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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刍议新消法中后悔权相关法律理由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229 浏览:15294
论文导读:
摘 要 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引入后悔权制度。后悔权作为一项保护消费者新型法定民事权利,有着独特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对中国网络消费环境转变影响深远。
关键词 消费者 形成权 行使
作者简介:潘栋,山西大学法学院2012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1009-0592(2014)03-290-02

一、后悔权的含义

根据新消法的第25条的规定,后悔权是指消费者通过电视、网络等远程方式购买商品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须说明理由将所购商品退回给经营者的一种权利。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网购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重要方式之一。但这种消费方式因消费者主要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图片、文字、别人评价等选择商品,不易辨别商品的真实性,消费者投诉持续增加。为秉持公平理念,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理由,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新《消法》特在经营者义务一章新增了后悔权制度。
后悔权的实质,就是为了实现契约上的实质公平,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以及经济地位不对等理由,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经营者,他们在市场上垄断有关其生产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性能、缺陷及潜在危害的全部信息,消费者根本无法了解。此外,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是名义上平等而实质上不平等。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是对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重新分配,从制度设计上完善了对弱势地位一方的倾斜性保护。
各国关于后悔权的称谓并不相同。大陆法系的德国认为后悔权是一种撤回权。德国新债法355条规定:“消费者依本条规定享有撤回权的,如消费者按期撤回了其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则他不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后悔权在英美法系被称为“冷静期”。1964年英国《租赁买卖法》(Hire-PurchaseAct,1964)最早规定了冷静期制度。1972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出台了《关于在家中或其他特定场所交易的冷静期规则》确认了此制度。

二、后悔权法律性质

关于后悔权的法律性质,学界普遍认为,后悔权是一种形成权。形成权是指依一方之意思表示而生法律效果之权利,换言之,权利人单独以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因之而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作为一种概括性权利,形成权包括解除权、撤销权、保全债权人的撤诉权等各种具体的类型。但是,后悔权属于哪种形成权?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刘俊海认为,“后悔权可称为消费者单方合同解除权,是指消费者在消费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破例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合同的民事权利”。刘青文认为,“消费者通过撤回自己的意思表示,否定的是一个完全生效的合同,那么,在效力上,这个撤回权已无异于合同解除权。”但也有学者此否定态度。如王洪亮认为,“消费者撤回权并非解除权。解除权针对的是履行障碍之情况,而消费者撤回权针对的是合同成立阶段意思实质不自由的情况。”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具有以下特征:(1)解除权产生于合同订立之后还未履行之前;(2)依当事人的单方意思;(3)该权利的行使具有溯及力;(4)无需通过诉讼或司法程序。无论是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后悔权完全符合法定解除权的特征。从某种作用上来说,反悔权实际上是合同法上解除权行使期间的延伸。后悔权其实是一种特殊的法定合同解除权,有自己特殊的适用的范围。
本人认为,后悔权其实是法定的一种特殊的合同解除权。后悔权涉及到得是消费合同,只要符合一定法定条件,消费者即可单方行使,解除与经营者订立的合同。

三、后悔权的法律特征

新消法确立了后悔权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法定权利,具有如下特征:

(一)后悔权主体的特殊性

主体必须是消费者。所谓消费者是指,那些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人。新消法设立此种权利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只能由消费者享有,经营者不能享有。

(二)后悔权具有单方性

后悔权作为形成权,消费者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行使,无需经营者的协助。后悔权的单方性,平衡了与经营者不对等的地位,有利于实现契约的实质正义。

(三)后悔权的无因性

无因性是后悔权的显要特征。后悔权的无因性,就是指消费者无需说明任何理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期限,即可行使后悔权。

四、后悔权与其他权利的区分

(一)后悔权与合同撤销权

所谓合同撤销权是指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一方当事人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豍”撤销权具有如下特征:(1)撤销的理由是存在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2)依当事人的单方意思;(3)撤销犬的行使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
撤销权和后悔权同属于形成权,由法律明确规定,但存在许多不同之处:首先,撤销权的行使的前提是合同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后悔权的行使无需说明任何理由即可行使;其次,撤销权的行使需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而后悔权的行使无需通过。因此,后悔权与合同撤销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有着明显的区别。

(二)后悔权与退货权

退货权实质是商家承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在一定期限内有权退回商品,并得到退款的权利。这种退货权是商业实践中常见的商家的一种营销手段,又被称为无因退货。与后悔权一样,消费者无需说明理由即可退货。但是,它的适用范围比后悔权的要更大,几乎涵盖所有商品。此种无因退货不同于后悔权,不是法定的权利,实质上是商家的一种承诺。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jrfxlw/lw22349.html上一论文:论义务教育中法律素质教育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