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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会计稳健性内嵌于企业契约原理及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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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过企业内外部七类典型的契约关系如图(2)所示,分析会计稳健性如何内生1234下一页
摘要:本文采用契约不完全理论和成本理论,研究会计稳健性如何内嵌于企业契约关系,分析了会计稳健性对股东和管理者、股东和债务人、大股东和小股东、股东和潜在投资者、企业和审计机构、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典型企业契约,以及这些契约当事人相互间关系起到协调作用的机制,探讨了会计稳健性内涵及其作用于各种企业契约的路径。研究发现,企业契约的不完全性以及为解决契约不完全性而形成的不完善的会计制度,是企业会计系统必须内含稳健性特征的根本理由;会计稳健性既是契约关系中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的当事人保护自身利益的内在要求,也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的当事人主动协调契约关系的自主需要。
关键词:企业契约理论 契约不完全性 会计稳健性
一、引言
Basu(1997)对稳健性的开创性研究,给会计界对其进行深入探讨打开了大门,多数研究认为稳健性产生于企业利益相关者应对不确定环境所持有的一种谨慎态度。根据现代企业理论,企业是各生产要素持有者通过契约缔结而成的联合体,在契约理论下企业的最终目的不再仅是实现利润最大化,更为重要的是实现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责任和利益的有效配置。由于不确定环境、利益相关者之间天生或后天的不对称信息,以及不完全契约,具有信息优势的缔约方会产生机会主义行。为了更好的衡量、反应和监督各缔约方履行契约的情况,降低机会主义行为,企业契约缔约方签订契约并评价契约履行效果时需要依照财务指标和市场指标,因此会计信息所提供的财务指标就成为解决契约摩擦的关键信息来源。但是由于契约天生的不完全性,作为组成企业重要契约的企业会计制度也难以预期到所有可能情况,不可能兼顾会计信息所有使用者的需求,因此,会计制度并不完善。在既定的企业契约不完全的背景的下,处于信息劣势方的契约方会加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尤其是有关企业收益的信息,最好是在收益实际获得时才加以确认;而有关损失的信息,一经发生就及时确认,甚至提前确认可预见的损失。同时,处于信息优势方的缔约方有时也会主动增加财务报告的稳健性,从而向市场传递更具可验证性的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引导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会计信息供需方都会产生对会计稳健性的内在需求。本文认为企业契约缔约方面对不完全契约所采取的降低契约摩擦的一种内在机制。

二、企业契约理论及会计稳健性内嵌于企业契约的机制

( 一 )企业契约理论 现代企业理论始创于Coase(1937),经过Alchian and Demsets(1972),Klein et al.(1978)和Jensen and Meckling(1979)等学者们的大量研究正式形成了“公司契约理论”。该理论的共旨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合体(nexus of contracts)——各生产要素持有者相信他们以合作的方式进行生产的收益会大于他们独自生产的收益,或者他们必须结合在一起才能进行生产,实现1+1+…>N的效果。各生产要素持有者向组织投入资源,以期获得相应回报。但企业的产出是有限的,各个利益相关方目标又不总是一致的,必定会产生矛盾和冲突。契约就是对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的一种制度安排,试图降低这种矛盾和冲突。契约论为重识企业性质,理解企业行为和研究某些经济现象提供了新的视角。在该理论的指导下,企业不仅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导向,更重要的是对构成企业的一系列契约缔约方的利益均衡。另外,企业会计行为依赖并服务于这一系列的契约行为,因此企业所提供会计信息也必定与企业的契约关系紧密相关。然而,由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可预见的偶然性,未来的不确定性,人的有限理性和环境的复杂性等一系列因素都会导致契约摩擦;而且,就算试图降低上述因素所导致的契约摩擦,其所付出的代价往往是高昂的,不符合经济上的成本收益原则。基于以上两点,企业契约天生是不完全的;同时,由于企业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契约的不完全性,导致了服务于这一系列契约行为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不完全性。因此,如何在既定的不完全契约环境下尽可能降低缔约方的机会主义行为、权衡各缔约方的权利与义务,就成为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不断完善的主要任务。
