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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创新中政府与社会关系发展路径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0338 浏览:37357
论文导读:
摘要:基于国内基层管理创新的典型模式分析,提出了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创新中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发展路径:即第一阶段从“强政府弱社会”向“小政府大社会”状态转变;第二阶段从“小政府大社会”向“强政府强社会”的转变;第三阶段从“强政府强社会”向“好政府好社会”转变,经过这三个阶段发展,可以达到政府和社会的理想状态,为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创新奠定基础。
关键词: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创新;政府与社会关系状态;政府力量;社会力量
1672-3104(2014)02?0159?07
一、引言
2013年7月,在武汉市召开的征求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和倡议的座谈会上,提出:“要通过社会体制改革创新”来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最大限度增强社会发展活力,充分发挥人民群众首创精神,使全社会创造能量充分释放、创业活动蓬勃开展。从而达到进一步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这里没有用“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概念,而是首次提出了“社会体制改革创新”的概念。随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其实从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社会管理创新开展了已有十年时间,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实践表明以前的创新很多还是主要依赖党委和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模式,对于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方面关注得不够,忽视社会力量作用。很多社会管理创新中社会组织和群众不仅难发挥社会管理主体的作用,在实践中他们反而往往成为被加强管理的客体,创新变成政府维稳机制创新。通过这些创新强化政府力量的存在固然可以提高政府的动员能力和反应能力,但是这种能力的使用过度,就会产生很多负面效应,一旦出了理由就要政府承担所有的责任,而且政治动员过度还会导致对自治制度和法制的破坏,最终导致国家和社会、政府和人民之间关系的对立化,社会管理的成本越来越高。
正是认识到这个理由,用了“社会体制改革创新”提法,这种提法表明了要突破以前政府本位思想的管理机制创新,要在大的社会领域制度体系进行治理体制创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直接提出要“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并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我们知道整个社会体制内包含了企业、政府组织与社会三大部门,一般企业很难成为社会治理的主体,因此政府和社会部门就成为了社会体制改革创新的两大基本力量。要进行社会体制改革创新,就是要对这二者关系进行创新,发挥社会部门中公众和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作用,激发他们的积极性,从而避开以上所述理由。本文拟从国内基层管理创新典型模式的分析出发,探索社会体制改革创新中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发展路径。

二、目前我国基层创新的五种典型

模式分析

(一) 我国基层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五种典型模式简述

1. 青岛市南区模式

以2008年奥运会安保为契机,青岛市在市南区推行了以“街道转型”改革为主要特征的基层社会管理改革。为了使社区能够有足够资源和权威行使的社会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区政府的人、财、权、物下沉到街道,街道的人、财、权、物下沉到社区。“街道转型”改革最重要的一环是在社区设立社区工作站,街道党工委委员下到社区去当社区工作站站长,对社区工作负总责,并在社区工作站配置公务员、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社区工作站也具有了相当的行政职能和行政资源。工作站和社区居委会“机构分设,合署办公”,社区工作站提供了从组织、维稳,到卫生、民政等服务,居民基本上不出社区就可以满足他们基本需要;居委会的配合社区工作站工作,发挥居民与工作站桥梁的独特作用。[1]

2. 成都锦江区模式

2008年开始,成都锦江区推行社会管理“大变革”:第一方面,从街道办事处职能改革做起,以行政区划调整为契机,把街道的经济职能剥离出来,强化街道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并增加投向基层公共服务的财力,2010年就投入25.2亿元,占区财政支出70.6%。第二方面,推进社区治理机制改革,剥离社区原来承担的行政职能,使其变成了真正的社区自治组织。成立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建立居民代表常任制,形成居民代表大会决策、居民代表会议工作委员会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执行的自治格局。第三方面,该区进行制度革新积极培育社会组织,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建设。2010年专门安排200万元专项经费大力扶持社会组织建设,区和街道办事处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51个,金额达1 350万元。

3. 广州模式

近年来,按照建设“大社会、好社会”的总体要求,借鉴香港、新加坡经验基础上,广州在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进行“政社分开”,厘清政府与社会、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激活社会的自治功能,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体制。首先,强化街道管理和服务的职能与队伍建设,着力建设街道的“一队三中心”,并向社区延伸;其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使其参与社会治理,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广州在街道建立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该中心负责为社区居民提供全面的社会服务。政府用一种官办民营的策略,通过资助、拨款、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社工组织承接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通过社工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类专业、优质服务。近3年来,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为依托,市、区两级财政投入超过1亿元购买社会服务。第三,强化社区居委会的自治功能,推动社区居委会直选,完善政府与社区居民意见通道,推动社区居民有组织、有秩序地志愿积极投入到社区管理服务中来。[2]

