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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企业会计信息失真治理策略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2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8482 浏览:82172
论文导读:
摘要:现代企业财务管理通过不断增加企业价值的理财活动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结合,使企业财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相统一,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其分析、判断决策方案优劣的指标计算主要建立在财务会计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基础上。因此,会计信息的失真对财务决策质量的好坏及决策风险的大小有直接影响。本文通过对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分析,提出了相应的治理策略。
关键词:财务管理 会计信息 失真理由 策略研究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分析

(一)会计准则自身的缺陷

尽管现行的会计准则规定了会计确认、计量、加工、整理以及对外提供财务信息的规范要求。但由于受准则本身某些既定原则的影响,致使会计信息失真。比如,重要性原则允许企业对不重要项目例外处理,但对于哪些项目是重要的,哪些项目是不重要的,无论从质的方面还是从量的方面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样,如果企业将重要的项目作为不重要项目来处理,势必会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公允表达;谨慎性原则要求在对各个会计期间的收入和费用进行确认时,“只预计可能的损失,不预计可能的收益”,这种处理策略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中,确实“稳妥”而非“冒险”,但却造成了“秘密盈余”。要求会计人员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其中适用的策略,还可以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如经营政策,财务政策,经济效益的调整等加以合法的变更。由于程序和策略的选择空间较大,必定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

(二)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依据《会计法》,追究法律责任不外乎三种形式。即行政处分、经济惩罚、刑事责任。事实上,作为企业会计人员,行政处分的警戒作用非常有限,如果又是因为为企业做假账而进行的行政处分,由于人事权在企业,那么,只要单位领导欣赏,他仍可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经济惩罚的警戒效果也很有限,对个人罚款最高是5000元,并且会计人员如果是为单位,罚款一般也由单位代出了。而对企业而言,《会计法》规定的最高罚款也不超过10万元。尤其对国有企业而言,即使做假账被发现了,这种罚款也是国家罚国家的,对经营者没任何利益损失,并且数额很少;如未发现,便可为企业争取诸多好处。在刑事处罚上,《会计法》本身未作明确规定,显得很模糊,法律责任太轻,违法成本很低,客观上对遏制会计信息失真起不到应有的威慑作用。更为严重的是,我国法律规范忽视民事诉讼,虽然在形式上存在民事诉讼,但由于供需主体掌握的会计信息不对称,这种缺乏补偿的民事诉讼形式,无法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和激励机制,致使会计信息失真的责任主体所承担的违法成本大大降低,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会计信息的失真。

(三)会计人员的素质及职业道德理由

会计信息是会计人员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和计量的结果。会计人员在确认的过程中,免不了要对客观经济业务的属性、计量进行推理、判断,从而实现正确的确认和计量。因此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执业经验和职业道德都会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其中尤以会计人员对制度、政策、策略的掌握程度更为重要。近年来,由于会计理论、政策、制度和策略进行了较大的变革,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这种知识的更新和策略的变革,导致错误会计信息的增加。

二、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策略措施

(一)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惩处机制

会计作为一项基本的经济管理工作,其理论、政策、制度以及适应的策略和程序都应该与客观经济环境相适应,只有会计政策与经济环境相一致,会计核算产生的会计资料才会真实。(1)加强会计准则的制定,尽量减少同类或相似业务处理策略的多样性和可选择性,明确各种处理策略的使用场合、弹性区间,增强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可比性,避开会计准则应用的主观随意性,缩小会计信息与实际情况的出入。(2)强化法律的严厉程度,加大执法力度。对愈演愈烈的会计信息失真理由,必须采取乱世用重典的办法加以遏制,通过提高罚款金额,使者承担相应的违规成本并使其超过他所获得的收益。(3)引进民事赔偿制度,加大对会计信息失真的民事调节力度,尽快转变我国现行法律规范过于依赖行政处理或刑事处罚,而忽视民事诉讼的状况。(4)建立完善的惩处机制。采用推定过错原则,转变举证方式。只要原告证明自己受到损失且损失与不实会计报告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却不 能举证自己无过错就要负主要举证责任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改善契约设计,建立科学的契约约束及激励机制

委托人应当充分考虑利益最大化的双方能够接受的底限,合理设置契约目标,并建立科学的契约约束及激励机制。(1)应在契约中明确授权范围,即在契约中对经营者进行明确的授权,使经营者或人明确其“有权为”及“无权为”、“应为”及“不为”。(2)应在契约中明确责任目标,使经营者所得的利益和责任目标挂钩。并使其责任目标建立在对公司未来发展收益准确估计的基础上,因为不合理的目标设置将诱发不实会计信息的产生。(3)应在契约中规定违约责任,建立契约处罚条款,处罚条款的内容应能保证使经营者或方违规行为的预期成本远高于违规行为的预期收益,从而有效地制约会计信息的失真。(4)完善契约激励机制。通过有效的合同安排、激励措施和业绩评价模式,使经营者的目标与委托人的目标趋于一致,以促使人主动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以改善委托人和人的激励相容性。

(三)完善公司治理机构,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有效的企业监督约束机制和完善的公司治理机构可直接使契约各方受到约束,有助于有序制度框架的建立和完善,从而防范不实会计信息的形成。(1)尽快完善公司治理机构,实现对“内部人制约”的制约。首先使所有者主体尽快到位。特别是国有企业,应把分散于各个行政机关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转交给的国有资产经营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委员会应在保持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出资人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出资者代表,行使出资人权力,贯彻出资人意志,规范“内部人”行为,以便从组织上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其次应积极推行会计委派制度。会计是企业管理者授意或迫使提供虚假信息的关键人员,以会计为突破口,把住会计这一“关隘”是防范会计信息失真的有效途径。推论文导读:
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度,有利于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益于从源头上制止会计信息的失真。(2)积极推行会计核算的电子化,强化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利用财务管理软件实行财务集中统一管理,使财务人员与其他部门保持相对独立,降低企业领导对财会人员的制约,消除财会人员的后顾之忧,使财会人员敢于进行会计监督,依法独立行使职能。(3)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和政府的监督检查。西方国家的经验表明,民间审计制度对治理会计信息失真十分有效。因此,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经济”的作用,使其成为自担风险、客观公正的社会公证人。另外,财政、审计、证监等部门要加大会计违法的打击力度,扩大查处范围,建立公告制度,对违法的单位、个人进行公开,以促使那些提供不实会计信息的企业和会计人员尽快端正行为,诚信守法。

(四)推动相关主体不断学习,努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职业道德教育列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并建立明确的、刚性的财会人员从业的职业道德规范。(1)定期检查财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把它作为会计人员晋级、晋升和聘任的重要依据。对那些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报告而被的财会人员,应没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记入其诚信档案,以后不得从事会计及相关职业,以此来约束和管制会计人员,使其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论遇到何种情况,不丧失原则,不图谋私利。(2)完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制度,严格规定从事财会工作和担任总会计师的资格条件,健全专业资格确认制度,在坚持目前专业资格“考评”结合制度的基础上,应相应提高资格考试的入门条件。(3)加强会计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培训,帮助其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增加其专业判断能力,减少会计人员因政策不熟而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促使会计人员不断学习、终身学习,以提高他们的道德素质和执业能力。
(责任编辑:罗亦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