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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美商标法律制度比较与启迪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2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8465 浏览:81826
论文导读:泛地使用于各类商品上,发挥着突出商品特性、标示商品差异以及彰显商标权利归属等重要作用。商标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和规范商标的使用、注册等行为,并对商标权利进行保护,对侵权行为进行制裁的一系列商标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规范商标使用和保护商标权利方面最为根本和最为权威的依据,商标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往往会受到所处的
摘要:商标的本质以及中美两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表明,要切实保障我国企业在涉美经营活动中的商标权益,首先需要在国内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规定商标的内涵、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以及申请注册、争议处理、权利维护等程序性内容,同时结合实际不断发展完善成为系统、规范、完整的商标法律制度,使企业的商标权益在国内得到有效保护;其次,在涉美经营活动中,企业要充分了解和掌握自己所提供服务和销售商品目标区域(联邦或各州)的商标法律制度,包括其制定或修改时的社会背景、所反映的商标法律文化和观念及其变迁;最后,企业在涉美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联邦和各州的商标法律制度的同时,也要学会灵活运用法律所赋予的各种权利或有利条件,最大限度地提升企业商标的影响力和商业价值。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中美两国的商标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帮助我国企业正确认识和适应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从而在涉美经营活动中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商标权益。
关键词:中美;商标;商标权利;商标法律制度
当前,充分发挥商标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品牌影响和信誉保障等功能,并依法全面、持续地保护企业的商标权益,已经成为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商标,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要求并受到法律保护的,用以区别不同商品和服务及其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各种标识,包括文字、图案等等。商标是人类社会脑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是商品经济发展和权利意识增强后的产物,很早就被世界各国广泛地使用于各类商品上,发挥着突出商品特性、标示商品差异以及彰显商标权利归属等重要作用。商标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和规范商标的使用、注册等行为,并对商标权利进行保护,对侵权行为进行制裁的一系列商标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规范商标使用和保护商标权利方面最为根本和最为权威的依据,商标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往往会受到所处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社会环境的影响,这既形成了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之间商标法律制度的差异,也给企业的跨国经营活动造成了困难。
近年来,随着中美两国在经贸合作和企业经营方面的往来日益频繁和深入,我国企业对美国市场的重视程度和开拓力度也在不断加大,涉美经营活动不断增加。与此同时,中美两国企业在商标使用和保护方面所发生的纠纷也经常见诸报端。出现这种情况的理由较为复杂,除却一些企业确实存在不正当竞争和侵权行为之外,中美两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存在一定差异而我国企业对此并不十分了解,也是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因素。

一、 中美商标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由于在历史传统、文化背景、法律观念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加之商标活动和相关立法、司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状况也有所不同,造成中美两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区别也较为明显。在对制度内容进行比较和分析之前,有必要先对中美两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历程进行一下回顾和梳理。
1. 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新中国成立之前,一些根据地在有关商标的立法方面已经进行了一些探索,例如华北人民政府于1949年6月制定颁布了《华北区商标注册办法》和《施行细则》,用来规范和处理华北解放区的商标注册、权利纠纷等事务。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1950年7月28日,由政务院制定的新中国第一个商标法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以及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的《商标注册暂行施行细则》在第一期《商标公报》上予以颁布,标志着新中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得以初步建立。但是,由于当时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商品经济并不发达,在商标的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需求不强也不多,相关法规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此时由立法机关制定一部专门的商标法的时机显然也不成熟。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各项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商品经济得到了空前发展。随着商标申请和使用活动的日益增加,以及商标权利纠纷等理由的凸显,商标法制建设工作开始进入一个快速的发展轨道和崭新的历史时期。1982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则制定了《商标法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国家工商总局陆续制定了《商标评审规则》、《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商标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来与商标法配套实施。商标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提高全社会的商标观念和权利意识,规范商标注册、使用程序,以及解决纠纷、保护商标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由于我国企业涉外经营业务的快速增长,为应对和解决涉外商标活动中不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理由,我国立法机关和行政机构结合国际惯例并借鉴一些国家商标法律制度中的先进之处,对我国的商标法律法规进行了多次修订,效果显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前任总干事阿帕德·鲍格胥博士在评价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时说:“中国的商标法制已经基本完成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经过30余年的探索和发展,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日臻完善,有力地推动了商标活动的繁荣和发展,据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量从1983年的19 120件迅猛增长到了2013年的1 881 546件。我国企业也充分认识到了商标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经过多年努力,创造出了一批在国内外都有重大影响的各类著名商标。
2. 美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1857年法国制定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作用的商标法——《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商业较为发达的国家,大多较早地制定了本国的商标法律。北美殖民地时期,对于商标活动和商标权益纠纷,人们通常依据普通法来进行调整,而且在建国初期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仍然如此。独立战争后,美国作为一个新兴国家,非常重视对创新观念和创造活动的鼓励和保护,在涉及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活动中加以体现。例如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第3项和第8项分别规定了“贸易条款”和“版权与专利条款”,一方面把贸易和知识产权相关内容的立法层级提升到了联邦宪法的高度,另一方面也为以后国会制定适用于联邦范围内的商标法律奠定了基础。1870年,美国国会依据宪法中的论文导读:
“版权与专利条款”制定了第一部关于商标的法律规范——《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商标条例》,但是这一条例执行尚不足十年,即于1879年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商标”不属于应得到版权保护的“作品”和专利保护的“发明”为由,裁定该条例违宪而予以废止。之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美国国会没有再进行关于商标注册、保护等事项的大规模立法活动,相关内容主要由各州的立法机关分别立法予以调整。20世纪初,随着美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其他国家以及各州之间商业活动和贸易往来的大幅度增加,对于制定一部联邦层级的商标法的呼声再次升温,经过国会议员的多年呼吁和法律界的大力推动,美国国会于1946年依据宪法中的“贸易条款”制定了一部较为系统、全面的商标法──《兰汉姆法案》(The Lanham Act 1946)。随后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时至今日《兰汉姆法案》已经成为美国社会生活中处理商标方面法律事务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