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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论社会性别视角下发展型婚姻家庭政策构建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689 浏览:10634
论文导读:权益。传统社会政策演绎、建构并强化的以男性话语权为主的社会文化体制结构是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难以推动的根本。为此,有必要引入发展型社会政策理念,构建发展型婚姻家庭政策。关键词社会性别意识发展型婚姻家庭政策妇女权益保护作者简介:卢文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政策。10
摘 要 以社会性别视角审视现行中国婚姻家庭政策,政策歧视、空洞、空白及矛盾导致原本在生理、地位上处于劣势的女性难以实现其发展权益。传统社会政策演绎、建构并强化的以男性话语权为主的社会文化体制结构是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难以推动的根本。为此,有必要引入发展型社会政策理念,构建发展型婚姻家庭政策。
关键词 社会性别意识 发展型婚姻家庭政策 妇女权益保护
作者简介:卢文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政策。
1009-0592(2014)03-196-02
婚姻家庭领域男女的平等对女性的存活、发展及家庭功能的充分发挥至关重要。作为关注平等发展的重要理论,社会性别理论为揭穿“男女平等”的虚伪面孔、揭示现行婚姻家庭政策演绎着的男性话语权为主的社会文化体制结构提供了作用非凡的视角和理论工具。然而,尽管该理论揭露了现行婚姻家庭政策的种种缺陷,在解决理由的现实出路上却束手无策。
与此同时,社会政策领域新军崛起的“发展型社会政策”理论逐渐得到认可和推广。豍笔者以为,发展型社会政策不仅应成为政策理论建设的风向标,也应成为婚姻家庭领域政策建设的指南。其所倡导的整合性、对人力资源的关怀、改善人的能力的着眼点、将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相结合的眼光、以及对于家庭领域弱者的关心、家庭功能及效用的保障豎,为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在婚姻家庭内的实现,提供了出路。

一、现实困境:社会性别视角下我国婚姻家庭政策的性别盲点

(一)政策歧视:非法同居关系之规定

对未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起诉法院请求离婚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出台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当事人未补办,认定为解除“同居关系”;2004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出台后,仅受理解除同居关系时涉及的财产纠纷、子女抚养权纠纷,对人身关系,仅受理并解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同居关系。此类规定对女性的压迫在于:一方面,“非法同居关系”取代“事实婚姻”的认定,令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不能适用“离婚”相关保护性的规定。比如平时对家务、亲子关系付出较多时间和精力的女性不能适用“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比如因为家庭暴力、解除关系者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再如,如果是在女性怀孕、妊娠、分娩后一定期间内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能适用“离婚”时关于男子解除权的限制。此外,现实中,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子女多数情况由女性抚养,使得原本在经济地位上不占优势的女性面对更沉重的经济负担。

(二)政策空白:家庭暴力与婚内

婚姻家庭政策对女性的人身权保护依然不完整。家庭暴力现象严重侵害女性的人身权益和精神健康,且已经成为婚姻家庭领域一个重要理由,然而我国立法关于家庭暴力的防范机制、惩治举措依然有大量空白。家庭暴力的救济形式主要由村委会、居委会调解,当地政府和门介入。但现实生活中,这些部门受“清官难断家务事”观念影响,及无问责机制,往往忽视理由的根本,难以有效解决理由。其次,虽然关于“婚内”是否入刑的的探讨尚未定论,但婚内行为侵犯女性性自主权的事实却无可否认。

