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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瑕疵股权转让若干法律理由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493 浏览:8771
论文导读:学说这种观点认为,转让瑕疵股权是无效行为。其理由是,转让合同相当于股东之间的转让协议,所谓股东是投入资金并依法承担义务、享受权利的人,股东地位是对公司主张权利。原始股的取得是以出资为先决条件,而瑕疵股权之股东并未出资或出资不建全,在实际作用上没有股东资格,不应享有股权,所签订的转让合同没有法律效益。
摘 要 近些年,因瑕疵股权转让在实践中引发纠纷现象不断涌现,我国法律目前尚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在公司的法理学术研究中,大多侧重于出资瑕疵与相关责任,也缺乏法律方面系统性的研究。本文作者就对常见的瑕疵股权转让存股权转让法律理由进行分析与探讨,并提出自己的的倡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 瑕疵股权 股权转让 法律理由
作者简介:梁永政,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1009-0592(2014)06-058-02
一、前言
从近年的瑕疵股权转让个案来看,大多都与瑕疵股权的转让效力以及在特定效力状况的责任承担有关。针对这两个理由,在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与学说,在实际案例中各地法院采取的做法也不竞相同,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出现,这一现象违备了法律的客观正公性。产生瑕疵股权一般都是因股东的出资瑕疵产生,也有在记载股东册、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的时候发生错误以致形成瑕疵股权。作者通过对理论实践中不同的学述观点进行探讨,相互借鉴,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进行系统性探析,提出自己见解。

二、瑕疵股权概论

瑕疵股权是以公司成立与存资为前提条件,瑕疵股权一般在股东出资时存在,之后抽逃出资进而产生股权瑕疵。对瑕疵股权进行法律界定,是瑕疵股权转让效力的认定。

(一)瑕疵界定

瑕疵从广义上来说是指缺乏当事人所预期的状态或法律规定。在法律概念中瑕疵是有标的物瑕疵与意思显示瑕疵。标的物瑕疵是指品质与权利瑕疵,从主观来看,是交付的物不符合约定品质,导致其价值减少,从客观来看是不符合应具备的普通性质及应有的特征,即为瑕疵;所谓意思显示瑕疵即指内心意思表达欠缺,进而影响意思所能显示的效力,进而影响法律的行为效力。同时也是表示其本身就存瑕疵与意思存在瑕疵两种情况。

(二)股权界定

股权是因出资、受让而取得的权益,按法定、公司章程规定之规则,同进按公司程序可参与公司相关事务,并享有财产收益的权利就是股权。股权是一种特殊标识的物,也就存在瑕疵中有标的物瑕疵,也就是品质瑕疵与权利瑕疵。权利瑕疵是股东权利不完整,有第三人权利存在,如股权质押等。品质瑕疵则是由取得股权时出资瑕疵而产生的,是在股权获得的过程中出现的。

(三)瑕疵股权的界定

瑕疵股权是因投资者在履行登记程序、出资义务、股权记载等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违约等因素,进而使权利本身就存在缺陷而产生的股权,也就是说瑕疵股权未完全具备或者不具备相关《公司法》针对股权取得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瑕疵股权在我国法律中还未有相关规定,现阶段的法律也没有可供参考的标准。但瑕疵股权在现实社会实践中经常发生,一旦涉及股权转让等理由时会产生社会危害性。

三、股东出资瑕疵认定及可转让性探讨

股权合法持有者转让股权即为股东转让股权之行为。转让者是否拥有股东资格,转让行为是否有效,也就是看股权转让是否具有效力。

(一)股东出资瑕疵认定

出资是在公司成立或者增加资本时,根据协议之约定,法律与章程之规定向公司支付财产或者履行股东的义务的即为股东。出资也是股东义务,同时也是取得股权的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拥有公司股东的资格与身份是以对公司承诺出资为前提条件,拥有股东权益是以出资义务实际履行情况为前提的。股东资格认定必须具备两个要件: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也是出资者所出的资金,形式要件也是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应持有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以及公司的注册登记文件。股东出资瑕疵都是因为缺乏实质要件,具备形式要件而产生的。

(二)瑕疵股权转让可行性分析

针对瑕疵股权是否应有可转让性的理由,首先,从法理角度来看,股权转让是指股权的合法持有者根据协商一致、平等互利的原则,将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到受让方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效益的。股权转让的由来也是基于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稳定之基础上,维持公司资本的原则,也是指公司在存续的过程中,股东不得减少出资额。因而,股东如不能继续投资,只有将股权进行转让给第三方。股东转让股权是股东应有的权利,具有股东资格的瑕疵投资者,也应享受这一权利,只是此股权不完整,有一定的限制,即是瑕疵权利。有瑕疵权利并不是非法权利,因而,股权不会因瑕疵而失去可转让性。

四、瑕疵股权转让法律效力认定

瑕疵股权形成是具有一定的条件与现实可能,如何对瑕疵股转让在法律上进行判定,影响瑕疵股权进行转让的效力因素。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将自己股份依法转让给第三者,使其成为合法股东并具有法律效益的民事行为。转让合同,当事人把转让股权为最终目的,进而达到有关出让方收取价金并交付股权,受让方在支付价金之后拥有股权的意愿达成一致,并受法律保护的行为。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都是通过合同签定实股权转让,因而,对瑕疵股转让之效力应根据合同法中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在《合同法》中第44条明确规定:依法签定的合同,自签定之时立即生效。由于股权转让与股权特殊标的有关,在商业领域中,还应充分考虑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考虑商业法的特殊性、规范性。综上所述,股权转让合同特征是股东持有股权,股权是财产权与身份权的综合体。股权转让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不同,它涉及当事人和公司、双方当事人以及公司所有股东与当事人之间多层法律关系。股权转让关系复杂,对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理由各持已见,形成如下几种学说:

(一)绝对无效学说

这种观点认为,转让瑕疵股权是无效行为。其理由是,转让合同相当于股东之间的转让协议,所谓股东是投入资金并依法承担义务、享受权利的人,股东地位是对公司主张权利。原始股的取得是以出资为先决条件,而瑕疵股权之股东并未出资或出资不建全,在实际作用上没有股东资格,不应享有股权,所签订的转让合同没有法律效益。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jrfxlw/lw41303.html上一论文:分析论当今中国的腐败理由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