( 二 )会计稳健性内嵌于企业契约的机制 纵观会计发展史,稳健性对会计行为的影响至少长达五个多世纪,甚至成为影响会计估值最重要的原则之一(Sterling,1970),足见稳健性对企业会计行为及其经济后果的深渊影响。稳健性是指会计盈余对经济损失的反映比对经济收益的反映更具及时性,对经济收益的反应比对经济损失的反应更具可验证性,即不对称的确认原则(Basu,1997)。最具代表性的关于会计稳健性契约解释来自Watts(2003),但Watts仅从薪酬契约和债务契约来探讨稳健性的契约调节作用。根据契约理论,投资是意思自治的行为,因此与企业有关的所有交易关系,无论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无论是企业内部还是企业外部,无论是显性的还是隐性的都是一种契约关系。即便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会计准则的改革,会计稳健性仍旧是企业会计行为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之一。存在必有其理由,那么在企业契约理论框架下,会计稳健性内嵌于企业契约的机制是什么?会计稳健性是如何在既定的不完全契约环境下,降低缔约方的机会主义行为、权衡各缔约方的权利与义务呢?本文将按照如下图(1)所示的逻辑对会计稳健性内嵌于企业契约机制及其作用过程进行较详实的分析。
正如上文所述,一系列利益相关者的契约行为构成企业,由于环境的不确定性和人的有限理性等因素,造成契约天生的不完全性和各缔约方信息环境和收益函数的不对称性。一方面,面对契约优势方可能产生的机会主义行为,处于信息劣势的缔约方需要更可靠,更具可验证性的会计信息来衡量和监督契约优势方履行权利和义务的情况,处于契约劣势方的缔约者会产生对会计稳健性的内在需求;另一方面,契约优势方也会适时运用会计稳健性向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传递财务报告高质量的信号,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和环境的不确定性,提高企业契约的有效性,引导企业内外部资源的有效配置。下面本文将分别通过企业内外部七类典型的契约关系如图(2)所示,分析会计稳健性如何内生论文导读:
于企业契约相关方的需求和会计稳健性如何对企业契约起到调节作用。

三、会计稳健性内嵌于企业契约的路径

( 一 )会计稳健性内嵌于管理者薪酬契约的路径分析 在股份制企业中,企业组织及其财产和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成员之间是独立的。所有者(股东)投入非人力资本,聘用职业型的管理者履行受托责任,并承担管理者经营活动所导致的各种风险;经营者(管理者)承担他付出努力的所有成本,但只能获得小于他付出努力所创造的增量价值,这必将导致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在目标和利益上并非总是一致。如果委托双方都是个人利益最大化者,那么有充分的理由可以相信,管理者不会总为股东的最大化利益行动,即管理者存在机会主义倾向,以牺牲股东的利益为代价使得个人利益最大化(Alchian and Woodwank,1988)。在聘用职业经理人之前,公司股东就预见了经理人员可能发生的自利行为,会在契约条款上明确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责权义务和奖惩条例,其中对经理人薪酬契约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薪酬契约既要对经理人的行为起到良好的激励作用也要能有效的约束经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即管理人员的薪酬契约需满足“激励相容约束”(Incentive Compatibility Constraint)。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双方努力设计出一种合理的契约机制,这种机制的体现就是管理者的薪酬与企业的盈余相挂钩(Jensen and Murphy,1990)。