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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患关系发展与法律特征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448 浏览:18886
论文导读:
摘 要:医患双方是既面对共同世界,又相互制约的共同体。医患关系从自然经济时期的以“仁爱”为核心。医患法律关系的核心是“平等、自愿、有偿”
关键词:医患关系;仁爱;医方利益;平等有偿
医患双方是既面对共同世界,又相互制约的共同体。摒弃戒备、对峙,走向理解、合作,走向和谐通融、主客合一,是医患关系由觉醒达至觉悟境界的必由之路。当医患双方遭遇纠纷甚至冲突,发生涉法行为甚至犯罪的时候,需要一种独立、客观的制衡平息争执、判断是非、缓和紧张、化解冲突、彰显公正、惩恶扬善、伸张正义——这种制衡的价值和力量就是法律。

一、自然经济时期——以“仁爱”为核心

医学史学家亨利·西格里斯曾说过:“医学的目的是社会的,它的目的不仅在治疗疾病,使某个机体康复;它的目的是使人康复后得以适应他的环境,作为一个有用的社会成员。每一种医学行动始终涉及两类当事人,即医生和病患,或者更广泛地说,是医学团体与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的多方关系。”
医患之间,从最初作用上来讲是一种人伦关系,亦即医疗行为中医患之间的私人关系,这种关系的核心表现在医学人道主义、仁爱救人的神圣职责。
我国古代医学以“医乃仁术”为信条,要求医生应当以仁为怀,把“治病救人”作为自己的责任。
由于当时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也缺乏有效的治疗和缓解病痛的手段,医生在尽力为患者寻求治疗和缓解病痛措施的同时,更注重对待患者的态度和行为方式,即通过行医施药来实现仁者爱人、济世救人的理想。这时的医患关系以患者利益为主,医生在其中占主动地位,医生的职业道德规范也较为朴素。
孙思邈在偏远山区行医发现,那里的穷人易患雀目病,而富人却没有这种现象。化推论这是由于饮食和营养的缘故。他的处方是:每日一副鹅肝。因维生素A缺乏而引发的眼盲症中医学的诊断名称为“雀目眼”,类似麻雀到夜晚就看不见之意。《》云:“肝藏血”“肝开窍于目”。祖国医学知道治疗如雀目眼这样的眼疾可以采用动物肝脏食疗的策略。但是,孙思邈的处方为什么指明鹅肝而不选其他动物肝脏呢?
孙思邈了解到,当地的百姓有养鹅的习惯,而且,当地人不食鹅肝,杀鹅之后将鹅肝弃之,穷人获得鹅肝不需付出银两。如果说,中医学懂得用动物肝脏治疗雀目眼病展示的是科学,那么,孙思邈的处方采用不用银两的鹅肝为穷人治病,则体现的是医学的仁爱!

二、医患关系的蜕变——以医方利益为主导

商品经济的出现,带来了价值观念的变化,医患关系出现了以医方利益为主导的现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对疾病认识逐步深入,医学也从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转变到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影响人类健康的不仅是生物因素,心理社会因素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医学日益专科化使得医生只对某一专科、某一种疾病或病人身体的某一部位负责,而患者的健康需要多个医务人员共同承担,以往医患之间一对一的关系不复存在,出现了一医对多患和一患对多医的多头关系,医疗方式也从以往的医患私人关系演变为社会性的医疗活动。
国际著名的心理学权威韦斯教授深刻地认识到了并指出:“现代临床医学进一步划时代的柱石是医生——患者的关系。”
在某种管理体制的引导下,以仁爱为核心的医学蜕变为以营利为目的现象已经不是个别理由,一部分医学人将医学这个人与人之间传递亲情和仁爱的故事演变成为人与铜板的故事;一部分患者对医学毫无敬畏和感恩之念,从走进医院的那一刻起,就充满了疑虑、戒备、猜忌甚至仇恨。医患之间相遇的精力和时间,往往不是用在救护生命的活动中,而是消耗在对簿公堂甚至是斗殴残杀的场景中。这时,出现在医患之间的,不是仁爱、不是救助,而是法律;医患关系成为医学发展的掣肘。医患法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下就成为医患之间的重要关系。

三、医患关系的当今历程——冰河时期

中国法学界普遍承认“医疗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究竟“特殊”在哪里?有人做过很形象的比喻,交通事故好比将花瓶打碎;而医疗事故好比别人送来了一个破碎的花瓶让你去修复,但你未能将其修复或未能完全修复。这两种责任显然是不一样的。这就是医疗赔偿,为什么必须要以构成事故为前提的理由。不仅中国的法律是这样,其实,世界各国的医疗赔偿法律规定,都必须是要以构成事故为前提的。如果法律对这两种责任的制裁不加区别,适用同一标准,这显然是有失公正的。
法律对医学进行调节和规制的有效接触面是医患关系中与法律相关联的部分。有一种来自媒体甚至是来自医务人员的声音是:当前中国医患关系状况令人担忧。这种观点得到了许多数据和个案的支持。
中国的医患关系评估,要投放在一个科学的参照系之中。
以医院承担的巨大的工作量为背景看医患关系的目前状况,总体上是比较好的。国内三甲医院一般日门诊诊疗人数已经达到几千甚至万人以上,病房拥有几千张床位,日手术量几十甚至百余台次以上,其中发生医患纠纷的是极少数,医患纠纷发生的相对数和发生率并不高。
以新中国成立以来医患关系的发展历程为背景看医患关系目前状况,处于历史“冰河时期”,医患纠纷发生的绝对数不低。特别是严重的医患纠纷频频发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医患关系最困难的阶段。
以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为背景看我国医患关系的目前状况,呈现出复杂的差异分布。分别与这些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所承担的医疗任务、所在地区的经济水平、不同地区卫生改革实施的力度以及具体的医院管理、处置医患纠纷的能力相关联。
以世界各国医患关系发展状况为背景看我国医患关系的目前状况,我国医患关系处于特殊状态。医疗体制存在弊端、医疗风险转移渠道壅塞、医患纠纷处置机制缺陷,使得我国医患关系状况与其他国家相比,呈现复杂状态。

四、医患法律关系的核心——平等、自愿、有偿

医患法律关系是指被医事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具体地说,是指医疗方受患方的委托或其他理由,在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等医疗行为的过程中,受现行法律法规所调整而形成的一种医事法律关系,是医患双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下医事法律形式相结合的产物。
医患法律关系是指医方受患方的委托或其他理由,在对患方实施诊断、治疗等医疗行论文导读:
为的过程巾,受现行相关法律所调整而形成的一种医事法律关系,是医患双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与医事法律形式相结合的产物,医患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一、医患主体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第二,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的意思表示总体是自愿的,这种自愿原则贯穿于医患关系全过程。

三、医患关系的双方是等价有偿的关系。

医患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主体私法自治的特点,医患之间的医疗关系,主要表现为契约性,但在特殊情况下,又表现出非契约性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医患之间的强制医疗关系,即医方的强制诊疗权利、患者的接受强制治疗义务、医疗争议的行政处理,以及医方的行政、刑事责任等很多带有国家干预的公法色彩的制度,使得医患法律关系又具有公法关系的某些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