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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以法治邮”宋代邮驿通信法律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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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 要】概述殷商以迄汉唐的邮驿通信法律之演进趋势,梳理《宋刑统》、《嘉祐驿令》、《庆元条法事类》和《金玉新书》四部宋代邮驿通信法律,指出“以法治邮”是宋代通信系统建构的一个重要方面。
【关键词】邮驿;通信;通信法律;宋代

一、宋代以前邮驿通信法律概述

中国古代的邮驿通信系统是以传递官府文书和军事情报等信息为主,兼及传递各类私人书信等信息的通信网络。为了方便邮驿、提高通信效率,从商周时始,就制定了相应的通信制度。殷墟甲骨文中即有些许残遗。
秦统一后,在沿袭商周通信制度基础上,又创置了一套严格的通信规章,并且用法律条文固定下来,此即《秦邮律》,可以说是我国甚至世界上最早的邮驿通信法。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就有《秦邮律》的残卷,如《仓律》、《传食律》、《司空律》、《内史杂律》、《行书律》等。其中,涉及到邮驿通信的法规大体上分为四类,即公文传递、乘传禀给、传车马及传舍管理和对乘传官员的管理。
汉代的邮驿通信法令都收在《厩律》。现在考察汉代邮驿通信法律主要是利用出土的简牍档案以及相关史籍文献,如《斯坦因第三次中亚考察所获汉文文书》、居延汉简、悬泉置汉简、《汉书》、《史记》、《后汉书》等。但,其中有关通信法律的记载甚少,仅有的几条残文,也不能反映当时通信法律的概貌。
三国时期,曹魏在邮驿通信史上最大的建树是《邮驿令》的制定与实施。《邮驿令》主要包括军事布阵中的声光通信、“遣使于四方”的传舍规定以及禁止与五侯交通的政治禁令等。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邮驿通信法。
唐高宗永徽年间修订完成的《永徽律疏》,标志着中国中古立法技术达到最高水平。其中涉及邮驿通信的条文散见于《职制律》、《厩库律》、《诈伪律》和《杂律》。几乎涉及到邮驿通信的各个方面,如规定各单位经办公文的时日、通信文书的封装、普通文书以及紧急文书的传递程限、误投以及稽程的惩罚、为保证通信安全详细规定了毁弃以及私拆通信文书的惩罚,甚至对通信工具和邮驿通信的硬件设置的养护和使用都做了种种规定。

二、宋代邮驿通信法律梳理

自商周以迄隋唐,历代邮驿通信法律为两宋的邮驿通信法律提供了借鉴。故而,立国五代之后的赵宋王朝在通信法律建构方面做了诸多努力,即有继承前代,又有除旧布新之创举,“以法治邮”形成完善的通信法律体系即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有宋一代,涉及到邮驿通信的重要法律共有四部,即《宋刑统》、《嘉祐驿令》、《庆元条法事类》和《金玉新书》
《宋刑统》,宋太祖建隆三年(962年),修订的新刑统,名为《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共12篇,213门,502条。与邮驿通信有关的律文共12条,基本上是唐律的翻版。然而,与唐代相比,宋代的邮驿通信制度已发生较大变化,“以法治邮”的宋代邮驿通信法律略论相关论文由www.7ctime.com收集,如需论文.如递铺系统从馆驿系统中独立出来成为专门的通信机构、急递铺从临时性的紧急文书通信组织逐渐转为常设等。但是,上述诸多变化在《宋刑统》中没有反映,而宋代已经废除的一些制度却又载入其中。在一定程度上讲,该刑统有关邮驿通信的法律条文在回溯研究唐代邮驿通信方面具有较大参考价值,然而却不是宋代“以法治邮”的真实记录。故而在研究宋代邮驿通信,尤其是邮驿通信法律理由时,参考应慎重。
《嘉祐驿令》是宋仁宗嘉祐三年到四年(1058—1059年)由枢密院指定掌券司写成的一部邮驿法规,共74条,分上、中、下三卷。该法令编撰的理由是“内外文武官,下至吏卒,所给券皆未定,又或多少不同”,于是“会萃多少而纂集之”,“赐名曰嘉祐驿令”。所以这部法令主要是关于乘驿的种种规定,涉及到通信的内容主要是详细规定了各种传递牌的验证和使用策略,凡支驿入递,咸以驿符、驿牌或驿券为据。《嘉祐驿令》首开邮驿法令先河,其中有关通信符牌的法律条文真实记录了宋仁宗时的通信状况,其价值尤为重要,可惜现已殆尽。
《庆元条法事类》南宋宁宗嘉泰二年(1202年),谢深甫等编纂。现存残本中,涉及邮驿的律、令、格、式共43条,其中有关奉使驰驿的24条,有关递铺通信的19条,涉及到通信职官与管理、文书传递程限及稽程惩罚、通信从业人员的缺补、通信设施的使用及养护等方面。这些法令条文,较为真实的记录了南宋中期邮驿通信的相关状况,为今天研究宋代邮驿提供了重要资料。
《金玉新书》集宋初以来有关邮驿通信的敕、令、格、式之大成。该书收录在《永乐大典》卷14575中,共115条。其中,通信法律51条,赏格10条,有关传递组织管理制度54条。《金玉新书》的编篡者与成书年代不详。刘广生等先生认为:《金玉新书》成书时间当在南宋高宗绍兴十九年(1149年)以后。当时,南宋已建都临安,旧时法令多亡佚。高宗朝多次整饬邮驿,重申祖宗旧制。《金玉新书》很可能是在这样条件下,汇集旧法编纂而成的。不过,收录在《永乐大典》中的条文应该仅是《金玉新书》的一部分,因为现存条文全部都是关于递铺通信的,而无馆驿的内容。但是,不可否认其法律条文涉及的范围确实很广,如规定盗窃、私拆、毁坏通信文书者属犯罪行为,都要处以刑罚,若盗窃或泄露的是国家重大机密信件则处以绞刑。
三、结语
总而观之,宋代广泛的邮驿通信法律,涉及到通信职官、通信管理、文书传递、从业人员待遇、通信工具使用及养护等方方面面,不仅有违法处罚,更有奖赏引导,还有立赏告奸,真正建构了“以法治邮”的宋代邮驿通信法律体系。此通信法律体系,经两宋三百余年的修整补充,逐渐趋于更加完善,并为元明清后世历代承袭沿用。
参考文献
[1] 刘广生.中国古代邮驿史[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 1986.
[2]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行书律[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3] 高荣.本世纪秦汉邮驿制度研究综述[J].中国史研究动态,1999.
[4] 刘广生.中国古代邮驿史[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 1986.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jxlw/lw35677.html上一论文:关于的竞业禁止协议法律效力的认定与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