4. 安徽铜陵官山区模式

自2010年7月以来,该区将原6个街道办事处和49个社区工作站整合为18个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撤销街道办事处,实行区直管社区,减少管理环节,实现一级政府两级管理。整合后的新社区,建立起以社区党工委为核心,社区居委会、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各类社会组织为支撑的整体架构。社区党工委直接隶属区委管理,主要承担社区范围论文导读:
内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职责;将原街道党工委及群团、武装等部门职能和原街道办事处相关公共管理、服务、部分审核审批等职能下放到社区,在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统一设置综合事务、民政事务、人口计生、综治维稳信访等7个专业服务窗口,接受社区党工委和社区居委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对进驻社区的事项实行“一厅式”审批和“一站式”集中,最大限度的简化办事程序。[3]第二,要积极建设“强社会”。强社会是指提高社会的自我管理能力,凸显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强化政府与社会的协作水平。根据协作性公共管理理论,这一理论认为由于政府与准政府组织、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也被看作是“政府间的”的关系,强大的可供政府协作的社会组织的存在,本身就是建立强大的政府的应有之义。“强社会”的建设,要做到如下几点:首先,强化和激活社区自治组织自治功能,为居民直接参与提供更多渠道;其次,激活其他社会组织的社会服务功能,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重点培育、优先发展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转变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化倾向,增强其自主性和活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服务外包等方式扶持现有社会组织发展壮大,完善对购买社会服务的监督评价机制和,为政府和社会制度化深度合作提供条件;再次,完善政府和社会的伙伴关系,并建立政府与社会合作的制度机制和法律法规,在社会治理中赋予社会组织与政府一样的民事主体地位,让其与政府合法平等的参与基层管理与服务方面公共政策制定与实施;最后,引入竞争机制,探索一业多会机制,完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进行动态调整机制,通过竞争推动社会组织长期健康发。
第三阶段,从“强政府强社会”向“好政府好社会”转变,达到政府和社会的最佳状态
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的不仅要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推动社会和谐,从严格作用上讲,改革创新过程是行政的一种新的实现形式,最终通过政府、社会和市场关系的良好变革,并在变革基础上不断形成新的法治制度,可以实现权力的制约平衡,防止和暴政,建立“好政府好社会”。正如约翰·基恩指出的:没有社会制约的国家权力总是危险的和不可控的,它是对专制主义的放纵[5]。“好政府”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是一个好政府最起码要具备“、灵活、回应、高效和廉洁”的特征。而好社会的含义更为广泛,好社会并不意味着在所有事情上都达到和谐,但是这样的社会人民有建立于基本共识基础上的共同原则,它已经建立了相当程度的正义维护机制,这为公民友谊建立提供了基础,使得社会和谐成为可能。有一点可以肯定,没有“好社会”的有效制约和支撑,“好政府”建立就是空中楼阁。
就目前中国社会体制改革而言,通过改革创新形成的新的社会治理体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社会与政府相互约束、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的作用,也可以起到综合政府与社会两个主体、两种手段的优势,从而提供一种合作共治的公共事务治理新范式,最终建立好政府好社会,实现善治。
参考文献:
[1]石勇. 政府, 重新走向“社会”[J]. 南风窗, 2011(21): 27?28.
[2]刘可英. 创新社区服务管理变“社会人”为“社区人”[EB/OL]. http://news.dayoo.com/guangzhou/107568/107574/201107/18/107574_1803990

3.htm, 2013?05?01.

[3]王世平, 毕茂东. 创新城市社区管理的成功尝试[J]. 中国民政, 2011(6): 33?35.
[4]邢晓燕, 李秀义. 福建省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研究——基于阳春社区案例的分析[J]. 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3): 49?52.
[5]约翰·基恩. 市民社会与国家权力形态[C]//邓正来, J C. 亚历山大. 国家与市民社会. 北京: 编译出版社, 1999: 54.
[编辑: 颜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