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查重: 大雅 万方 维普 turnitin paperpass

简述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法律地位、效力与立法完善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038 浏览:16239
论文导读:金,但由于在法律定位上的模糊不清,使得其资金流转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律监管。尤其是在网络这个特定环境下,第三方支付为信用卡套现、洗钱等不法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平台,并且严重威胁到了网络用户的资金安全。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地位理由

(一)业务经营理由从本质上讲,第三方支付的清算结算业务属于银行诸种业务中的一

内容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电子商务也随之发展起来,传统的商业模式逐渐被网络消费模式所取代。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不仅各家商业银行纷纷加入到了电子商务的资金流转中,就连一些非金融机构也参与其中,分享网络支付的市场份额。第三方支付的出现,在推动电子商务市场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潜在的风险。本文拟从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地位理由入手,在分析其风险因素的基础上来探讨如何看待第三方支付及其法律效力,以期能更好地保护网络消费者的资金账户,保障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 第三方支付 法律地位 法律效力
所谓的第三方支付,是指具有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电子商务交易的平台,网上消费者选购商品后先将货款打到第三方的账户内,待收到所选购商品后通知第三方付款给商家,再由第三方将货款打给商家的行为。
第三方支付很大程度上避开了拒付和欺诈行为的发生。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发展迅速,已有100多家服务机构,其中绝大多数是非金融机构或IT企业。处于主流地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地位、效力与立法完善相关论文由www.7ctime.com收集,如需论文.位的第三方支付,诸如支付宝、财付通等非金融机构,累积了网络商家与消费者大量的交易资金,但由于在法律定位上的模糊不清,使得其资金流转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律监管。尤其是在网络这个特定环境下,第三方支付为信用卡套现、洗钱等不法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平台,并且严重威胁到了网络用户的资金安全。
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地位理由

(一)业务经营理由

从本质上讲,第三方支付的清算结算业务属于银行诸种业务中的一种,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的规定:结算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须经银监会的批准方可经营。如果按照该条的规定,第三方支付的清算业务应属违法。一些非金融机构或企业为避开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陷入违法经营的窘境,只能采取打“擦边球”的方式,把自己定位为网络用户提供代收代付费用的机构。不少第三方支付企业在用户协议等文件中,都尽力回避自身业务中与金融机构的某些相似之处,但从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其设立虚拟账户,提供代收款、付款、担保、结算等一系列的服务来看,显然已超越了银行特许经营的范围,致使其业务经营许可理由一直游离于我国法律的边缘。

(二)沉淀资金理由

由于电子商务中需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的流转,交易双方的货款不能及时清算,导致第三方平台中沉淀了大量的资金。这些沉淀资金在某种程度上具备了银行储蓄的性质,而这也是我国《商业银行法》中所规定的银行专有的业务。目前除了一些大型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如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在银行开设有自己专门的账户将平台沉淀资金交由银行保管外,其它许多第三方支付企业并没有此类专门的账户,有的企业甚至还将沉淀资金产生的孳息作为自己的利润所得,这显然违反了我国《合同法》中第三十七条关于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的法律规定,由此而产生了网络用户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所产生的利息到底应该归谁所有的法律理由。

(三)电子货币的发行理由

一些大型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为提高支付效率,方便网络消费者,允许买卖双方在对账户进行充值的时候可预存一部分钱币,并且对该预存数额没有限制,预存的这部分钱则以电子货币的形式体现。电子货币的使用在网络消费中等同于,并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成为消费者网上支付的一个重要工具,但是目前我国法律的滞后,对电子货币的性质、发行主体、使用范围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仍是一片空白。相对于电子货币的发行人来说持有电子货币则构成对网络消费者的一种债务关系,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将来债务的回赎应怎样进行?赎回的风险由谁来承担?这些理由亟待得以解决,以更好的保障网络用户的资金安全。

(四)金融风险理由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第三方支付存在着一定的金融风险。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因网上交易的单笔金额或总体金额不是很大,非法套现、非法转移资金等现象也不是很明显。但随着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发展,交易金额与日俱增,每日最高成交额可达上亿元之多,如此庞大的资金交易绝大多数都是通过来完成的,因此第三方支付成为了某些人用来进行信用卡套现的工具。各个银行发行的信用卡都设定了一定的透支额度,只要在此额度内,即可预见量。银行发行信用卡的本意是为推动消费或满足支付的需要,并不是让人们大量使用,因此不允许对信用卡取现或设置了一系列严苛的条件,增加取现成本以防范套现现象。但在电子商务中因网络交易的特殊性却没有了这种限制,因为信用卡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使用时是不受监管的,这个漏洞于是给一些人利用该平台进行信用卡非法套现创造了机会。在现实中较为常见的是,例如,有些人在网上故意制造一笔虚假的交易,用信用卡支付后将钱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然后取消交易,再由对方将钱退还到该账户后转交给银行,最后从银行将取出。整个流转过程因缺少了银行方面的监管,使得信用卡套现变得更为方便,直接损害了银行的利益。

(五)资信理由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信理由是指该机构本身的资质和信用理由,具体包括:一是资质理由,即支付企业需具备何种资格才可以申请并获取经营许可证;二是注册资本理由,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各种不同类型的企业所应缴纳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那么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最低注册资本的数额如何规定以及是否需足额缴纳;三是监督体系理由,即如何设置监督机构或由何机构对其进行监督。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资信理由关系到其业务开展的合法性,直接决定了社会公众对它的信任度和信赖度。
综上所述,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本质上虽已具备了银行的某些特性,但在其运转过程中并没有受到相应的金融监管。我们在此探究其法律地位理由,实际上也是为了明确其法律性质,同时这一理由还涉及到第三方支付的法律监管,因此只有先确定了主体的法律地位,才能解决以上理由。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jxlw/lw27141.html上一论文:关于第三方支付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