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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谈政治效能感与抗争性利益表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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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 要】抗争性利益表达的发生机制是一个重要而未被充分重视的研究议题。基于中国社会综合调查2010年的相关数据和Binary Logistic回归模型,文章主要检验了我国“央强地弱”政治信任结构和居民政治效能感对于居民选择抗争性利益表达方式的影响。本文研究发现:外在政治效能感对于居民选择抗争性利益表达方式具有显著性的影响,而内在效能感的影响并不显著;同时,与已有研究结论不同的是,“央强地弱”政治信任结构对于抗争性利益表达的影响也是不显著的。
【关键词】抗争性利益表达;政治参与;“央强地弱”政治信任结构;政治效能感
1009-4997(2014)03-0088-09
收稿日期:2014-05-16
作者简介:谢秋山(1981-),男,内蒙古赤峰人,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地方公共服务创
新和公共治理;陈世香(1973-),男,湖北鄂州人,博士,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行政管理系主任,地方公共服务创新研究中心主任,研究方向:公共行政价值和地方公共服务创新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行政价值理论建构及其在中国应用研究”(08CZZ012);湖北省软科学研究
专项计划项目“中国地方基本公共服务体制创新研究”(2011DHA012)和武汉大学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
制创新研究团队的阶段性成果。

一、理由的提出

改革开放35年来,中国成功从一个落后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转型为一个经济持续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一方面,经济体制转型间接增强了人们的法治、和公民身份意识,推动了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经济体制转型也给政府治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特别是受地方政府治理理念落后和治理能力不足等因素的影响,抗争性利益表达行为不断出现。抗争性利益表达行为,尤其是那些群体性抗争事件,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造成严重冲击,也不利于“稳定政治”的实现。那么,抗争性利益表达行为发生的机制为何?具体是哪些因素造成了人们选择抗争性利益表达方式?这些理由都未能得到很好的回答。
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更好地辨识抗争性利益表达行为的发生机制,有利于“维稳”政治的实现,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作用;从社会科学研究的角度,检验和确认可能影响人们选择抗争性利益表达方式的因素,也有利于更好地理解我国特有政治环境下抗争性政治发生的逻辑,识别公民政治参与中的中国元素,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有鉴于此,本文将抛砖引玉,主要从政治效能感角度,探讨国内抗争性利益表达行为的发生逻辑。
同时,基于与已有研究成果相对话的目的,在本文中,我们还把“央强地弱”政治信任结构,或者说“央地政治信任差距”作为另外一个重要自变量加以考察。所谓“央地政治信任差距”就是居民对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信任差距。这里有必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按照中国政府结构的划分,地方政府分为4级,即省级政府、地区级政府、县级政府和乡镇级政府,但本文中基于数据的不可获得性,地方政府指称的是乡镇级政府。

二、已有研究的批判性回顾

(一)抗争性利益表达相关研究

抗争性利益表达从属于抗争性政治的范畴,考察抗争性利益表达离不开抗争性政治的分析框架。自从查尔斯·梯利(Tilly,1978)在他的开创性研究中正式提出抗争性政治(contentious politics)文本以后,国内外诸多学者开始把目光聚焦于抗争性政治这一概念,并在抗争性政治的框架下考察各种社会理由(Aminzade,Goldstoneand Elizabeth,2001;Sidney,2008;Devlin and Nonita,2008;Leitner,Sheppard and Sziarto,2008;Auyero,Lapegna and Poma,2009;Diez,2010;彭正德,2009;潘泽泉和陈友乾,2009;于建嵘,2004)。
作为“稳定政治”和“抗争性政治”的链接杠杆,利益表达方式一直是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已有的相关研究文献对现有利益表达方式的划分是多元的,如流行的体制内和体制外,或制度化和非制度化的“二元”划分,以及谢秋山和许源源(2012)提出的体制内惯例化、体制外惯例化、体制内非惯例化和体制外非惯例化“四元”划分。这些抗争性利益表达行为的划分方式都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出于加深对当前中国抗争性政治认识的核心目的,本文将在已有的研究基础上,使用“抗争性与非抗争性”的维度来划分利益表达方式。一些西方政治学学者把社会运动、和革命等针对政府的集群行为称之为抗争性政治(contentious politics),以区别于选举、游说等非抗争性政治(McAdam Tarrow & Tilly,2001);而利益表达作为政治参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也纳入到抗争性政治的框架内进行分析,所以本文将利益表达方式划分为抗争性利益表达与非抗争性利益表达两类。在谢秋山和许源源(2012)的“二维四元”划分中,体制外惯例化、体制内非惯例化和体制外非惯例化利益表达均应属于抗争性利益表达的范畴。
国内学者于建嵘借鉴斯科特(James C. Scott)的底层研究视角,认为抗争性政治是一种以政治的眼光对底层民众的制度化或反制度化行为进行解读的框架(于建嵘,2009);潘泽泉和陈友乾也把农民工的边缘行为①也看作是底层的抗争性政治(潘泽泉和陈友乾,2009)。学者彭正德则在国内首次明确把利益表达纳入抗争性政治的框架下展开分析,他认为抗争性利益表达是指社会利益群体及其成员在认为利益受到侵犯或威胁的情况下以发泄不满和抵触情绪的方式向政治权力系统表达利益要求的行为,具体包括反叛、非法对抗、不服从、合法抗争、温顺的抗拒等五种类型(彭正德,2009)。韩志明则提出了“闹大”的抗争表达逻辑(韩志明,2012),事实上,社会底层就是通过闹大来进行政治抗争的,无论是跳楼、,还是网络发帖、围攻政府、游行、,所有这些非常规性利益表达方式都是人民抗争的手段论文导读:图1。上一页12
,这些抗争手段的共同逻辑是通过“闹大”,引起媒体和学者的关注,进而把个人诉求扩大为公共话语权。所以,本文把利益受损或有利益寻求的群体借助于黑社会网络采取的报复性行动,以及、暴力对抗、求助于学者、媒体,写联名信、游行等行为都划归于抗争性利益表达的范畴。关于抗争性与非抗争性利益表达的划分,具体内容列表归纳如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