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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匿名化倾向经济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0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9967 浏览:141420
论文导读:出实施的行为,反之则反是。既如此,我们何不做一个大胆的假设:被戏称为"高危人群"的者,其行为之所以出现匿名化现象,是源于匿名与署名之间的成本顺差。对于这一理论假设,我们将在下文中展开论证。

2、成本收益分析公式的变量映射在上文的假设中,我们已得知的成本与收益差异是

摘 要:是我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近年来其匿名化的倾向日趋严重。匿名化的社会常态化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本文拟通过法经济学的分析策略对的匿名化倾向做一个理由探究并依分析结果寻求相关路径策略。
关键词:;经济分析;匿名化;署名
近年来,随着学科融合趋势的不断发展,经济分析法学作为经济学与法学的边缘学科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科斯、波斯纳等著名学者对于经济分析法学的系统的科学阐述,将世人带入到一个全新的法律领域。立法程序、司法公正、法律有效性等法律行为逐渐为经济分析法学所囊括,"法律人"背后的"经济人"形象日益清晰。与之相适的是,自90年代尤其是新世纪初以来,经济分析法学在中国法学界掀起了一场变革,它将中国法律学者从单一的政治法律一体化的桎梏中解放出来。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据笔者了解,在国内的经济分析法学的相关成果中,私法领域占了绝大多数;而在公法领域中,学者们又往往倾向于对于刑法罪名与刑罚的研究;在行政法的相关学术作品中,人们又常常拘泥于对行政程序的经济阐述而忽视行政监督的有效性分析。其次,2005年我国成为《联合国败公约》的缔约国,2007年国家预防腐败局挂牌正式成立以及2008年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工作规划》,这些重大举措表明了党和政府对腐败的打击决心。然而,仅由纪委、监察机关、反贪局、检察机关等专门职能部门的打击是远远不够的,在腐败分子日益活跃与嚣张,腐败手段更加隐蔽,腐败形式更趋多样化的情况下,要使权利得到真正的制约,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以权利制约权力,这就需要人民群众勇于行使宪法所赋予的监督权,向腐败分子开炮。作为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现今的显著特征是匿名化倾向的不断加强,本文即拟对于此现象做一个总体分析。

一、对匿名化倾向进行经济分析的理由

1、法律经济分析的科学性

自法律经济学初始,其受到的质疑声不绝入耳。法律是否适用于经济分析,即法律之形成发展是否适格于经济规律?传统法学家对分析法律的经济学家的研究工作评价往往持保留态度,他们认为经济学的分析过于强调效率而忽视了公平和正义。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源于对法的基本价值序列的认知误区。一般认为,法的基本价值包括正义、公平、效率。那么,其最根本的价值究竟是什么,即究竟何者是促成法律产生、发展并臻于成熟之固因?根据人类社会学之历史向度,法律产生的根源在于规制社会的行为以追求社会安定有序的发展,而通过法律实现公平正义是安定有序发展的具体标准。固社会发展才是法律产生之根源,其所涵盖之效率价值正是法律所追求之首要价值序列。而法律经济学的基本特点之一正是经济学和法律结合的基础在于效率,抓住了之一要点,不能不说其实极具说服力的科学分析力。

2、经济分析的之直观性

法律的经济分析之所以能够受到人们的青睐,理由之一在于人们已经能够厌恶了传统法学家对于法律分析的逻辑结构,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法学家对经济分析的重视,来自于对正统的法学家的"法条主义"作风的不满。他们认为"法条主义"者往往将法律视为当然或自主的体系,他们强调的往往是从概念道概念的文字游戏,在法律的弹性空间里寻找"创造性"的解释,带有很大的主观性。[1]这种纯粹的概念结构与建构过程渐渐演变成了极少数人的文字游戏,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这种堆砌着概念主义的分析难以认知。而法律的经济分析策略则全然不同,只需掌握简单的经济学常识(如成本-收益分析,供求关系等),便能较容易地理解一些法律现象的发生缘由、这种直观性也使法律的缘由探索不再局限于传统法学家的理念交流,使得法律成为易懂之所谓上层建筑。

3、机制之适用性

我们已知经济分析的策略是适用于法律现象的探究的。然则,经济分析是否如少数法学家所认为的只适用于市场法律制度而不实用骨非市场行为你?以詹姆斯·布坎南和戈登·塔洛克为代表的公共选择理论给出了答案,经济分析同样适用于非市场行为模式。因此,制度作为一种非市场行为,同样适用于法经济学的分析路径。

二、匿名化倾向的经济分析策略

1、分析的理论前提

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假设包括资源稀缺、经济人、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等。在此种假设中,任何一个个体所为的行为皆需受到这些因素之规制,亦不例外。这也就意味着一个行为主体进行这一举动是受到上述因素规制后所做出的理论选择。在这一选择过程中,行为主体是依循着何种规律进行价值判断,亦即行为主体根据何种判断标准走出选择?于此,我们必需引入成本收益理论,正如美国法律经济学家麦乐怡所言:"法律的经济分析通过对法律规则进行成本和收益分析及经济效率分析,使我们可以就法律实施的结果得出结论,并对特定的法律安排的社会价值作出评价。[2]显然,行为主体是否作出这一举动,是在现今法律规则规范下,对该行为的成本收益作出均衡选择之结果,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相对直观的判断标准:即当的收益大于成本,行为主体就会作出实施的行为,反之则反是。既如此,我们何不做一个大胆的假设:被戏称为"高危人群"的者,其行为之所以出现匿名化现象,是源于匿名与署名之间的成本顺差。对于这一理论假设,我们将在下文中展开论证。

