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民法与市民社会关系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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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基本法因为市民社会是从政治国家中分离出来的,所以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也随之产生和发展,市民社会的关系都要求通过民法的调整以实现正常的秩序。正是从这个作用上说,“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权利典章,是民事权利的保护神”。民法最基本的原则是私法自治,最基本的职能是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些都是市民社会本质特征
【摘 要】作为经济基础的市民社会和作为上层建筑的民法总是相伴而生的,没有无市民社会的民法,也没有无民法约束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为民法的产生、发展提供了土壤,民法的发达又推动了市民社会的发展,二者是互动关系。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确立民法是市民社会基本法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民法;市民社会;关系
2.自由是基础,平等是手段,安全是保障。这里的自由是指市民使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获得私人利益的前提条件,同时,市民社会物质交换的发展又必定在市民中产生平等的要求,这种平等并不是市民的最终要求,它只是实现自己私人利益即私有财产占有自由的条件和方式。
3.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国家是市民社会的体现。市民社会与国家天生相对立,同时二者又依法双向互动,统一于整个社会的健康存在和发展的有机平衡的状态中。
【摘 要】作为经济基础的市民社会和作为上层建筑的民法总是相伴而生的,没有无市民社会的民法,也没有无民法约束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为民法的产生、发展提供了土壤,民法的发达又推动了市民社会的发展,二者是互动关系。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确立民法是市民社会基本法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民法;市民社会;关系
一、关于民法的概念界定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在古罗马,民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区分。早期的罗马人认为市民法的适用对象仅限定于罗马市民,罗马城邦之外的异邦人或外国人不能享有罗马市民法上的权利。随着罗马市民与异邦人或外国人之间的商品交换日益发达,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产生诸多纠纷。基于此类纠纷争端之解决,罗马裁判官以告示的形式积累了一整套规范即万民法。今日之民法可以理所当然地追溯至罗马法当中的市民法。现代民法是指以规范自由人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而成为使命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同时又是市民法、权利法、人格法、私法。二、简述市民社会
(一)市民社会概念演变
“市民社会”一词来自于英文“civil society”,对于什么是“市民社会”,不同时代,不同理论学说都有不同界定。市民社会创始人西塞罗认为,市民社会是一种不同于部落和乡村的“城市文明共同体”。随着近代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的产生与发展,人们对市民社会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其中代表是洛克与孟德斯鸠,他们认为社会先于国家,国家对社会的承诺限制国家。现代市民社会概念的提出者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一种独立于国家,充满着自由与利益并需要公权力进行维护的一个特殊领域。马克思将市民社会定义为,从事商品生产交换的个人,组织与他人的交往形式以及交往过程中形成的私人领域。综上所述,现代的市民社会的必须包含自由、平等、独立这三方面的精神内涵。(二)市民社会的特征
1.私人利益是存在条件,利己主义是其本质,交换是其运作方式。作为市民社会中的人,以实现私人利益为奋斗目标,为了实现其私人利益,市民间要进行经济交往。所以,交往是市民社会的外在表现形式。2.自由是基础,平等是手段,安全是保障。这里的自由是指市民使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获得私人利益的前提条件,同时,市民社会物质交换的发展又必定在市民中产生平等的要求,这种平等并不是市民的最终要求,它只是实现自己私人利益即私有财产占有自由的条件和方式。
3.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国家是市民社会的体现。市民社会与国家天生相对立,同时二者又依法双向互动,统一于整个社会的健康存在和发展的有机平衡的状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