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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谈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福利效应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385 浏览:22134
论文导读:
摘要: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投保人既可以享受即期低税率的优惠,又可以获得跨期税率差异的收益,改善自身的福利水平。允许保费税前列支,相当于国家对投保人的一部分应税收入放弃了征税权,将降低即期税收收入,恶化当期政府的福利水平。由第三支柱承担一部分工资替代率比完全由第一支柱承担更有效率,有助于改善全社会的福利水平。国家实施个税递延是用即期较小的税收收入减少,换取未来较大的养老支出。在递延绩效无法折现的条件下,国家应通过立法促使政府启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
关键词: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福利效应;跨期税率差异;税收收入
1000176X(2014)10008506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在总结欧债危机的教训时,学者们发现债务危机的背后潜藏着养老金危机[1],失衡的养老保险制度所累积的巨额财政赤字是危机爆发的“隐性诱因”和“直接推手”[2]。相较于南欧诸国,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发展更不均衡。第一支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承受着全社会的养老压力,资金缺口巨大;第二支柱企业年金的规模太小,尚起不到支柱的作用;第三支柱个人养老保险的发展最为落后,无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支柱[3]。由于三个支柱发展失衡,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逐渐形成了对公共财政的依赖[4]。近十年来,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累计已超过一万多亿元,迄今尚无可行的退出办法。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预测,到2025年我国养老金缺口将达到6万亿元。据世界银行估算,如果不转变目前的制度与模式,到2075年,我国养老金缺口可能达到915万亿元。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报告显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空账金额已于2011年突破2万亿元大关,达222万亿元。巨大的资金缺口使第一支柱的个人账户长期“空账运转”,统账结合的制度目标无法实现。
我国高度依赖第一支柱的养老模式不仅带来了巨额的资金缺口,还逐年压低了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1999年我国公共养老保险的替代率为6918%,此后逐年下降,一直降到2011年的4290%,已低于国际警戒线[5]。除养老保险外,退休人员很少有其它的收入来源,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过低,使部分老人退休前后的生活水平差距过大。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基本养老保险所保的“基本”跟不上物价的上涨速度,仅靠基本养老保险已很难维持中高收入者所期待的退休生活水平。为保证退休生活品质,中高收入者有建立第

二、三支柱的积极性,有承担自我养老责任的主观要求。

养老压力高度集中于第一支柱弱化了企业和个人的养老责任,既抑制了第二、三支柱的发展,又强化了制度的福利刚性。一方面,民众逐渐形成了对基本养老保险的依赖,缺乏建立企业年金,购买个人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由于第二、三支柱发育不充分,无法分担第一支柱的养老压力,使第一支柱的资金缺口只能放大,无法缩小,替代率只能下降,无法上升。由此形成了第一支柱与第二、三支柱互相抑制的发展悖论,陷入了基本保险与补充保险都无法改善的困境。在福利刚性的约束下,越失衡的养老保险制度越难调整。养老压力过度集中,对第一支柱的高度依赖削弱了整个社会的改革承受能力,提高了公众的改革敏感性,放大了改革的阻力,小幅度的改革都可能酿成全局性的动荡,巨大的成本使必要的改革难以进行,清华大学“延迟到65岁领取养老金”的改革倡议所引发的激烈争议凸显了改革的困难。
全球养老保险的发展实践表明,各支柱均衡发展的养老保险体系既能提供有效的保障,又具有较强的可调整性与可持续性。因而自世界银行提出三大支柱理论后,各国的补充养老保险,尤其是个人养老保险便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与国际趋势相反,由于缺乏税收优惠等政策激励,我国个人养老保险的发展严重滞后,在全社会的养老保险总资产中,基本养老保险占8950%,企业年金占1050%,个人养老保险几乎为零。随着人口的快速老龄化,我国养老保险体系面对着日益严峻的挑战,急需加快个人养老保险的发展,以合理划分国家和公民个人的养老责任,构建三支柱均衡发展的养老保障体系。正是因为认识到了开展个人养老保险的重要性,我国准备在上海市等地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国务院先后于2008年和2009年颁布了《关于当前金融推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提出“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的政策倡议,明确要“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适时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但正当上海市准备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时,国家税务总局先是叫停了天津市滨海新区的个人补充养老保险税前列支试点,随后在其发布的《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理由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 号)中明确表示“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一时间使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前景变得十分黯淡。
本文试图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政府、个人等主体在个税递延中的成本与收益,力图找到理由的症结并给出应策略略。

二、征税模式与研究假设

1我国现行的个人养老保险征税模式
我国现行税法对个人养老保险实施的是非递延的征税模式[6]。一是保费缴纳阶段征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养老保险费并不在税前扣除的范围之内。因此,目前我国个人养老保险投保人在缴纳保费时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只能以税后收入缴纳保费。二是投资收益阶段免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从该法律条文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取得的投资收益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发布的系列文件中,对投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所取得的投资收益都明确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据此,个人养老保险的投资收益实际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7]。三是保险金领取阶段免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尽管“保险赔款”这一术语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业务,但基于历史沿革,人寿保险中的保险金也“免纳个人所得税”[8]。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jrbxlw/lw40837.html上一论文:简论中国养老保险双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