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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少数民族法学教育目前状况及策略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9217 浏览:35011
论文导读:28%,大三占34%,大四占21%。二、民族法科教育的目前状况(一)学生目前状况。新疆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多语种交汇的地区,除了汉族和回族使用汉文字以外,其他少数民族民族都有自己通用的语言文字。民族学生的汉语水平普遍不高,多数无法用汉语熟练交流。学生对专业教材能全部理解的仅占25%,70%以上的民族学生对汉语授课
摘 要: 少数民族法学教育是整个法学教育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发展的程度直接影响法学教育的整体水平。本文调查研究少数民族法学教育的目前状况及理由,找出他们学习法律的瓶颈,如何为少数民族地区培育高素质的少数民族法律人才,提高民族学生的法学教育也是研究旨趣所在。
关键词: 少数民族 法学教育 本科教育
中国有55个少数民族,他们的教育是提高国民素质、推动民族地区发展的重要途径。民族大学生不仅是知识分子群体,更是提高本民族文化水平的核心群体[1]。 少数民族法学教育由于当地语言、文化的多元性,决定了其发展模式有别于普通法学教育。

一、调查概况

本次调查对象是新疆少数民族法学本科在校大学生,主要采取抽样和问卷的方式,共发放450份,实收407份,回收率90%。以匿名方式答卷。问卷内容涵盖三方面:第一部分为被调查对象的自然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族别、年级;第二部分是少数民族法学教育的目前状况及存在的理由,包括汉语水平、教师的教学策略、教学目前状况、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等;第三部分是解决措施,主要包括被调查对象期待的措施及提出的意见。调查对象的住所遍及全疆,其中维吾尔族占64%,哈萨克族占23%,克尔克孜族占12%。大一占17%,大二占28%,大三占34%,大四占21%。

二、民族法科教育的目前状况

(一)学生目前状况。

新疆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多语种交汇的地区,除了汉族和回族使用汉文字以外,其他少数民族民族都有自己通用的语言文字[2]。民族学生的汉语水平普遍不高,多数无法用汉语熟练交流。学生对专业教材能全部理解的仅占25%,70%以上的民族学生对汉语授课的部分课程基本能听懂,但让他们用汉语口述所学到的知识是很困难的,久而久之,对专业课程丧失兴趣。民族学生根据个人兴趣选择专业课的仅占52%,多数学生缺乏学习耐心和持久性,专业课考试通过率明显比汉族学生低。
新疆少数民族大多数来自于农牧区,其在语言、心理、文化、价值观等方面具有本民族特质,有别于其他民族的思维方式、知识结构、价值观念[3]。大部分民族学生民族身份自尊感很强,交往范围狭窄,易形成小团体,只与本民族学生来往的较多。

(二)教学目前状况。

1.教学方面

以课堂讲授方式为主,实践课较少,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启发—探究式教学策略运用较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参与程度不高,被动教学现象突出;注重法条讲授,但对其法理讲授较少;用模拟法庭方式上课的占12%。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教育质量的评估要素之一,对法学教育内容产生一定影响。调查发现,16%的教师在民族班上课完全以司法考试为主线。

2.法学教师的教学态度受到民族同学的肯定

访谈发现,多数法学教师在民族班上课语速减慢,与学生沟通频繁。多数民族学生认为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比较认真负责,教师会帮助学生解决一些生活中的理由,学生都很感谢老师。

三、民族法科教育存在的理由

(一)教学内容缺乏民族特色和针对性。

目前,民族法科课程设置主要依据国家课程标准,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的民族法学欠缺,学生所学的知识与其生活的民族地区的生活环境不相适应。民族法科学生毕业后基本上都在本民族地区从事法科工作,是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维护者和推动者。因此,教学方式应当突出针对性和特色性,以满足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需要。

(二)教学方式不能完全适应民族特质。

由于学生语言水平参差不齐,任课教师能力有限,为帮助其顺利通过考试,灌输式授课方式最常见。此法的优点是可以帮助学生在较短时间内系统掌握基本法律知识,缺点是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缺乏,极易出现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到法院旁听、律师实习等非常少,实习时间太短,实习制度不太严格,流于形式。僵化的教学模式培养出的民族法科学生,不能顺利融入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实践,影响就业。

(三)语言困境。

1.基础汉语水平偏低

民族法科学生学习中最大的障碍是语言。MHK考试虽然对提高汉语言理解、使用和表达能力有一定帮助,但多数学生汉语实际运用水平不高,缺乏汉文化底蕴。MHK考试形成应试教育的模式,不适应提高少数民族汉语言素养和素质教育的需要。而法学课程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大多数少数民族学生很难掌握。

2.专业汉语课时太少

随着汉语预科教学的不断加强,专业汉语教学被逐渐淡化,甚至停止专业汉语教学的呼吁声音渐高[4]。基础汉语的学习通常是针对日常生活、人文风俗、社会文化等方面进行锻炼,而法科涉及内容广泛的专业性词汇,基础汉语无法完成这项任务,严重影响专业教学质量。目前,虽开设了法学专业汉语课程,但课程课时太少,很难全面、充分、透彻地讲解专业词汇,对专业课的学习和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十分不利。

3.课程设置有待进一步完善

首先,民族学生法学教育选用的教材一般是教育部法学专业本科核心课程的规划教材,内容的深度与民族学生的学习能力不相符,学生对教材的理解程度不高;适应民族地区的法律课程设置较少。因此,有必要在必修或者选修课中增加民族法律的课程。其次,理论课程较多,缺少培养职业技巧和职业技能的课程。

4.缺乏用双语撰写的法学专用教材

少数民族法学教材的适用对象有限, 编写资金相对缺乏,少数民族法学教材建设相对落后[5]。所使用的教材与汉族学生一样,阅读起来有一定难度;没有专业汉语教材,难以满足学习需要。

5.与司法考试衔接存在一定困难

少数民族法学学生的专业课程都是用汉语讲授的,但是因为他们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汉语理解能力不足以用参加汉语司法考试,所以只好用少数民族文字。民族语系的司法考试,又不知道各种法律词汇在民族语言中相应的称法, 所以不得不通过参加本民族语言的辅导班的方式重新学习法律。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kxxlw500z/lw33307.html上一论文:论建构学科学习共同体在教师培训中作用与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