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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民法与市民社会关系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8158 浏览:33112
论文导读:基本法因为市民社会是从政治国家中分离出来的,所以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也随之产生和发展,市民社会的关系都要求通过民法的调整以实现正常的秩序。正是从这个作用上说,“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权利典章,是民事权利的保护神”。民法最基本的原则是私法自治,最基本的职能是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些都是市民社会本质特征
【摘 要】作为经济基础的市民社会和作为上层建筑的民法总是相伴而生的,没有无市民社会的民法,也没有无民法约束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为民法的产生、发展提供了土壤,民法的发达又推动了市民社会的发展,二者是互动关系。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确立民法是市民社会基本法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民法;市民社会;关系

一、关于民法的概念界定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在古罗马,民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区分。早期的罗马人认为市民法的适用对象仅限定于罗马市民,罗马城邦之外的异邦人或外国人不能享有罗马市民法上的权利。随着罗马市民与异邦人或外国人之间的商品交换日益发达,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产生诸多纠纷。基于此类纠纷争端之解决,罗马裁判官以告示的形式积累了一整套规范即万民法。今日之民法可以理所当然地追溯至罗马法当中的市民法。现代民法是指以规范自由人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而成为使命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同时又是市民法、权利法、人格法、私法。

二、简述市民社会

(一)市民社会概念演变

“市民社会”一词来自于英文“civil society”,对于什么是“市民社会”,不同时代,不同理论学说都有不同界定。市民社会创始人西塞罗认为,市民社会是一种不同于部落和乡村的“城市文明共同体”。随着近代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的产生与发展,人们对市民社会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其中代表是洛克与孟德斯鸠,他们认为社会先于国家,国家对社会的承诺限制国家。现代市民社会概念的提出者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一种独立于国家,充满着自由与利益并需要公权力进行维护的一个特殊领域。马克思将市民社会定义为,从事商品生产交换的个人,组织与他人的交往形式以及交往过程中形成的私人领域。综上所述,现代的市民社会的必须包含自由、平等、独立这三方面的精神内涵。

(二)市民社会的特征

1.私人利益是存在条件,利己主义是其本质,交换是其运作方式。作为市民社会中的人,以实现私人利益为奋斗目标,为了实现其私人利益,市民间要进行经济交往。所以,交往是市民社会的外在表现形式。
2.自由是基础,平等是手段,安全是保障。这里的自由是指市民使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获得私人利益的前提条件,同时,市民社会物质交换的发展又必定在市民中产生平等的要求,这种平等并不是市民的最终要求,它只是实现自己私人利益即私有财产占有自由的条件和方式。
3.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国家是市民社会的体现。市民社会与国家天生相对立,同时二者又依法双向互动,统一于整个社会的健康存在和发展的有机平衡的状态中。

三、民法与市民社会的互动关系

法与社会变迁之间的关系被认为是当代法学理论的重大课题之一。相对于社会变迁而言,法既是反映装置又是推动装置。在这两种功能中,尽管法对社会的被动反映得到了相对更普遍的认可,但法对社会积极的推动作用正在逐步加强。有学者指出:市民社会是民法存在的基础,而民法则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市民社会的发展变化催生了民法制度的成长与丰富,而民法的发展又反过来影响市民社会的历史进程。此外,还存在“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等种种提法。本文简要地将民法与市民社会的互动关系作如下归纳和总结。

(一)民法植根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乃民法之土壤

从根本上讲,决定了民法的制度构建以及民法的基本原则。市民社会乃民法理念之土壤。在对民法制度之构建起指导作用的民法理念中,最为重要的又在于权利本位和意思自治(私法自治)。所谓权利本位,即民法以充分创设权利和保障权利为己任,法律设计,法律适用和法律教育均以权利为线索和中心。在权利本位观中,首先保障的是市民社会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私法自治指在私法领域,每个人得依其自我意愿处分有关私法之事务,形成私法上之权利义务关系。

(二)民法的发达推动了市民社会的发展

作为法律重要分支的民法,自然具备法的一般性质,会对作为其产生根基的市民社会产生反作用。这种反作用主要体现在:首先,民法理念的弘扬,有利于强化市民精神进而推动市民社会的发育成熟。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有力地抵御了权力的挑衅,限制了权力的扩张,并划清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界限,保卫了市民社会的安全。其次,民法规范的有效实施,有利于理想的市民社会生活秩序。在民法权利义务规则的规范和调整下,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市民社会也就成了一个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最后,日本、韩国等通过民法移植的国家生动地证明了民法典的制定会民法无论是对市民社会的反应,还是对市民社会的推动,都不是单向性的,在许多场合二者是互动和相互进化的。

(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因为市民社会是从政治国家中分离出来的,所以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也随之产生和发展,市民社会的关系都要求通过民法的调整以实现正常的秩序。正是从这个作用上说,“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权利典章,是民事权利的保护神”。民法最基本的原则是私法自治,最基本的职能是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些都是市民社会本质特征在法律上的反映,而民法的内容则鲜明地展现了市民社会的基本价值理念,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不过是市民社会一般生活的两个基本方面,所以从这个作用上说,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四)完善我国的民法之本,推进民法的私法自治精神

民法调整的是商品经济交换中,私人领域的法律关系,同时它又是国家权利的代表,代表着公权力的权威,所以民法是调整我国公权与私权矛盾的纽带。公私权不分是阻碍市民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而市民社会中平等独立自由的三大法权更需要在私法自治精神高度发达的情况下,才能是民法更好的体现其在商品经济中的领导性作用。民法与市民社会都追求通过私法自治的实现来维护私有财产和私人利益在合理范围内的最大化。这种“平等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市民社会下私法自治的本质所在。在我国这个以重刑轻民为传统,缺乏市民社会基础的国家,只有在不断发展市民社会的基础上,将市民社会作为我国民法的发展根基,才能推动我国民法的现代化发展。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jtshxlw/lw42507.html上一论文:关于的老子的社会理想及其历史嬗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