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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乡村社会公平是如何建构?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0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3457 浏览:156225
论文导读:己的事故责任,同时认为停在路边上的三轮摩托车(罗萍英闲谈的对象就是某三轮摩托车驾驶员)也是造成事故的理由之一(事故发生后,三轮摩托车迅速启动,离开现场)。当晚该县交警大队介入,并进行了调查取证。但事故最终的处理却是在双方村委会干部和村组长及两村其他有威望的人的调解中完成的。换言之,乡村精英之间达成了对事故处理
摘 要:文章以一起交通事故的调解为例,探析乡村社会公平建构的模式:法律条文提供“剧本”,宗族势力是“舞台”,而精英人物则是舞台上的“主角”。这种模式强调规则、结构与行动者的相互作用和互动关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关键词:公平建构;乡村社会;调解;法律;宗族势力;精英人物
1002-7408(2015)01-0025-04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新四化同步背景下的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离散理由及治理研究”(13AZZ008)。
作者简介:柳发根(1973-),男,江西都昌人,贵州师范学院历史与社会学院讲师,华中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13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府发展与社会政策;刘筱红(1957-),女,河北临西人,华中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农村妇女研究中心主任,研究方向:公共政策分析、基层妇女参政理由、行政文化与行政管理现代化。
一、引言
所谓调解,是指发生矛盾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在第三者的主持下互相协商解决纠纷。由调解所达成的协议,无论是由当事人在没有外力强制情况下自愿达成,还是受到调解者的压力而“不得不”达成,都包含一个能够被双方认可和接受的原则,构成双方建立一致性的最低限度的基础。这个原则不仅体现了当事人双方的公平理念,也体现了社会关于公平的一般规范,“因为在调解中,只有符合公民常识观念的公平提案才有可能被当事人接受,甚至可以说,这成为调解中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因此,只要是被双方认可和接受的协议,就可以看作是“公平”的协议,故调解协议的达成过程实际上就是公平建构的过程。
乡村社会中的社会结构、社会成员的公平准则甚至参与调解的第三方都直接或间接影响纠纷解决的过程及其结果。[1]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反映了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调解犹如乡村社会的一滴水,通过调解,乡村社会的诸多因素可以得到反映和体现。
西方建构主义理论认为,社会理由的社会学研究主题不是“有理由的”客观事实或状态,而是这些事实或状态被宣称成为社会理由的活动和过程。经由这些活动和过程,社会理由建构性地存在着。[2]真实社会的建构是社会个体运用行动策略同现存的社会结构相权宜的产物。[3]本文中的“公平建构”指的是,公平是行动者在相应社会规范的制约下,将自己的主观意图同外在规范调适起来,重新定义“公平”的过程。被建构的公平可能是一种形式上的名实相符和实际上名实分离的结果。[3]
本文拟通过分析一起交通事故的调解案例,说明乡村社会中的公平是如何建构的。文中的实证材料主要来自笔者在江西省Y乡①的亲身经历和实地调查。2014年2月,笔者家乡村里的一个小青年驾驶摩托车时发生车祸,并致人死亡。笔者作为村里一名“吃皇粮”的人,被邀请全程参加事故调解。事后,笔者又对事故及事故调解的关键人物进行了访问,获得了比较详实的资料。

二、交通事故及其调解经过

2014年2月22日下午3时半左右,江西省Y乡柳村青年小强驾驶两轮摩托,车后载着其姐姐,行驶至Y乡江村时,不慎将在路边与别人闲谈的江村女性老人罗萍英撞倒。后在众人的帮助下,小强和其姐姐将罗萍英送往该县人民医院抢救,当晚6时,罗萍英在医院死亡。小强在事故发生后,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承认自己的事故责任,同时认为停在路边上的三轮摩托车(罗萍英闲谈的对象就是某三轮摩托车驾驶员)也是造成事故的理由之一(事故发生后,三轮摩托车迅速启动,离开现场)。当晚该县交警大队介入,并进行了调查取证。但事故最终的处理却是在双方村委会干部和村组长及两村其他有威望的人的调解中完成的。换言之,乡村精英之间达成了对事故处理的调解方案。2月25日晚上,调解完成,事故发生3天后就完成了对事故的处理。
整个事故调解的过程并不复杂。女性老人罗萍英在医院死亡之后,其家属要求“私了”,但小强的父母不同意。他们认为,小强不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逃逸的三轮车是造成事故的罪魁祸首,三轮车驾驶员是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但是,在交警部门的强压下,小强的父母承担了死者的安葬费20000元和抢救费1000元。次日上午,小强的父母委托村里有头脑的人(当地方言,指“乡村精英人物”)到江村对死者罗萍英进行了吊唁。次日下午,双方在乡政府进行了第一次协商,乡政府主管领导及两村的村干部参加了调解。在这次调解中,死者罗萍英一方要求得到23万元的补偿,而肇事者小强的一方只答应承担10万元的赔偿,声称其余部分由三轮车驾驶员负责,双方不欢而散。24日下午,两村的村干部老张和老江分别对当事方进行了劝解和宽慰,柳村的村干部老张到小强的家中找到其父母,告知其近年来交通肇事的赔偿金额,劝其适当让步;江村的村干部老江对罗萍英的家属进行了思想疏导,说明任何数额的经济补偿都只能起到安慰作用的道理,而且小强的家庭经济不宽裕。当天晚上,双方在江村罗萍英的家里再次协商,最终确定赔付金额为17万,25日晚上12点前付钱。25日晚上,在Y乡政府会议室,由乡政府主管领导主持,两村的村干部和其他精英人物见证,双方达成协议,小强父母付清17万,调解取得成功。经过三轮调解,在事故理由并未查明(交警大队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了一致意见。

三、基本分析:法律、宗族势力与精英人物

1.法律的规制作用。“即使是在宗亲和社区进行调解的民事纠纷中,国家法律也绝非毫无作用,相反,它为乡民之间的和解妥协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它始终都是民间调解中的一个重要因素,虽然它不一定是直接的。……但调解并不总是双方的妥协。如果是非对错显而易见,调解可能像是判决,使对的一方得到明确的胜诉,正义得到了伸张,但又给犯错的一方留下了余地,使他的面子多少得到保全。……可见,民间调解不是自律和独立于国家法律和制度的。”[4]24乡村调解离不开法律。在本案例中,法律的规制作用表现在它提供了一个标准,双方都以此展开博弈,达成均衡。另一个作用在于,它是解决理由的最后手段,这一点为双方倚重,“不行就打官司”是再正常不过的乡村社会的逻辑。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hxshlw/lw48182.html上一论文:浅论社会组织内部管理体系存在的理由及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