2、成本收益分析公式的变量映射

在上文的假设中,我们已得知的成本与收益差异是规制的根本变量。我们给这种差异取一个名称为指数(W)。那么,决定这一指数W标量大小的成本与收益分别于这一法律现象中映射何种行为便是我们接下来不得不解决的理由。
首先,根据法律经济学的有限理性假设,经济人不能完全掌握信息,寻求信息需要付出代价,即信息成本(I),对于者而言同样如此。且腐败信息往往较之普通市场信息更具有隐蔽性,其获取的难度颇大,成本也颇高。其次,在中,同样存在着的行为成本(H),且这一成本弹性极大,当未遭受打击报复时,这一成本仅是论文导读:于一个行为主体而言,其所的腐败者在落马后带给他的收益也好大致相同的,其所付出的基础成本也可以忽略不计,故S越小,指数便越高,按这种情况下,理性人自然会选择风险更小的匿名方式。至此,又出现一个理由,由公式看来,每个理性人似乎都应该趋利避害,选择风险更小的匿名方式,然则署名者何以存在并为我们所提
者在过程中所花费的人力物力(如误工费、差旅费等),我们称之为基础成本(B),然而,当遭受打击报复时,成本巨大,实际行为成本与基础成本便存在着一种几何增长的变量关系。由此,为了正确表示这一变量关系,我们需要另外引入一个概念,即风险权重系数(S),这一风险权重系数指在一般情况下,者会遭受的打击报复率,则H=SB。的收益,分为社会公益和个人私利两部分,关于部分学者所认为的只循于社会公益而与个人私利关系不大只断电,笔者不能苟同,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者有很大一部分是被者的利害关系人,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此时的社会公益在过程中具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即者自身所认为的其行为之社会贡献度。毫无疑问的是,任何一个者都会因之欢欣鼓舞。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认为,这种者眼中的公共利益其实是给者带来精神满足的私人利益?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理由,不妨让我们试举一个案例,一个官员勤勉执政,造福一方,带动一个地区经济飞速发展,而他因为一个不甚严重的经济锒铛入狱,对于者而言,它可能认为自己的行为为社会做出了贡献从而获得相应的社会尊重,但对于其他人而言,可能他们会认为该官员继续留任反而会创造出更多的社会公益。在这个案件中,我们不难看出,这种极具主观色彩的社会公益其实是一种个人私利的表现。因此我们可以将的收益归纳为个人收益(P)。
综上所述,我们得出了指数的变量公式:W=P-(I+SB)。通过这个变量公式,不难看出,当指数W<0,即成本大于收益时,理性人不会选择实施这一举动,反之则反是。

3、匿名与署名的比较

在探求了指数的变量公式后,对于匿名化倾向的法律现象探析便显得颇为自然。之所以趋向选择匿名的方式,无非是在于匿名所遭受的带报复率较低,在公式中,其所映射的变量便是风险权重系数S的大小。我们假定,在一个腐败信息获取较为稳定的环境中(制度的稳定性必定导致这种假设在一定程度上成立)。对于一个行为主体而言,其所的腐败者在落马后带给他的收益也好大致相同的,其所付出的基础成本也可以忽略不计,故S越小,指数便越高,按这种情况下,理性人自然会选择风险更小的匿名方式。至此,又出现一个理由,由公式看来,每个理性人似乎都应该趋利避害,选择风险更小的匿名方式,然则署名者何以存在并为我们所提倡?解决此等理由,我们需要对结果一个逻辑分析。的结果无非两种--成功和不成功,而无论成功抑或不成功,都存在着遭受打击报复的可能性。固总体而言,成功率与遭受打击报复率之间的关系不大。署名与匿名的方式选择,都同时影响着两个变量,即成功率(J)与风险权重系数(S)。而风险权重系数S对指数W息息相关,那么,显而易见,成功率J与风险权重系数S之间存在着一种衡平关系,当风险权重系数S高于均衡点时,行为者往往会选择匿名方式,而在均衡点T以下时,者则会采取署名的方式。
三、倡议
在对于的匿名化倾向作了简单的经济分析后,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匿名化之缘由在于匿名相对于署名而言。成功率与风险权重系数之差异正负情况。由此可知,署名有一种与生俱来的高危险性,由于人性的趋利避害,理性人在现行法律规制下大都会选择匿名方式,然而,署名由于其对的明显作用而为我们所倡导。既如此,根据上文的经济学分析,我们应该如何改善匿名化的倾向?笔者拙见,提出以下几点倡议:

1、增加署名者的收益

对于者的保护可散见于《行政监察法》、《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条文,但其保护条文大多都是口号性的条文,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往往使得者的收益的得不到切实保障,流于表面。因此,我们应该颁布相应的司法解释对保护的奖励措施作具体的规定。

2、政府信息公开化

在指数的变量公式中,信息成本被假定为一个稳定成本往往被忽视,信息成本在一定时期内的确具有一定的不变形。但制度的改革必定使信息的获取成本变化,因此,为降低信息的成本,我们应该大力加强"阳光政府"的工程建设,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化和透明化,从而降低的总体成本。

3、完善渠道,降低基本成本

在指数的标量公式中,基本成本往往由于其数量较小而被忽略不计,但在有些情况下,需要花费大量的基本成本。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完善渠道,便民。
尽管,匿名化的倾向可以通过一些举措在以一定程度有所改善,然终究是制度建设的范畴,溯源追本其仍在于权力分配机制的不合理。需要转变这这种局面,只有通过加快政治体制的改革,从总体上降低的风险权重系数S。
参考文献:
[1]卢现祥.法经济学[M].北京:北大出版社,2007:156.
[2]保罗·麦乐怡.法与经济学[M].杭州:浙大出版社,1999:34.
作者简介:谢望钦(1990-),男,浙江余姚人,华东政法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贸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