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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我国本土语境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相关理由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4831 浏览:60043
论文导读:险合作社在适用对象、适用地域、适用条件、成员关系、责任承担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3.既然农业保险合作社体现的是经济思想与管理思想的辩证统一,那么,从农业保险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从农村管理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合作社又是农民群体实现自我管理的自治组织。

(二)特征作为农业保险

摘 要:文章认为,我们必须要基于中国本土语境,对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所涉及的概念理由、发展历程理由、发展评估理由以及在中国本土成长和发展的影响因素理由进行客观而谨慎的梳理、深思与探究,以为科学认识和把握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提供理论指导。文章就此展开详细分析。
关键词:中国本土语境 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 理论指导
1004-4914(2014)09-081-04
依据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那么,归根结底,农业保险合作制度终究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它必须服务而且决定于农业和农村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从制度有效性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在理论层面所具有的优势特征与现阶段中国农业和农村社会所面对的自然环境风险和社会风险这一现实情况之间具有一定的契合性和兼容性。这是因为,短期来看,前者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弥补后者带来的不可预期的财产性的损失;长远观之,两者之间的共生将会有利于中国农业生产方式和农民生活方式的改革与完善以及中国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基于此,作为农业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在中国农村社会是具有一定的存活和发展空间的。尽管如此,理论和现实之间总会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建立农业保险合作制度也终究会遭受来自不同地域的农村社会所具有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考验。基于此,我们必须要基于中国本土语境,对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所涉及的概念理由、发展历程理由、发展评估理由以及在中国本土成长和发展的影响因素理由进行客观而谨慎的梳理、深思与探究,以为科学认识和把握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提供理论指导。

一、农业保险合作社概念阐释

(一)内涵
有学者认为,“农业保险合作社是在一定区域内建立起来的、由参保的农户为主体、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农户加入合作社时须认缴一定金额的股本,投保时缴纳保险费,以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还有人认为,“农业保险合作社是在一个小区域(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建立起来的,以农民为主体的非营利性保险组织。农户在向保险合作社投保时,必须先认缴一定金额的股本,保险合作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员有权参与日常的经营管理,经营盈余预留在社内归全体社员所有。”
基于这些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农业保险合作社在本质上是实现农业保险的一种组织形式,这一组织形式是农业合作社的表现形式之一,它体现的是经济思想与管理思想的辩证统一。它的目的在于:从经济的角度看,是为了实现农业保险,发挥农业保险在分担农业风险、保护农民权益中的积极作用;从管理的角度看,是为了调动农民群体的自我管理的自觉性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对农业保险合作社内涵的把握,我们必须强调以下三点:
1.农业保险合作社归根结底是一种组织形式。农业保险的实施形式有许多种,具体来说,比如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协会风险互助保险、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等。合作社只是其中的一个组织形式而已。它与“农业保险”这一概念以及其所指称的客观对象有着本质的不同。
2.作为农业保险的一种组织形式或实现形式,农业保险合作社在适用对象、适用地域、适用条件、成员关系、责任承担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3.既然农业保险合作社体现的是经济思想与管理思想的辩证统一,那么,从农业保险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从农村管理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合作社又是农民群体实现自我管理的自治组织。
(二)特征
作为农业保险的一种组织形式或实现形式,农业保险合作社在适用对象、适用地域、适用条件、成员关系、责任承担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也构成了农业保险合作社的特征。
1.适用地域的特殊性。农业保险合作社一般只适用于农村地区,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以乡、镇、县、市、省为单位,共同构成农业保险合作社的整个运作体系和层级架构。
2.合作社成员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参保人员以农民为主体。在中国,农民群体是指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劳动方式的群体。通俗地讲,就是长期生活在农村地区的人们;二是参保人员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他们既以集体的形式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又以个体的形式按照合同规定享受获取保险金的权利。
3.不以盈利为目的。这是农业保险合作社与其他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的本质区别之一。农业保险合作社的成立、运作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而是以互助、合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目的的,它的根本目的应该回归于农业保险的目的,即预防和分担农业风险,保障农村和农民的合法利益。
4.组织管理结构和业务范围的灵活性与简单性。农业保险合作社是“农民自愿集股或集资设立起来的自治组织”,鉴于此,它在组织管理结构和业务范围方面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简单性。在组织管理结构方面,合作社的成立不要求有注册资本,也不要求必须要向保险公司那样成立一个董事会,合作社成员只需缴纳一定的股本便可加入合作社,在投保时缴纳保费,而且,每一个成员都有权参与合作社日常管理事务;在业务范围方面,合作社可根据自身所在地域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确定保险范围和险种,相比保险公司而言,比较单一。
5.法律责任的连带性。既然是一个自治组织,且成员都是以自愿入伙的形式加入合作社,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那么,合作社对外在承担法律责任方面,在大多数情况下应该是连带性责任。不过,这种连带性责任并非是绝对的。倘若农业保险合作社能够从一个“合伙组织”转化为法律上的“法人”的话,那么它极有可能会具有独立的法律责任,可以独立参与各项民事活动。

二、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设计理念

“制度”本身暗含着规则的普遍性和强制性。换句话说,一种行为规则一旦演变成为“制度”,那么,一方面,从静态的角度看,它具备了法律作用上的普遍性和强制性。另一方面,从动态的角度看,它便开始作用于社会生产和生活实践。基于此,当一项制度开始承担它改造社会的重任之前,我们必须要对这一制度本身的设计理念、设计目的以及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后果作一具体的评估。农业保险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同样如此。当它被建构成农村社会的一项具体的制度时,它不仅具备了法律作用上的普遍性和强制性,而且还必须要作用于农业保险的实践活动。我们也需要对其进行一个有价值的评估。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jrbxlw/lw40700.html上一论文:探讨职业价值观、职业决策自我效能感与求职行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