通常情况下,管理者较其他契约相关方拥有更多关于企业未来流和资产运营状况的信息,利用这种信息优势管理者可以轻易的通过虚增资产或盈利达到增大个人酬劳的目的,有关企业经营业绩的会计指标经常受到管理者的操纵,因此股东需要一种更为真实更具可验证性的业绩指标来防止管理层的无能和胡作非为。稳健性原则对股东和管理者契约不完全性的调节作用主要针对的就是薪酬契约:一方面,稳健性原则指导下的业绩指标使得经济损失比经济收益反应更加及时,可以有效的抑制管理者选择夸大盈余和收益的会计政策的行为;另一方面,由于管理者的有限任期和有限责任,管理者有可能在接近任期结束时采纳短期流为正,但是长期净流为负的风险项目。稳健性会计行为使得这种激进投资所造成的损失会及时在会计业绩中反应,提早揭示管理者的风险行为,从而达到抑制管理者激进投资的效果(杨丹,2011)。可见,稳健的盈余指标能有效的遏制和防止经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协调股东和管理者利益冲突,从而增加管理者薪酬契约的有效性(Watts,2003;Pornsit et al,2005;Goergen and Renneboog,2011)。会计稳健性内嵌于管理者薪酬契约的路径如图(3)所示。
( 二 )会计稳健性内嵌于企业债务契约的路径分析 债务融资是企业获得资金来源的主要方式之一,管理者代表股东利益与债权人签订的债务契约是一种典型的明示契约。处于公司内部的股东和管理者与处于公司外部的债权人的分离天然的制造了信息不对称。并且债权人的收益函数是不对称的,也就是说当借款合同到期时,若企业没能支付合同中规定的还款金额,债权人由于有限责任只能获得少于合同数额的款项,即承担企业的破产风险;但不管企业的经营收益有多丰厚,却不享受额外补偿,而超过债务本息和之上的收益将全部归股东和管理者所有,这正是股东、管理者和债权人利益冲突的根源。股东和管理者有动力通过发放高股利或者投资于高风险项目,把财富从债权人手中转为己有。可见股东、管理者和债权人之间也存在严重的理由——债务人首要任务是如何最大程度获得所需资金,而债权人往往首先考虑的是债务契约安全性理由。理性的债权人事前会预期到股东的这种“资产替代行为”。为了有效的降低债务契约缔约方之间的成本,会计稳健性可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以稳健性盈余为基础的债务契约条款可以避开高估资产和盈余,降低管理者可控流量,从而约束股东和管理层的以牺牲债权人利益为代价的红利支付(Ahmed,2002);其次,稳健性盈余对经济损失的反应更加及时,使得会计信息能更迅速的反应出公司的经营陷入困境或者出现了继续借款、过度支付红利等一些违背债务契约的情况,从而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Watts,2003a;Ball and Shivakumar, 2005;Zhang,2008)。最后,面对稳健的财务报告,债权人面对的违约风险下降,从而降低债务契约的利息率,因此企业的债务融资成本下降。总之,稳健性的会计信息对损失的确认更加及时,能更为及时的向债权人发出债务人可能存在违约操作的预警信号,缩小股东和管理者可用于自利行为的空间,有效的降低股东、管理者和债权人之间的成本,提高债务契约的有效性,推动融资结构的公司治理的功能的实现(Guay and Verrecchia,2007;Beatty et al,2008;徐昕,2010;祝继高,2011)。正因此,不少学者甚至认为稳健性之所以存在最可能的解释就是债务契约的需求所致(Holthausen and Watts,2001;Watts,2003)。会计稳健性内嵌于企业债务契约的路径如图(4)所示。
( 三 )会计稳健性内嵌于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契约的路径分析 长期以来人们对企业契约的探讨一直集中于股东与管理者,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因为他们是显而易见的最典型的企业契约关系。然而,随着所有权集中度的提高,大股东制约力的增强,大股东有可能通过便利的私下渠道获得所需要的信息,剥夺中小股东的利益,从而产生了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理由——“壕沟防御效应(Entrenchment Effect)”和“隧道挖掘(Tunneling)”行为。不同于发达国家资本市场投资者主要由机构投资者构成,我国存在着大量散户投资者,这些投资者还普遍存在着投机性、不理性的特征,因此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理由在我国尤其突出。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理由也导致了两者之间契约关系的产生,中小股东在集体行动成本很高和能力有限的约束下几乎不能发挥股东对公司应有的治理作用。在这种论文导读:关系受到来自第三方强制力的约束——我国《新公司法》中就明确赋予了中小股东享有知情权、提案权和诉讼权等一系列旨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规定。会计稳健性对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契约调节作用主要体现在降低信息不对称方面:中小股东会意识到大股东隧道挖掘行为,失去依赖大股东来对公司进行治理从而保护自身利益的信心,面对企
