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查重: 大雅 万方 维普 turnitin paperpass

简谈法律文化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2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9409 浏览:41979
论文导读:
[摘 要]法律文化是特定社会中根植于历史和文化的法律价值和观念,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含义,它有不同于文化的特征,同时与其他文化有密切的关系,法律文化是主导性文化,其他文化形态影响法律文化,加强法律文化的作用,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法律文化;特点;关系;法治建设

一、法律文化的含义

法律文化这一概念由“法律”和“文化”两方面内容组成,这本身就表明了法律和文化密不可分的关系,英国著名学者罗杰·科特威尔曾说:“一切有关法律制度与法律概念的特征的理由都要与产生法律的社会条件相联系来加以领会,在这种作用上,法律确是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1]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现象逐渐开始从文化概念中分离出来,形成自己的独有的特征,法律文化与法律制度也开始分离,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之间有时也会有冲突,但在通常情况下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三者之间有较为紧密的联系。文化直接作用于并且形塑法律文化,法律文化与文化联系紧密,法律文化把文化的主要精神和基本价值都融入到到法律制度中以形塑制度。法律文化就成了法律制度和文化发生联系的,从这一层面上说法律制度是法律文化的产物,但反过来又规范法律文化。
毋庸讳言,“法律文化”的概念源自于西方,第一次使用“法律文化”这一概念的是美国的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他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最先提出并且界定了法律文化的含义,他指出:法律文化指的是“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这种价值与态度决定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2]但是,在后来的论述当中,弗里德曼对法律文化的界定仅限于观念,如“法律文化由社会中与法律及其组成部分有关的态度、价值理念、观点组成”;或“法律文化由人们对法律的态度、理念、价值观以及法律信仰组成。”
日本学者石井紫朗和铃木敬夫认为法律文化实际上是指“法律所赖以产生和发展的传统历史的文化背景”。德国学者维亚克尔在《欧洲法律文化的基础》一书中以欧洲法律传统的独特性为主旨将法律文化的发展概括为四个时期,每个时期都是其法律思想和法律哲学的特征。然而,这些学者强调法律文化的现代形态,即法律文化在现实生活中的存在,如日本学者石琦光囹认为,法律文化主要是指“社会各界人法律文化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7ctime.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士对法律的态度、价值判断、意见等一切已经形成的以思想意识形态为特征的文化要素。”
我国的法文化者关于法律文化的概念大致有三种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文化是物质形态和观念形态的总和。这一观点认为法律文化是“法律意识形态和与法律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的总和。”[3]持第二种观点的学者把法律文化表述为“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总体精神和宏观样式为其主要研究对象的,[4]总体精神是支配社会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是一般法律价值观在法律实践领域的具体化和专门化,宏观样式是立法、司法实践活动的基本工作程序和策略。”第三种观点认为法律文化是“理解为法律现象的精神部分,即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所决定的,在历史进程中积累下来并不断创新的有关法和法律生活的群体性认知、评价、心态和行为模式的汇总。”学术界通说认为法律文化是指一定社会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和法律器物的总和,它孕育着法律的基因,表征着法律的品质,承载着法律的价值。法律文化包括三个层面:首先是从物质层面上讲的法律文化,这一范畴主要是指法庭、监狱、法律装备等。其次是制度层面的法律文化,这一范畴主要包含了司法体制、法律制度、风俗习惯等。第三是观念层面的法律文化,这一范畴主要包含了法律观念、法律传统、法学理论等。法律文化的这三个层面不可分离、彼此相关,相互作用,它们共同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二、法律文化的特征

(一)法律文化对传统的强烈依附性

影响法律文化的因素很多,但主要是传统文化。可以说,传统文化是一种法律文化区别于另一种法律文化的标志,因为传统是一种具有内在特质的体系,文化传统影响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使国家法律制度的构建与之保持文化上的一致性。因此,传统文化影响国家法律及其制度的整体精神和风貌,决定国家法律文化的主体结构。

(二)法律文化的传递性

法律文化不是一旦形成就不再转变的,它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它的进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没有外来因素的影响下,由于国家内部物质生活条件的转变使法律文化赖以产生的基础发生了变化,这一转变导致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在精神和主体结构发生变化,在此过程中形成一种新型的法律文化,但同时又保留了某些传统的形式和法律规则。另一种是在外来因素的影响下,通过政治革命和改革使传统的法律文化在制度层面上发生转变,传统法律文化的主体发生变化,导致法律文化整体精神和主体结构的转变,从而使法律文化产生转型。这两种法律文化的传递方式都是对原有不适宜社会发展的文化传统的不断抛弃,并形成新传统。在新旧传统之间有一种文化上的内在联系。

(三)法律文化的排他性和融合性

任何类型的法律文化都是融合性和排他性的统一,因为法律文化和传统相互影响,因此要想转变法律文化就会受到多种外部力量的阻碍,近代西方国家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与非西方国家的法律观念相冲突就是这种文化的排他性的反映,同时法律文化对外来文化也可以吸收,将吸收的适合自已发展的法律文化和本国的法律文化融合,最终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适合自身需要的法律文化。

(四)法律文化的多层次性

各种法律文化虽有共同的价值观念和思维模式,但由于人们在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不同,因此对现存法律制度的理解也不一致,并不是在一种法律文化类型下所有人的法律观念都完全一致。这就决定了法律文化的多层次性。这种多层次的特点具体来说就是非型法律文化与型法律文化,激进型法律文化与保守型法律文化,本土法律文化与外来法律文化。法律文化相关论文由www.7ctime.com收集,如需论文.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jwhlw/lw36587.html上一论文:试论打造京味儿文化有绝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