(三)政策矛盾及形成的恶性循环

第一,生育权之规定:出发点在于保护女性的生育政策,确实有效维护了女性的利益。但是,这项政策的一个极明显的负面作用是带给女性就业中的劣势地位,成为就业歧视的一个重要理由。虽然这项保护性的政策有其无法取代的价值,但政策设计者未能合理规避其负面效果,引起直接的歧视理由是政策本身的失误。
第二,离婚财产分配之规定:婚姻关系一旦破裂,妇女在离婚时的财产利益面对威胁。2011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非但没有完善存有瑕疵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且对于在婚姻家庭中财产利益的分配表明了明显的男性立场。第7条、第10条,在法律政策表达的“形式平等”下,实质不平等显而易见。首先,受传统分工及性构影响,中国绝大部分的婚姻目前状况是“男娶女嫁”,即意味着女子脱离原家庭融入到男性家庭中。因而,男方父母赠与夫妻双方房产,男方购买房屋、支付首付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情况较为普遍。然而,根据法律规定,一旦婚姻破裂,无论是受赠与的房产还是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都将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其次,传统的社会分工导致女性为家庭劳务、子女抚养、老人赡养付出更多的时间、精力和情感,其经济能力和地位本就处于弱势地位,此类规定的出台对于大部分面对离婚财产纠纷的女性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加之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适用的困难,对女性的压迫显而易见。
最后,此种立场忽视了家务劳动、亲子照顾的价值,不但无法引导男女双方对家庭照料投入更多精力,反而会引导越来越多的女性效仿男性,将时间、精力大量投入到工作中,极力争取经济利益,忽视家庭照料和亲子关系的维护。

二、理由:政策掩盖、建构的男性立场的社会文化体制结构

婚姻家庭政策中不平等理由的主要理由是男性主导的社会文化体制结构。现行婚姻家庭政策是在男性主导的文化体制及权利竞争环境中产生的。从历史发展角度看,在男女生理差异的基础上,传统“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分工成为公私领域划分的雏形。应存活需求,公私领域的人际交往和社会关系不断发展,随之形成各自的维系法则。借用英国政治学学者戴维·米勒对人际关系团结性社群、工具性联合体及公民身份联合体的划分,家庭作为典型的团结性社群,通过情感、利他性原则维系;而工具性、公民身份联合体的公共领域则充满了经济利益,利己性竞争。于是,“主内”的女性被要求提供更多的家庭服务,“主外”的男性则在利益竞争中追逐平等、权利、自由,并在发展为公民身份联合体时催生以保障平等、界定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法律、政策需求。豏最终,作为公共领域产物,以男性立场出发的政策不但重构、强化了性别角色,并且反过来调整私领域的夫妻、亲子关系,并在婚姻破裂时分配财产、利益归属。在此过程中,建立在社会契约论理论基础上的法律、政策,乃至制度,认为经由公民同意并授权的国家权力和政策、法律处论文导读:
在中立地位,保证程序公正即维持了社会公平,成全了“男女平等”。实质上,其大多以“主外”的男性为代表,使女人游离于契约之外。以此不断演绎又重构男性立场的社会文化体制面貌,转而以形式上、口号上的平等再次掩盖政策对女性的不公待遇。

三、路径选择:构建发展型婚姻家庭政策、实现社会性别主流化

通过探究,不难发现,简单地转变婚姻家庭政策的某项规定,等同于隔靴挠痒,无法有效改善女性在婚姻家庭内的权益目前状况。而打破根深蒂固的社会文化体制结构亦等同于天方夜谭。为此,推动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出路的关键,在于转变婚姻家庭政策建设的理念。而发展型社会政策的理念,为婚姻家庭政策的发展、社会性别主流化提供风向标。

(一)社会性别视角下建设发展型婚姻家庭政策的可能

第一,社会性别理论和发展型社会政策理论具有共同的价值理念,即追求社会公正、发展。社会性别理论从性别视角切入,最终目的是实现的平等发展;发展型社会政策从社会阶层入手,重要理念之一是投资儿童、支持家庭。二者在追求家庭功能长效发挥,家庭成员平等,家庭关系和谐方面不谋而合,在婚姻家庭领域达成共识。第二,二者都强调赋权。社会性别理论强调男女平等、公允的权力分配,发展型社会政策肯定人力资源价值,注重个体赋权。第三,社会性别理论和发展型社会政策有共同的理论基础,都广泛借鉴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理论,能够相互融合。豐最后,社会性别理论揭露现行政策的性别盲点,发展型婚姻家庭政策利用社会性别理论,推动家庭建设,关注妇女、儿童发展,二者有效结合既提供了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发展途径,又为婚姻家庭政策的转型提供参考。

