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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中国食品卫生安全监管机制与法律制度完善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1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168 浏览:17889
论文导读: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理由却层出不穷,各国政府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食品安全理由在全世界范围内会随着食品的产业化和规模化,随着新物质和新技术的涌现不断地复杂化。近年来世界多个地区都爆发了一系列食品安全的恶性事件,食品安全监管的必要性日益凸显。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主要理由在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完备,预警能力不强,职责不清,监管机制不完善等方面。由此,要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首先要遵循法治原则、效率原则和公开原则。
关键词:食品卫生安全;监管机制;法律制度

1前言
食品安全事件的不断出现,昭示着我国的食品安全领域正面对着市场失灵和政府监管不力同时并存的窘迫局面。这背后隐藏的就是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不健全、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失德、政府监管部门的执法不力等理由。要改善中国食品安全目前状况,保证食品安全,就必须通过重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健全法律责任,加强公众参与等一系列措施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2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目前状况
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制化起步较晚,进程缓慢,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差距,所以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相对并不完善,还需要不断的规范化,科学化,实用化。

2.1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

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机构和职能划分作了原则性规定,根据规定,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权限分属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农业、卫生、质检、工商等部门,基本上是多部门的治理格局以及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不同部门仅负责食品链的不同环节。具体来说,质监部门负责国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卫生监督管理以及进出口食品的安全、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工作;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2.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及法律体系存在的理由

2.1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理由

造成我国食品安全理由频发的理由是多方面的,有我国幅员辽阔、食品种类繁多且分散在广大农村,农产品质量本身良莠不齐的理由;有食品生产从业者的急功近利、唯利是图、甚至道德沦丧、诚信意识缺失造成的理由;有标准化技术不高、认证体系程度较低的理由;中国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管机制与法律制度的完善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7ctime.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有检测检验手段不强,基层监管力量薄弱,个别执法人员监管不严甚至徇私枉法的理由,但主要理由还在于我国法制不健全,监管链条长、环节多,职权交叉,食品安全监督体制存在着“盲点”和“真空”,多头监管的行政监管机制并没有转变,且缺少强有力的统一协调、指挥机构造成的。因此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确需改善,完善食品安全法制和构筑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既是当务之急,也是长远之计和治本之策。

2.2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存在的理由

我国很多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都是上世纪 90 年代到本世纪初制定的,这些法律法规与现有食品安全形势状况相比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十几年不曾修订的法律与日益突出的食品安全理由已不相匹配,此外,众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之间由于出台的时期,制定的机关不同,缺乏协调性与可操作性。缺乏统一协调的法律作为基础,势必会造成监管的无据可依。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整、细化。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化较晚,所以很多法律法规是借鉴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也不排除照搬先进国家的相关法律,很大程度上看似形成了一条完整的配套的法律体系,但事实上,我国只是初步具备了该体系的雏形,短时间内借鉴和模仿的法律法规还没有与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相吻合、配套。目前我国尚未构建一条制度健全,立法先进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多方立法、分头立法是造成我国目前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健全的一个重要理由。相对分散的条款导致法律法规间杂乱无章,缺乏系统性与有效性。部门立法、阶段立法所调整的范围非常有限,缺少整体的宏观把握,造成了很多现实理由:一方面,法律规定非常宽泛容易造成执法操作性不强的现象,另一方面,分头立法缺乏部门间的综合协调容易形成重复立法或者交叉空白的现象。
3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倡议
3.1建立统

一、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统一立法是解决食品安全理由的关键。目前,应根据《食品安全法》及配套《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农田到餐桌的整个流程监管要求,注意积极吸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有效成果,并结合中国国情,梳理并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比如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制定的,已经跟不上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无法保障人民大众因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理由而遭受的利益侵害。举个例子,顾客在超市里买到了劣质食品,商家常常会提出产品质量的好坏要由权威部门检测报告为准,而顾客买的食品往往品种繁杂且单项价值很小,若是一有理由就要自己承担检测责任,顾客权衡利弊只能只认倒霉了事,维权可谓是举步维艰;而且,顾客经常会碰上商家推厂家,厂家推商家的类似“扯皮”现象。倡议立法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3.2提高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并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我国的食品安全的理由既有初级农产品的理由,也有食品加工过程中出现的理由,既有销售环节的理由,也有餐饮环节出现的理由,既有食品本身的理由,也有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理由发生理由。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食品风险评估方面力量薄弱,风险管理滞后,而在信息交流时,又比较盲目,甚至炒作,因而时常会引发民众的过度反应。面对食品安全理由,各国保障食品安全最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加强食品供应链论文导读:
的双向制约,即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制约系统和从商品到源头的可追溯系统。

3.3有效尝试分段革新

“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监管为辅”是我国 2004 年开始实施的监管手段,《食品安全法》仍旧沿袭了这种多部门监管模式,针对我国屡禁不止的食品安全事件,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独立监管模式不足以适应我国的国情,无论在体制方面还是在理念层面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都不能盲目的把多个监管部门合并成独立的监管部门,可以尝试精简机构,在监管职能上划分更加科学、合理。美国是由独立监管模式转向多部门监管模式,也有很多发达国家从多部门监管转向独立监管模式,面对食品安全理由日益严重化、复杂化,很难由一个部门来调整。多部门监管相对于独立部门监管,主要弊端在于机构重叠冗滥,所以在多部门监管的框架下,应当树立精简的核心理念。我们可以尝试分段监管下的革新,把多个部门的监管精简到个别部门的监管。
4结语
食品安全理由关乎百姓生命健康,关系国家凝聚力和整体力。解决食品安全理由,首先要从审视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开始,切实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为食品安全做根本保障。在多方面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威慑力,这样才能综合全面的建立健全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白雪梅(1970.09-),女,吉林省长春市人,副主任医师,研究方向:营养与食品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