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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论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法律援助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227 浏览:11541
论文导读:7年才有了新的突破,司法部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同时又成立了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这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走向规范化和社会化的重要标志。近些年来,我国部分大中城市的法律援助机构不断涌现,逐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并且初见社会成效。《法律援助条例》的出台,让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迈进到了一个更有力度的时代。三、
【摘 要】 本文论述了对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必要性及作用,介绍了其他国家的做法,提出了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措施。一是要明确法律援助的范围,对弱势群体加以更多关注;二是应尽快建立合理的管理模式;三是使法律援助的提供模式合理化;四是建立多元化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五是拓宽法律援助渠道。
【关键词】 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法律援助;措施
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扶助,是指各国为经济困难的公民群体或特殊案件中的当事人予以减免相关法律费用提供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司法救济制度。而对于弱势群体的法律权益保护而言,法律援助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显著的社会作用。关于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其中包括维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以维持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以及提高弱势群体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帮助弱势群体获取相关的必要信息。更重要的是用法制来保障弱势群体的人权,从而来构建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弱势群体是法律援助的主要受援对象

经济上的贫弱者通常被视为法律援助的受援对象。法律援助制度是面向经济贫困者的一项救济措施,所以才把法律援助的受援对象限定在经济能力的贫弱者上,即认为法律援助是针对当事人确需律师的法律服务,但却又无经济能力支付相关法律费用,而由国家来承担为其提供法律方面帮助的制度。然而现今法律援助的受援对象不仅仅局限于经济能力上的贫弱者,更多是面向了社会各个领域内的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的形成,是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进行到一定阶段的必定产物。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弱势群体被赋予了不尽相同的含义。从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等方面以及社会工作领域中放眼望去,弱势群体这个名词均可做出不同的解释。在经济领域中,弱势群体具有着多角度的划分标准。其表现为社会权利的掌握不均等或是公共资源享有上的不均等导致的弱势,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等导致的弱势,发展机会不均等导致的弱势,等等。另外,女性在社会发展中相对于男性来说,处于弱势;而从身体健全健康状况来说,残疾人属于弱势的范畴。一般认为,弱势群体在社会结构急剧转型和社会关系处理失调中应运而生,或是由于群体内的一些成员其自身的某种理由而造成的对于现实社会的不适应,并且以这样的一个群体为代表,表现出了生活难以适应和社会适应困难的现象。

二、法律援助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障

随着我国现代化程度的不断加快,各个领域内的法制化也在不断完善。这当中应当给予在社会中处于弱势位置的群体以特别的关注与扶持。改革开放至今,在保障与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方面,我国的立法机关不断做出努力。法律援助,就是国家出台的一项法律帮扶举措,其以法治化、制度化的方式,以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为对象,以给予减、免费或提供其他法律帮助的法律帮扶为手段,从而达到保障与维护其法律方面的合法权益的目标。其实质就是对需要的人群进行法律扶贫、扶弱,这是对弱势群体的直接法律支持。应当说,处于弱势的这样一个社会群体,需要的是社会的全面帮扶与支持。不断的去强调法律援助的重要性,是因为法律援助是法律体系中最基本的制度性帮扶,是对弱势群体最根本权益的保障手段。
现今我国关于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在进行着不断的改革与完善,这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与维护将会发挥很大的推动作用。在《法律援助条例》正式颁布之前,与法律援助制度相关的规定仅仅在一些法律、法规中有些许体现。在律师法中,有较为细致的关于法律援助的范围及程序的规定,关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应当酌情减免收费的具体规定在《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也有相关涉及。法律援助的发展到了1997年才有了新的突破,司法部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同时又成立了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这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走向规范化和社会化的重要标志。近些年来,我国部分大中城市的法律援助机构不断涌现,逐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并且初见社会成效。《法律援助条例》的出台,让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迈进到了一个更有力度的时代。

三、其他国家关于法律援助的做法

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制度最早出现于罗马法。法国进入司法领域是在法国大革命之后,法律援助的出现是为了遵从对所有公民的审判实现公平的原则。到了20世纪20年代的德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代作用才慢慢显现出来,后来又有英国、荷兰、美国、法国等国家竞相仿照学习。目前,国外法律援助主要有四种提供方式:第一种是私人律师模式。目前,英国的英格兰和威尔士,新西兰,加拿大的安大略省、艾伯塔省和新不伦瑞克省等国家和地区采用私人律师模式比较多。第二种是专职律师模式。瑞典、丹麦、加拿大等地区采用这种模式的较多,这种模式是由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来承担法律援助,而接受法律援助的对象几乎没有选择律师的权利。第三种是混合模式,即法律援助提供机构包括国家设立的机构同时还包括私人组织,法律援助的人员不仅包括公职律师同时也包括私人律师。这是两种模式的混合模式。由于这种模式既结合了其他模式的优点,同时克服了相应的缺陷,所以这也是目前各国法律援助实践中较普遍的模式。
目前,法律援助在世界上被大部分的国家视为政府的责任,彰显了法治社会,是其重要标志之一。在国外,对弱势群体的法制援助主要分为两类,第一,为了能最大程度上的保护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有的国家(比如瑞典、丹麦)把法律援助作为了一种社会福利;第二,私人援助型的法律援助制度,(比如英国、美国)。两种制度相比较,前者具有社会化程度高和管理统一的优势,但是这种类型的法律援助制度适用于国家财政和经济实力水平较高的国家。
国外的法律援助从实践层面看来,司法机会的均等性和慈善理念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根源,经过不断发展,解决贫困保障社会安全成为当今重点,法律援助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是具有同目的的。在西方国家,法律援助已经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是以国家责任为基础,以国家财政为主要支持和供给资金的后盾。

四、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亟待完善

我国法律援助在保护弱势群体权益,推动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司法公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方面已经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论文导读:情;第三,使法律援助的提供模式合理化,建立以专职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为主的混合模式;第四,建立多元化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政府拨款很重要,但是也不要局限于此,也需要建立法律援助资金募捐捐献机制;第五,拓宽法律援助渠道,只提供间接的法律帮助的目前状况必须突破,通过提供更加多元化的与法律援助相联系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
但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尚处于萌芽状态,所以,其它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法律援助方面的优点,我们要学习和借鉴,取长补短,将适合我国的内容合理的融入到中国的法律援助中。
第一,明确法律援助的范围,应对弱势群体加以更多关注;第二,应尽快建立合理的管理模式,但并不能照搬国外的法律援助模式,应当充分结合我国国情;第三,使法律援助的提供模式合理化,建立以专职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为主的混合模式;第四,建立多元化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政府拨款很重要,但是也不要局限于此,也需要建立法律援助资金募捐捐献机制;第五,拓宽法律援助渠道,只提供间接的法律帮助的目前状况必须突破,通过提供更加多元化的与法律援助相联系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为弱势群体提供司法公平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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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怀与扶持弱势群体体现了一个社会的正义感和公平性,法律援助是针对贫弱者的制度设计,其真正的价值所在,就是关怀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包含政府和社会两种援助形式,所要援助的群体有贫困者,还有一些特殊群体,比如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和农民工等等。法律援助不仅是对涉诉案件的受援人的法律服务,还包括其它非法律诉讼(如法律知识的普及等)的服务。简而言之,法律援助就是国家或其他组织为贫弱者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救济的制度。
总之,法律援助作为社会体系工程中的一项,是以保证每一个公民平等的享有司法资源为最终目的。使无论贫富或者强弱,都能得到平等的司法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