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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中国权利法律保护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2588 浏览:104673
论文导读:动了生源。有的高校拒绝为签订就业协议后违约的学生相关手续并施加压力,以提高学校的就业率,维护学校的声誉,甚至还有频频发生的导致高校公信力大打折扣的“被就业”,这都对学生的择业权、就业权有意无意的进行了侵害。大学生的择业权和就业权应当归于自己,学校不能侵犯,签约或违约是大学生自己与用人单位双方的
摘 要 要实现教育法治,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至关重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已初步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教育法律体系,但还不够完善。文章介绍了大学生应该享有的权利,分析了当前大学生容易受侵害的权利,讨论了如何完善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 教育法治 大学生权利 法律保护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民族地区教育优先发展的法律保障研究”(批准号12D880001)。
作者简介:刘梦真,西南大学教育学部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教育法学。
1009-0592(2015)01-062-02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相对独立的教育法制体系已初步形成,但还不完善。现今大学生与高校的法律官司日益增加,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一方面让教育工作者感到中国法治的强化使教育工作正面对着新挑战;另一方面也推动了教育工作者法律意识的提高。要实现教育法治,法律对大学生权利的保护至关重要。

一、大学生应享有的权利

1.大学生作为公民,应享有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包括平等权、受教育权、财产权、人格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其中人格权又具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由权等。
2.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依法享有我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分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女大学生享有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五——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学校和有关部门应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保障大学生女在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还应当根据女大学生的生理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4.未成年的大学生应享有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所有权利,得到来自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的保护。
5.大学生也应享有教师应尽义务的权利,在我国《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中规定:“(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推动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二、大学生容易受侵害的权利

由于一些高校管理欠缺应有的规范,学生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屡有发生。大学生容易受侵害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受教育者依法享有的接受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及其他方面教育的权利。大学生的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承认并保护的权利。
现今,教育在人的成长和发展上的影响非常重要。高校有权利对学生进行管理;高校也有权利制定校规校纪并对学生行使处分,但不能违背国家法律的,更不能侵害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要注意合法性和适度性。高校自定的管理制度应当规范,且不得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很多学校都有“考试,开除学籍”的规定,但学校开除学生学籍的行为,直接剥夺了学生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也违反了我国宪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的规定。因为学校对学生处罚的依据是《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的学生考试违纪处分细则,这些规章规定均不是法律法规,而在我国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规定学校具有开除学生学籍的法律认可的职权。
2.大学生的财产权。大学生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财产权。但有些高校擅自动用学生的奖助学金以谋取利益,侵犯了学生对其财产的处分权;也有些高校私自向学生“乱收费”或提高学生生活用品的;甚至还有高校在对学生的处罚条款中设立罚款项目,把“依法”治校变成了“以罚”治校,这严重地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且法律规定严重不符。
3.大学生的择业权、就业权。就业率是反映高等学校组织管理、教育教学等各方面办学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高校可根据该校就业率制约其专业总数,进行专业结构调整。但人们习惯于将就业率作为评价高校的重要指标,促使就业率高的高校成为了声誉好的高校,从而提高了名气、带动了生源。
有的高校拒绝为签订就业协议后违约的学生相关手续并施加压力,以提高学校的就业率,维护学校的声誉,甚至还有频频发生的导致高校公信力大打折扣的“被就业”,这都对学生的择业权、就业权有意无意的进行了侵害。
大学生的择业权和就业权应当归于自己,学校不能侵犯,签约或违约是大学生自己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
4.大学生的人身权利。由于我国高校开放办学,大学生的社会活动也越来越多,打架斗殴案件、性侵害案件、绑架杀人案件等时有发生,不仅扰乱了公共秩序、危害了公共安全、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更重要的是严重地侵犯了受害大学生的人身权利,极大地损害了受害大学生的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甚至是在精神上的损害。
5.大学生的劳动力和成果。有些高校老师为了个人的利益,硬性要求学生一起或独自完成老师自己的“私活”;还有的高校老师尽快评职称,而抄袭学生的文章、冒名侵占学生的科研成果,甚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ldfxlw/lw46987.html上一论文:试议基于咨询服务视角的工程招标评委与招标人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