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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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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只要是罪犯就应当在监狱里面接受劳动改造,因为监狱会把罪犯与社会隔离,能够保障公共的安全。而社区矫正要把这些“坏人”放在公众生活的社区当中,而且具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仅靠矫正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公共安全得不到必要的保障。因此,面对对犯罪的危害,社会公众更信赖监狱的作用。

(二)缺乏立法的规制2003年两高

摘 要 社区矫正,顾名思义就是把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机关和社会力量依法共同对矫正人员进行监管、教育和帮扶的一种非刑执行制度。作为与监狱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具有开放性、社会参与性等特点,因此,如何多渠道、多层次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社区矫正,实现社区矫正的目的,是我们应当深入研究的理由。
关键词 社区矫正 社会力量 机制保障
作者简介:司皓洁,淄博市委党政法教研部。
1009-0592(2013)12-289-02

一、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一)司法所的管理体制决定

根据我国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和工作实践,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承担社区矫正的主要管理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其中,具体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和管理的是最基层的司法行政机关,及街道、乡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但是,从各地司法所的情况来看,平均每个司法所仅有1-2个工作人员,有的还存在空编的情况。因此,与司法所承担的多头工作相比,人员编制严重不足,很难开展好新时期的社区矫正工作。加之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过去没有涉足执行刑罚的工作,相关法律经验不足,执法水平低,难以适应社区矫正的要求,更难满足社区矫正的需要。同时,现行司法所实行的是双重管理体制,即司法所工作人员既受同级镇政府的管理,又受区、县司法局的领导。因此,司法所工作人员常出现混岗的情况,既要负责镇上的事务,有时还会派去包村,又要兼顾司法所事务。因此,如果仅靠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监督,很容易留下监管的空挡。而社会力量自身具有人数众多、分布广泛的特点,在其参与下,能够使得社区矫正对矫正人员的监管无处不在。

(二)社区矫正的目的决定

社区矫正的性质是专门机关工作与社会工作的结合体,是融社区刑罚执行、监狱行刑社会化等多方面内容为一体的综合性制度。其目的是通过社区矫正对矫正人员进行再社会化的教育,使其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同时,通过社区矫正的实施,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从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从这一作用上讲,社区矫正的目的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力量的参与程度。通过矫正机构与社会力量整合,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矫正,使矫正人员既能在社区中得到矫正,又能够在与社区的交往联系中体会到人性的光辉与温暖,从而逐步纠正其犯罪人格与犯罪心理结构,最终达到完全再社会化的目的。

(三)社会力量的优势决定

社会力量按照范围,既包含矫正社会工作者,即根据一定条件,选择并经培训的全日制专业人员如大学法律专业的毕业生等;又包含社会志愿者,即自愿为社区矫正提供一定服务和帮助的人。无论是社会工作者还是社会志愿者都有一个共同点,即他们是以一种平等主体的身份来帮助矫正人员的。因此,通常他们与矫正人员之间是互动的而非单向的,是倡议性的而非强制性的,这就容易使矫正人员更为接受和认可,减少矫正人员潜在的抵触和戒备心理。如此一个健康的社会氛围和社区环境,可以推动矫正人员的改造,平缓他们对社会的不满和仇恨,减少其重新犯罪的可能。其次,他们中的很多人具备专业知识,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作为社区矫正的辅助人员,能够为矫正人员提供专业的服务。
二、当前社会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理由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7ctime.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存在的主要理由及理由
社区矫正制度是2003年开始在我国试点进行的,虽然距今足有十年的时间,但是,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程度并不高。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足、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权利、义务、责任不明晰以及缺乏一个参与机制等理由明显存在。究其理由,主要由以下几种:

(一)缺乏必要的认识

社区矫正这种制度虽实施已久,但是很多人包括与此专业无关的机关工作人员对此并不了解。什么是社区矫正?主要是针对那些人?是怎样一种形式?对于社区矫正的有关内容还很陌生。同时,在社会大众的观念里,一说到罪犯,就想到“坏人”,就想到杀人、放火。认为只要是罪犯就应当在监狱里面接受劳动改造,因为监狱会把罪犯与社会隔离,能够保障公共的安全。而社区矫正要把这些“坏人”放在公众生活的社区当中,而且具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仅靠矫正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公共安全得不到必要的保障。因此,面对对犯罪的危害,社会公众更信赖监狱的作用。

(二)缺乏立法的规制

2003年两高、两部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指出:“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推动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从此规定当中,仅能看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重要性,而对于如何参与社区矫正以及社会力量的权利、义务、责任和保障没有明确的规定。此后,我国《刑事诉讼法》、《刑法修正案》虽首次采取立法的形式对社区矫正作出规定,但均未涉及社会力量的内容。

