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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构建和弘扬具有时代特色城市法治文化价值观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597 浏览:14563
论文导读:确处理好两种关系。一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二是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中,权利优位的法律价值观在本质上意味着:保护人的权利,即城市居民权利是目的;而督促城市居民履行法定义务正是实现权利保护的手段。因为,基本的立法理论告诉我们,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位的因素,义务是第二
摘 要:城市文化是体现城市社会特点、城市居民生活方式、生活文明程度的区域性特征极为突出的文化形态。城市文化的形成、积淀和演进与乡村文化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其法治化程度更高。具有时代特色的城市法治文化,在法治价值观上应当着重强调和正确处理城市法治中的几个重要关系,也就是引导全体城市居民正确树立文化价值观中与法治文化紧密关联的权利义务观、正义观、效率公平观和人文观。应当以权利优位、恪尽义务为指引,构建城市法治文化中的权利义务观;以提升城市中的弱势群体利益为出发点,构建城市法治文化中的正义观;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构建城市法治文化中的效率公平观;以人为本,构建城市法治文化中的人文观。
关键词:时代特色;法治文化;价值观
1002-2589(2014)16-0148-02
城市文化是体现城市社会特点、城市居民生活方式、生活文明程度的区域性特征极为突出的文化形态。城市文化的形成、积淀和演进与乡村文化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其法治化程度更高。这一点,可以从古希腊、古罗马,乃至中世纪的威尼斯、伦敦,以及近代城市文化的出现和变迁中相伴而生的法律文化的产生中得到印证。因此,可从说法治文化是城市文化中一个极其重要的内容,体现着城市及其居民对法治的认知、实践和发展。同时,文化对于法治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在一定作用上,城市法治文化体现和表征着城市自身的经济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高度。城市法治文化,在概念上是指存在于城市这一特定载体之上,由过去和现在的全体城市居民共同参与构建而形成的,表现一个城市所特有的法治精神、法冶理念及法治实践的文化形态。在城市法治文化中,起核心作用,将城市法治文化凝聚成一个有机整体的是城市法治的价值指向或价值观。城市法治文化对培育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依法规范城市居民的行为模式,进而维系城市的基本生活秩序,乃至推动城市的发展进步与文明程度,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这一切,都依赖于具有时代特色的城市法治文化的价值观。为此,我们必须重视构建和弘扬具有时代特色的城市法治文化价值观。
具有时代特色的城市法治文化,在法治价值观上应当着重强调和正确处理城市法治中的几个重要关系,也就是引导全体城市居民正确树立文化价值观中与法治文化紧密关联的权利义务观、正义观、效率公平观和人文观。

一、以权利优位、恪尽义务为指引,构建城市法治文化中的权利义务观

在当代社会主义社会中,城市居民作为人的权利优位及与此一致的人人都应恪尽义务是法律价值观首要因素,即在整个城市法治文化建设中,都应当重视权利优位与恪尽义务为关键词,同样,城市法治文化也不例外。为此,城市法治文化建设就比须要正确处理好两种关系。一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二是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中,权利优位的法律价值观在本质上意味着:保护人的权利,即城市居民权利是目的;而督促城市居民履行法定义务正是实现权利保护的手段。因为,基本的立法理论告诉我们,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位的因素,义务是第二位的因素。人的权利是人的义务存在的依据和作用。这就是人们为什么常说“无权利即无义务”的理由所在。城市法治文化的价值观同样如此。很难设想在只有法定义务而无法定权利的条件下,能够确立具有鲜活生命力的城市法治文化的价值观。
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中,权利优位的法律价值观意味着:城市居民的权利是城市政府公权力的源泉,城市政府公权力的取得是基于人民群众的信任。维护城市居民的权利是城市政府公权力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和界限,即城市政府公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只有为了保障城市居民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制止权利之间的相互侵犯、维护和推动权利平衡才是合法的和正当的。具体到城市的法律化治理而言,就是要求城市政府坚持奉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维护广大城市居民最大利益作为治理城市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力,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管理城市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实现高效、廉洁的治理目标。

