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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创新社会管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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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 要 国家实施社区矫正,将一些不需要在监内执行的罪犯按照一定的标准规制在相应的社区中,充分利用社区力量对罪犯进行社会化矫正。在这一过程中,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检察机关如何发挥职能积极参与社区矫正的创新社会管理理由研究,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全新课题。
关键词 社区矫正 检察机关 检察监督 创新社会管理
作者简介:曾燕玲、魏文波,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1009-0592(2013)11-208-02

一、理由的提出

在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深入贯彻与刑罚轻刑化发展的大背景下,适用于在监执行的罪犯数量将会减少,适用社会服刑的罪犯数量将会逐年增加。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我国于2011年颁布了《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正式把“社区矫正”纳入其中,这对后续的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在法律层面上提供了扎实的基础;于2012年颁布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强调人民检察院要对社区矫正各个环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法律监督。
对社区矫正的重视,表明我国在创新社会管理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是值得肯定和支持的。但与国外相比,我国还存在诸多理由和困难,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合理化发展以及对其实施法律监督。正因如此,本文以遵义市汇川区检察院为视角,归纳我院监所科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发现和存在的理由,并提出合理化倡议,希望能够对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的创新社会管理理由研究有所裨益。

二、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实施法律监督的必要性分析

(一)对社区矫正实施法律监督有利于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得到正确实施

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对社区矫正实施法律监督,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得到正确实施,不仅能够较好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完整进行,使法律监督权落到实处,而且对推动我国法治进步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从颁布与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中分析得出,负责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在对被社区矫正人员管理中享有相当大的权力,如果在这一阶段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督,则有可能会导致两种结果:其一,社区矫正制度流于形式;其二,滋生腐败,发生权力寻租的现象。这样就难免会出现作为给予厚望的社区矫正制度变为罪犯“有效”逃避法律制裁的“合法”之路,其后果将是无法想象的。
(二)对社区矫正实施法律监督有利于从根本上维护服刑人员(尤其是未成年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虽然《办法》中已对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所享有的权利有了明确的规定,但如何才能使服刑人员享有的应然权利较好的转化成实然权利呢?就离不开检察机关履行其法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的创新社会管理理由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7ctime.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律监督权。尤其是对未成年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就更加需要检察机关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理由在于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也已经明确要对被法院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管理。然而,在司法实践当中,这项有利于未成年犯的规定却遭受到“执行难”的尴尬 。因此,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能,从根本上维护社区服刑人员尤其是未成年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不仅要对社区矫正过程中(事中)的执法行为予以监督,而且还要对社区矫正后的法律效果(事后)予以“检查”(起码在接到利益相关人的请求后应该及时处理),防止出现重过程轻结果的现象,甚至出现类似于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遭受“执行难”的尴尬境地。

三、遵义市汇川区检察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目前状况及理由分析

(一)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目前状况

按照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2013年上半年我院监所检察科对辖区12个派出所(包括新蒲和新舟2个派出所)管辖的被法院依法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52人进行实地监督考察。并且,对辖区11个司法所(包括新蒲和新舟2个司法所)计229名被判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实地监督考察。
监督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机关和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建立档案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考察是否到位(包括对本辖区内社区矫正人员在外务工的报到情况进行考察,社区矫正人员是否按规定时间报到)以及对能否积极采取措施追查脱离监督的社区矫正人员等。

(二)目前存在理由分析

根据我院监所科在实践中对社区矫正实施监督检察的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理由:
1.无法及时地对罪犯服刑地与本人居住地不在同一地区的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法律监督
虽然《办法》中已明确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交接手续。”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我院监所科在处理一件由外地法院裁判的交本区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的案件时发现存在这样一个理由:在外地与我区司法局程序衔接上,虽接到相关通知,但是该社区矫正人员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查找起来比较麻烦。因此,这就在客观上导致了我院无法及时地对罪犯服刑地与本人居住地不在同一地区的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法律监督。

2.与司法局对接工作中存在差异

比如:上述已指出辖区内共计有229名被判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但是在与区司法局进行工作对接后发现,区司法局列入社区矫正对象的人员有196人,与监所科掌握的社区矫正人员相差33人(其中在案的人员相差29人,另外4人没有建立档案进行列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真实情况的掌握。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多个部门共同联手、协同推进。社区矫正制度作为目前我国刑罚监外执行的方式之一,从法院作出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起,到送达司法行政机关,再到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成功,这个链条当中离不开机关、法院、检察机关和司法局(所)、监狱等部门的协同努力。只要当中一个环节出现失误或者其他延迟行为,那么就不可能会使得社区矫正发挥应有的法律效果。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司法工作人员要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不能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一点偏差和失误,各种数据和资料都要当天抄录当天输入电脑存档,以免影响后续工作的进度。这个过程其实在另一方论文导读:面体现了程序正义的价值,正如有学者说:程序正义“主要体现于程序的运作过程中”。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的创新社会管理理由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上一页12
面体现了程序正义的价值,正如有学者说:程序正义“主要体现于程序的运作过程中” 。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的创新社会管理理由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