(三)缺乏有效的机制

当前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目前状况一是没有科学的管理机制,社会力量具有分散性、异质性等特点,如何对这部分人进行有序管理,同时对那些不适宜继续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如何进行调整、更换,将资源优势整合为发展优势,使其真正发挥社区矫正的辅助作用,缺乏一套管理机制;二是没有严格的选拔机制,矫正人员是一群特殊的人群,对于这样的特殊人员,光有专业知识还不够,更需要职业素养。如何选拔,什么标准,大多没有明确;三是没有合理的激励机制,没有建立或者健全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的政策及相关制度,缺乏社会参与的激励机制;四是没有有效的参与平台。社区矫正志愿者是专业力量的必要补充,是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化的重要角色论文导读:
。但当前大多数地区没有一个统一的组织,为组织人员培训、开展学习交流活动提供平台。

三、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路径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开展相关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中得到普遍重视的内容,同时也是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必定趋势。因此,要使社会力量普遍参与社区矫正,必须进行积极的引导,建立有效的参与路径。

(一)扩大宣传是前提

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前提就是对社区矫正要有一个足够的认识和理解。社区矫正这种新型刑罚方式体现的是一种新型人道主义刑罚观念,它的基本特征是用“矫正”替换“刑罚”,突出教育、挽救罪犯的目的。刑罚的人道性最主要的特征是:把犯罪人作为人看待,不对他们进行人格侮辱,不对他们进行肉体上的折磨。我国一向重视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坚信劳动创造了人和人类世界,强制罪犯劳动、接受监督的本身就是思想教育的过程。社区矫正就是依靠社区工作人员对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教育和通过矫正者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来引起内心的忏悔,矫正行为恶习,顺利地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社区矫正就是建立在刑罚的人道性的理论基础上。因此,社区矫正的实施不仅有利于贯彻刑罚的人道性,而且有利于整个社会形成温、良、恭、俭、让的人道主义风气,对于构建我国和谐社会也具有重要的作用。社区矫正的目的是通过社区矫正对矫正人员进行再社会化的教育,使其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监狱只是暂时监管犯人的场所,经过惩罚、教育以及改造后,绝大多数罪犯还是要回到社区的。只有对社区矫正的作用及价值有了充分的理解,才能积极的参与到社区矫正中。因此,要通过广播、影视等多种宣传方式,用具体的、生动的案例进行广泛宣传。

(二)立法明确是根本

完善社区矫正立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迫切需要,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国家刑事政策、不断改革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的迫切需求。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于2003年开始试点,2008年全面试行的。从立法上来看,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以法律的方式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这标志着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3月,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社区矫正。但是,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必须有充分的法律制度作保障,这是依法治国的必定要求。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逐步走向深入,但却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权利、义务以及保障不明晰。因此,立法部门应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的立法经验,制定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当然,我们现在也看到了《社区矫正法》正处于送审阶段,我们期待早日相见,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三)机制保障是关键

社区矫正是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相结合执行的制度,为了激发与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就需要建立一套能够充分有效地利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合理机制,这是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关键。
首先,建立有效地激励机制。社区矫正的志愿者,他们没有经济补偿,完全是凭借爱心从事志愿服务。这种志愿精神值得提倡,但在本工作上的花费应该得到报销。这个理由得不到解决,很难保证志愿者工作的持续性,对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津贴是管理的重要方面。虽然志愿者的参与是出于对社会的道义,但合理、必要的津贴有助于保护志愿者的公益热情,为他们的参与提供方便。第二,要择优选用,严把人员“入口关”。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录用,应当设定一定的“门槛”,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素养,接受过社会学、教育学、法学、心理学或其他相关的专业教育,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形式择优选用。三是要明确职责,严格工作纪律。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的职责定位,使他们能够根据合理的职责分工,进行与其特点相适应、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理由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7ctime.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长的社区矫正工作。同时,还要制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和职业纪律,确保他们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杜绝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违反工作规定或工作纪律的人员,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四是建立社区矫正的参与平台。特别是对于社区矫正志愿者来讲,因其具有分散性的特点,就需要建立一个参与的平台促使其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为此,各地司法机关也是尝试着建立了一批协助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机构。比如上海的新航社区服务总站。有420多名社工、5600多名志愿者从事社区矫正辅助性、服务性的工作,其工作网络遍布全市所有街道(乡镇);还有北京的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和中途之家也均属于社会团体性质的社区矫正服务中心。
参考文献:
[1]吴宗宪,蔡雅奇,彭玉伟.社区矫正制度适用与执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112年版.
[2]吴宗宪.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若干理论理由探讨.2003.
[3]谭恩惠,卫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引导及参与路径研究.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