二、以提升城市中的弱势群体利益为出发点,构建城市法治文化中的正义观

正义从来就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正义被人所感知一定是通过一个个具体的实例而不是通过几句空洞的口号。我们之所以将法治视为实现正义的最佳途径,是因为法治能够有效地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实现人们所要求的正义。首先,法治能推动和实现形式上的正义,即法律诉讼、审判程序上的正义。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开的,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也是大量的。这些冲突和纠纷得到公正的解决的基本前提是冲突和纠纷解决机制与规则的统一性和合理性。事实上,只有通过统一的法治,才能为人们公正地解决冲突和纠纷提供规则和程序。法治公正地解决冲突和纠纷,其核心要义就在于必须做到无偏见地、严格地适用公开的规则,同样情况同样对待,这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一律平等。其次,法治能推动和实现实质上的正义即分配正义。我们必须承认,在人类社会中,就利益关系而言,既有利益的一致性,也存在着利益的冲突。因此,每个社会都需要一套正义原则来指导社会适当地分配利益。法治在实现分配正义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把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人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的公正分配。
我们应当特别重视城市中弱势群体的利益,以提升城市中的弱势群体利益为出发点,构建城市法治文化中的正义观。学者们早就指出:真正正义的利益分配制度,恰恰是对弱势群体的利益最关注,给予了最充分保护的利益分配制度。按照美国法哲学家罗尔斯的观点,只有当城市具体的社会利益分配制度指向努力扩大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时,这一制度才能称得上是真正正义的。对此,我们在构建城市法治文化中的正义观时,理应给予高度关注并在制度建设中使其彰显和产生实效。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构建城市法治文化中的效率公平观对效率的追求与公平的实现是一对天然的矛盾。我们应当注意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这一两难选择的标准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反映到法律的价值观上,也是以效率优先为特征的。为此,应当论文导读:义中,“价值极大化”或“以价值极大化的方式配置和使用资源”,是其最基本的表述策略。在当代城市法治文化的价值观中,效率优先的实质与实现途径在于:权利和权力是最重要的法律资源。这是因为权利和权力可以给人们带来实际利益,是实现利益所必不可少的手段。合理的权利和权力安排会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效率优先是
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构建城市法治文化中的效率公平观。“效率”是经济学中最常用的概念,在人们对它的种种解释和定义中,“价值极大化”或“以价值极大化的方式配置和使用资源”,是其最基本的表述策略。
在当代城市法治文化的价值观中,效率优先的实质与实现途径在于:权利和权力是最重要的法律资源。这是因为权利和权力可以给人们带来实际利益,是实现利益所必不可少的手段。合理的权利和权力安排会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效率优先是市场经济的必定规律。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之一是自由竞争、优胜劣汰。这一不可抗拒的铁的规律迫使每一个市场经济的参与主体,包括个人不仅必须有效率的观念,而且一定要把效率置于优先的位置。更进一步说,目前我们所进行的深化改革,实质上就是要对法律资源的重新配置,是权利和权力的系统化重组与安排,其目标正是调动市场经济的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力求获得更高的效率,实现社会财富的增加。只有先做大蛋糕才能让每一个人分得更大的那一块蛋糕,正是这一观念的形象表述。法律资源配置上的效率优先意味着:在整个法律价值体系中,效率价值居于优先位置,是配置社会资源的首要价值标准。效率优先的法律价值观应当通过制度安排表现出来。为此,总体法律体系的框架必须以效率为优先价值观来决定权利、权力等法律资源的社会配置。同时,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设定和落实,必须以效率为优先价值观来引导、配置。
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如前所述,法律的终极价值在于实现公平的正义。在效率与公平发生冲突时,为了效率的价值目标,公平可以暂退居第二位,但这种暂时的退让恰恰是为了在更高的程度上实现公平。让全体城市居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应当成为我们始终不渝的最高选择。

四、以人为本,构建城市法治文化中的人文观

维护人的价值、尊严和基本权利,无疑是法律最重要的功能之一。法律要发挥这样的功能,势必涉及在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中,人们如何认识人的价值。在关涉人的理由,如人的生命、人格、尊严、权利时,一定的法律体系总自觉不自觉地基于某种关于人的价值的价值观而做出规范。同时,这种价值观支配着法律体系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地在工作中注重去维护人的价值、尊严和基本权利;对侵害人的价值的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为此,当代法的价值观必定包含着人文主义并且是其精神核心。我们人所讲的“以人为本”的基本含义应当是:一切从人民群众出发,一切以人民群众为中心,把人民群众作为观念、行为和制度的主体。“以人为本”之所以成为现代法律价值观的精神核心,首先是因为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目的在于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最终应当体现为人的物质利益的满足和精神生活的充实,表现为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其次是因为健康、文明、高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依托于现代人文主义的精神环境,并需要由包含人文主义精神的法律制度去引导和规范。
具体到城市法治文化,把“以人为本”放在其核心位置,是基于这是城市社会全面进步的必定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健康、文明的现代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政治和精神文明同步发展的经济体系。因此,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必须蕴含着丰富的人文关怀与对人的尊重。把以人为本作为构建城市法治文化中的题中应有之义,其目的正是在于通过法律指引城市居民在发展经济的同时,重视发展人的精神世界,提高人的道德水平,实现城市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的同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