(二)构建发展型婚姻家庭政策的倡议

作为发展型社会政策的一部分,发展型婚姻家庭政策追求在婚姻家庭内的平等发展,倡导对妇女、儿童等弱者的关怀,通过对夫妻人身、财产关系的调整,引导社会对家庭人力资源的投入及家庭功能的保障,推动和谐进步,推动家庭、社区、政府的良性互动与发展。社会性别视角下构建婚姻家庭政策,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1.政策理念:社会性别与发展

构建关注“发展”的政策理念,在婚姻家庭政策“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上,加入“男女共同发展”原则。首先,在传统政策表达的形式平等之上,关注个体差异,追求实质平等。肯定男女的生理差异,女性长期作为弱势群体遭受的人身、财产权益侵害,为女性解放、自我发展提供基本保障;其次,倡导发展型社会政策包涵的“人力资源投入”、“上游干预”理念豑。投入、支持女性自我能力发展,鼓励女性独立、存活、发展能力建设;最后,“支持家庭”,肯定家务劳动价值,并以长远目光审视婚姻家庭政策调整的种种社会理由,从家庭角度扩张到社会生活中的以及影响关系的各种社会属性方面,从权利结构和体制的多层次来推动社会性别主流与和谐发展。

2.行动体系:妇女赋权,决策过程利益表达

转变男性立场的婚姻家庭政策,赋予女性更多的参政权和参政机会。从政策的制定、执行、监控、反馈与修订所有环节入手,重视平等的表达权。一方面,从政策理由确认、议程建立,到方案制定、合法化,确保每个环节参与人数和作用力上男女的平衡,保证女性能够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在执行、反馈、监测中,一定要整合家庭、社区、政府、社会团体资源,推动政策落实,并不断评估、总结,保证女性的利益诉求能落到实处。此外,逐渐改善政策环境,强化社会性别主流的意识形态。

3.制度转型:从规范平等到事实平等

首先,转变存在性别盲点的政策制度。从政策关注的经济效益转化为社会效益豒,结合男女的生理、社会差异,建立相关制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婚内等行为进行严格制约,建立家庭暴力防控机制,结合家庭、社区、政府(、司法部门)、社会团体(妇联)的力量,构建一套权责明确、措施完整的预防、制约家庭暴力机制。另一方面,肯定家庭劳务价值,完善家庭劳务经济补偿制度,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和离婚诉讼合并审理,在举证责任上做适当调整,转变“独立诉权”的规定,去除二次受理的复杂程序;完善离婚财产分配之规定,将家务劳动作为一项主因素纳入考量范围,结合风俗习惯、男女存活能力,合理分配离婚财产。
其次,制定积极的家庭政策。一方面,加大社会资源对家庭和妇女、儿童的投入,尤其是给予农村家庭妇女更多的支持,为农村妇女的就业、教育、自立自强提供更多的机会,保证其发展不受贫困影响。另一方面,为家庭劳动提供政策便利。借鉴英国做法,即在政策层面鼓励雇主制定有利于职工行使家庭责任的工作安排,如引入家庭休假制度及弹性工作时间,使得在职者有时间参与家庭照顾,也可减轻家庭照顾者的顾虑;此外,纳入“无酬亲职假期”制度,对于生育的家庭,除了女性的产假外,男性也可申请3个月以内的“无酬亲职假期”,照顾妻子、婴儿。为男性参与家庭照顾便利的同时,减轻就业中女性因生育遭受的歧视。
注释:
豍李迎生.当代中国社会政策.复旦大学出版社.201

2.237-255.

豎王思斌.走向发展型社会政策与社会组织建设.社会学研究.2007(2).187-189.
豏周安平.社会性别的法律建构及其批判.中国法学.2004(6).62-70.
豐李红.社会性别视角下的社会政策探究.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8(2).46-51.
豑张秀兰,徐月宾.中国发展型社会政策论纲.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

7.64-68.

豒徐道稳.迈向发展型社会政策——中国社会政策转型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