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查重: 大雅 万方 维普 turnitin paperpass

试议国际法律冲突与区际法律冲突之比较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4254 浏览:157859
论文导读:
摘 要:在冲突法的历史上,区际法律冲突和国际法律冲突常常纠结在一起,两者有紧密的联系,但是仍有不容忽视的区别。
关键词:国际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

一、国际法律冲突与区际法律冲突之关系

1.国际法律冲突与区际法律冲突之联系

第一,区际法律冲突与国际法律冲突均为“空间上的法律冲突”。它们都是适用于不同地区的法律之间冲突,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固然是不同地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严格来讲,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也是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只不过有关地区被冠以“国家”的名称而已。
第二,区际法律冲突与国际法律冲突均为“平面上的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在具有独特法律制度上属平等的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而国际法律冲突是平等的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无论是一国内不同法域的法律之间,还是不同国家的法律之间,没有谁优于谁的理由,只存在着依冲突规范确定谁适用于某一法律关系的理由。
第三,区际法律冲突与国际法律冲突均为“民、商法律冲突”。我们通常讲的国际法律冲突或区际法律冲突,一般是指国际民商、法律冲突或区际民、商法律冲突,并不包含公法的冲突理由。
第四,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和国际法律冲突的规范在一些方面是相同或相类似的。如前所述,许多国家的冲突法无多大区别的既适用于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也适用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
第五,区际法律冲突和国际法律冲突在一定条件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在过去的殖民国家内,各殖民地之间的法律冲突以及殖民地同殖民国原有地区的法律冲突一般被认为是区际法律冲突。一旦各殖民地取得独立,建立了新的主权国家,那么原来的区际法律冲突便转化为国际法律冲突。而从国际法律冲突向区际法律冲突转化的有名例子是瑞士的情况,1848年以前,瑞士是一个松散的邦联,因而当时各州之间的法律冲突时国际法律冲突。但随着1848年瑞士联邦宪法的制定,瑞士由邦联变成联邦国家,故各州之间的法律冲突也随之由国际法律冲突转化为区际法律冲突。

2.国际法律冲突与区际法律冲突之区别

由上述可知,国际法律冲突与区际法律冲突之联系十分密切,但尽管如此,其仍有以下之区别:
第一,区际法律冲突和国际法律冲突产生于不同的社会。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的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因此它产生于国内社会,或者说它是只有在一国内部才存在着的法律冲突。而国际法律冲突则是不同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是在国际社会中产生的法律冲突,亦即区际法律冲突的国内性和国际法律冲突的国际性。此一差异是两者最重要的区别。
第二,区际法律冲突和国际法律冲突受不同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制约。国际法律冲突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因而对于这种法律冲突的解决或多或少要受到国际公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约。而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显然对这种法律冲突的解决不会受到国际公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约。但是,它会受到有关国家的立法,特别是宪法的制约,而这正是解决国际冲突法所不具有的。
第三,区际法律冲突和国际法律冲突与区际法律冲突之比较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国际法律冲突发生的范围不同。虽然区际法律冲突和国际法律冲突都属在民、商法领域内发生的冲突,但由于在一国内部,各法域之上有共同的主权和共同的政府,各法域比各国之间有更紧密的联系和更多的共同利益,故国内民商法以及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冲突法统一化的进程和统一的程度,无论在速度上还是在质与量上,都大大超过各国实体法和国际私法的统一。因此,区际法律冲突发生的范围一般小于国际法律冲突发生的范围。

二、国际冲突法与区际冲突法之联系与区别

国际冲突法是用来解决国际法律冲突之规范,而区际冲突法则是用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之规范,其间之关系就如同国际法律冲突与区际法律冲突般有所联系与区别。

1.区际冲突法与国际冲突法之关系

第一,区别说。持这一主张的学者认为,区际冲突法和国际冲突法解决的对象不一样,即区际冲突法解决的区际法律冲突发生在一个具有复合法律制度的单独国家内,而国际私法所解决的国际法律冲突则发生在与有关理由相联系之不同的国家之间,因此区际冲突法的法律性质根本不同于国际私法的法律性质,用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的国际私法规则不能适用于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第二,相似说或同一说。持这种主张的学者认为,区际冲突法规范和国际冲突法规范,实质上都是法律适用规范,因而区际冲突法和国际冲突法是互相类似的,许多人甚至认为两者是同一的。所以为了方便起见,国际法律冲突和区际法律冲突应适用相似或同一的原则加以解决。
第三,折衷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在上述两说之间持折衷的立场,他们既不赞成将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绝对分开的区别说,也反对区际冲突法规范和国际冲突法相似说或同一说。而系一方面强调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不同,另一方面则强调两者在某一方面的相似或同一。就解决法律冲突为最终目的之点上,为两者之相似处,但在既得权的保护上、公共政策原则或意思自主原则的适用上又可推出二者之区别性。
综上所述,可知理论上学者们对于区际冲突法是否具有与国际私法相同的法律性质,或者说区际冲突法是否与国际私法同属一法律部门理由,颇有分歧。而在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关系理由的实践上,各复合法域国家的具体情况并不相同且十分复杂。但,尽管在实践中有的国家采取区别立场,有的国家采取等同立场,还有的国家采取折衷立场,但都不否认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2.区际冲突法与国际冲突法之联系

第一,在历史上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以区际冲突法的产生和发展为前导,换言之,国际私法是在区际冲突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
第二,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都是以解决法律冲突为目的,而且,它们解决的法律冲突都是民事法律冲突,亦都是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或法律的空间适用理由。国际法律冲突与区际法律冲突之比较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jxlw/lw35920.html上一论文:探讨“以法治邮”的宋代邮驿通信法律略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