情况下,大股东很大程度上代表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参与公司的经营和治理,并且这种契约关系受到来自第三方强制力的约束——我国《新公司法》中就明确赋予了中小股东享有知情权、提案权和诉讼权等一系列旨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规定。会计稳健性对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契约调节作用主要体现在降低信息不对称方面:中小股东会意识到大股东隧道挖掘行为,失去依赖大股东来对公司进行治理从而保护自身利益的信心,面对企业有限的公开信息,中小股东会更依赖公开的、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来监督大股东和管理者等“内部人”的行为。长期以来,会计稳健性都被视作衡量会计信息高质量的指标之一(Ball and Shivakumar,2005),稳健性的财务报告能够更加严谨的说明有关公司净资产价值和投资价值的信息,从而满足中小股东对会计信息质量的需求,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信息透明度的加强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大股东的隧道挖掘行为。由此可见,提高会计信息的稳健性不仅可以有效的维护中小股东的自身利益,还可以抑制大股东的自利行为(Risberg, 2005),这也是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内在矛盾所导致的必定结果。会计稳健性内嵌于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契约的路径如图(5)所示。四、结论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发现,会计稳健性犹如润滑剂般存在于企业契约之中,通过调节会计制度自身的不完全性来协调企业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冲突,从而达到降低契约摩擦的目的。因此,本文认为,企业契约的不完全性以及为解决企业契约不完全性而建立的会计制度所存在的缺陷,是会计稳健性产生的根本理由。无论是股东和管理者之间,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股东和潜在股东之间,企业和上下游企业之间,企业和政府之间等,这些契约缔约方都面对着信息不对称,收益不对称的局面,从而使得这些契约都存在费用和监督理由。稳健性原则使会计盈余对经济损失的反映比经济收益更加及时,使得在任何时点,企业的净资产和累计收益都不会被高估,从而降低了违反契约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因此以稳健性为基础的会计信息通过各种契约条款的规定可以有效的发挥降低成本和增强监督的作用。可以认为,会计稳健性是信息不对称、收益不对称条件下契约各方博弈的一个均衡结果。会计信息本身就是旨在解决信息不对称的一种机制安排,会计稳健性产生于企业内在的契约需求,对稳健性是否存在的必要性不容置疑。其根源主要是个体的非完全理性、交易成本和未来的不确定性,这些根源无法消除,稳健性就有存在的价值。
综上所述,本文提出以下倡议:一方面,稳健性作为一种内生于企业契约机制的会计基本原则是由契约的天生的不完全性决定的。尤其在我国特殊制度背景下,国有企业受其自身体制所致,必定存在着更为复杂的委托关系和更多的成本理由,资本市场发展滞后,必定存在更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这些纷繁错综的契约关系需要会计稳健性的参与制衡。因此,准则制定机构应该加强对会计稳健性的重视,严格监督企业发布的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质量。另一方面必须指出的是,任何契约都是契约方谈判、妥协的结果,最终的契约结果或多或少会反应强势方的意志。因此要想会计稳健性能够有效执行,必须强化需求方的谈判能力。但需求方往往处于企业外部或者弱势地位,因此会计制度制定要更多听取来自市场的声音,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意愿;同时,相关法律法规要给予稳健性需求方一定的发言权和索取权,并且有强有力的执行机制加以配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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