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查重: 大雅 万方 维普 turnitin paperpass

简论论婚前财产公证社会学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1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782 浏览:20923
论文导读:
【摘要】婚前财产公证从法律上对婚姻当事人婚前所拥有的财产数量、价值及产权归属等理由进行明确,对于预防婚姻纠纷,稳定家庭关系,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婚姻法》颁布以来存在的婚前财产公证等理由,本文试图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进行探讨和解读。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公证;社会学分析
婚前财产公证从法律上讲是对即将结婚的男女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和债务等权利的归属关系进行界定,并以法律效力的形式予以证明的活动。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也对此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受到传统思想影响的我国公民,在对婚前财产公证的认识和实践上,还刚刚起步,而由婚前财产公证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也比较多。为此,本文将结合新《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从社会学的角度就其利、弊进行探讨,并提出推动婚前财产公证规范化、科学化的有效策略和倡议。
 论婚前财产公证的社会学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7ctime.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 

一、婚前财产公证面对的尴尬

婚姻关系是法律关系中的一种,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婚姻法》也在不断修订中走向完善。其中,对婚前财产理由的规定,在新《婚姻法》中也给予相应的说明,《婚姻法》第十八条中提到“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中提到“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而从婚前财产公证的实践来看,还面对着一定的尴尬。

(一)对婚前财产公证的积极态度

《婚姻法》中对婚前财产公证的规定,将婚前财产的归属关系进行明确,并从法律上对财产的价值、范围、及产权归属进行了限定,对于新婚夫妇来说是在自愿的前提下来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推动了社会的安定团结。主要表现有:一是法律效力具有对双方的共同约束力,从而为可能存在的家庭纠纷提供公正的法律凭证;二是能够快速有效解决财产分配上的争端,也能够推动夫妻双方维系婚姻关系;三是减少社会运转成本,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提高夫妻双方对婚姻的理性认识,明确未来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是对婚姻财产归属理由的明确界定,减少社会摩擦和不必要的社会运转成本。

(二)对婚前财产公证的消极态度

婚前财产公证一方面体现法律公正,维护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安全的同时,一方面也在婚姻关系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其主要表现有:一是给婚姻带来了思想伤害,婚姻财产公证将财产归属作为婚前协约的一部分,多少让男女双方对未来的婚姻产生质疑,特别是在我国传统婚姻思想较重的情况下,将婚姻公证看作是为“钱”公证;二是增加了婚前财产与现实财产之间的矛盾纠纷,财产公证让婚姻与“钱”建立了直接关系,将婚姻关系变得更为现实,对爱情与婚姻的期望与现实之间发生了碰撞,无形中又增添了破坏婚姻关系的“角色”。

二、现行婚前财产公证中存在的法律理由

对婚前财产公证利与弊的分析,需要从社会学和学的角度来探讨,并从现行的婚姻财产纠纷中,来寻找有效的解决理由的策略。
在案例1中:刘某与王某由恋人关系而共同生活了8年,期间刘某多次向王某提出结婚,而王某却以种种理由暂缓结婚,为此,刘某为了结婚而将自有一套房屋产权经由公证机构公证给王某,而2年后王某却状告刘某,要求刘某履行赠与协约,为此两人走上了官司之路。对于本案中存在的婚前财产公证理由,从法律角度来看,房产公证协议是以结婚登记手续为公证实质要件,而非单方面的赠与行为,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对于附有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在符合相应附加条件时才能生效,而本案中王某未履行结婚登记附加条件,所以,该公证所约定的房产不能归属王某。
在案例2中,李先生与马女士在婚前登记时,李先生对自行购置的100万房产进行了公证,而婚后马女士发现房子是按揭购买的,仍有50万的余款未付。3年后,两人通过一起做生意不仅还清了贷款,房子也升值到了150万。后来,两人因种种矛盾而吵架,马女士最后提出离婚,而在离婚诉讼时,马女士发现李先生竟然用房子作递延,并向银行贷款100万,还有80万的借款,两者合算起来共计180万,远远超过了房产的150万,而李先生扔以婚前财产公证为由,剥夺了马女士对房产的分割权力。对于案例2中存在的婚前财产公证理由,由于案情复杂,对于公证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是否具备相应法律效力等理由,仍然需要结合实际进行重新审查,从而给婚后财产分配带来更多的理由。

三、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倡议

我国婚前财产公证作为对夫妻财产制度的一种法律界定,笔者认为应该结合实际给予相应的调整和改革。主要从以下几点来着手:一是从法律关系上来明确财产公证制度,如对订立主体的限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订约权力的明确;二是从婚前财产公证的内容上进行限定,特别是对于违背法律、道德、及社会善良习俗等给予明确规定,如对婚前所有财产及债务归属理由的约定,对有形财产、无形财产的约定,对于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公证行为进行明确,对于财产公证中的年限进行设定,特别是对于婚后有子女时,对于各自合法权益的保护等;三是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撤销与变更进行规定;四是对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中的新增条款要采用“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通过试行后来修改并完善。
参考文献:
[1]任慧.浅谈我国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J].时代报告,2012(11).
[2]焦玉瑾.论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制度完善[J].商情,2012(29).
[3]梁分,熊海燕.夫妻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之解读与探究[J].法律适用,2013(5).
[4]陈莉莉.浅议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理由及其完善措施[J].法制与社会,2013(2).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hxshlw/lw10364.html上一论文:浅议社会:韩星出道难 难于上青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