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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民间纠纷私了法律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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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一件要发挥人们智慧的工程,恢复到内心的平和,弥补受到损害的自尊和尊严是最终的目的。要做到这些通过纠纷双方达成合意,而且是平静温和的,最好的莫过于私了了,因为大家彼此都有一定的了解,也大概明白纠纷发生的根源,私了不存在什么障碍。如果纠纷发生后,受伤害的一方毫无顾忌地对施害方进行恶意报复,则在一个纠纷中增加了不确
作者简介:叶海琳(1989.07-),女,江西省崇义县人,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社会学
摘 要:民间纠纷有多种形式,各种理由;这也就产生了许多解决纠纷的方式,私下了结是其中重要的一种。选择私下解决纠纷和矛盾有取得经济效率的作用,也能使纠纷双方的社会情感得到满足,进而实现一种传统的崇高的价值追求。私了与国家法律看似冲突,实则不冲突,而是吻合。生活的平静与安宁高于一切,国家的法律是为广大群众的最大福祉而最高权威的。法律与效率有关,但不仅仅是经济效率。
关键词:民间纠纷;私了;法律;效率
争吵、纷争、妥协和和解等构成的局面是生活,这也是生活原本的样子。

一、民间纠纷与私了

有人的地方就会有纷争,民间纠纷是一个剪影式的概括。根据一般释义,指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①。本文只把视线放在深受传统文化影响且广泛还未被消解传统影响的农村地区,这样的地方人们的心理情感还保留着相当部分的朴素思想。在中国,城市与农村中的纠纷是有区别的,尤其是解决方式的不同,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生活中纠纷的解决会更依靠国家的司法系统,而在农村地区中因客观条件的限制人们会选择于自身比较便捷的方式。当然,这种说法也不能是绝对的,在任何地方任何可能都是存在的,只是从目前的中国情况看这样的分类是有一定合理性的。
所谓私了,即私下解决纠纷矛盾的方式。在农村,如果发生了一些不利于自己利益的事且使自己心中十分不愉快,“受害者”很乐意看到使自己不愉快的人受到一定的“惩罚”或以相同的策略使其不愉快。要做到这些,矛盾双方就要坐下来“好好谈谈”,谈好了则是永远的结果,谈不好则有可能继续谈下去,谈到满意的结果为止,此为私了的大致过程。而如果民间纠纷私了的法律理性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有一方不合作或态度十分恶劣,对簿公堂是最后也是最好的选择了,此为私了失败。私了看似与国家法律司法无关,而事实上法律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充当了重要角色。

二、选择私了的理由

(一)私了的经济效率高

此效率非法经济学②上所说的效率,而是完全的以生活资本资源为内容的经济利益。选择私了的经济效率高不可避开的要与选择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方式进行比较。把一件让自己不高兴的小事告到法院,所要花费的金钱很大一部分是支付给律师的,而诉讼标的额一般不大,付完相关的费用后所剩下的钱也依然不会让自己快乐起来,所以这样做是不值当的,何况还不一定胜诉呢。再者,进行诉讼花费的时间很多,长期劳动的人要放下手中的活计去法院,劳动成果也就相应地减少了。时间与金钱的消耗在一场诉讼中是必须的成本,最后能得到什么还未可知。
如果矛盾的双方坐下来协商,时间与金钱的消耗量会减少许多;双方住家距离并不会很远,协商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的一些条件很容易达成一致,或者说这从来都不成为需要考虑的理由。达成最后一致的结果时可能会有第三方的人在场,这能保证结果的公开性,有时也可以不需要这样。私了的方式能更好地排除外在的与矛盾纠纷本身无关却容易影响纠纷解决的因素。

(二)满足感情的需要

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与人之间发生矛盾纠纷大多因为日常生活中的小事。往往小事生成的矛盾又容易引发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交流障碍,与人交恶的话会在平常的生活中造成许多不便,非自己与他人乐见的。农村人有朴素的人际交往观念,与人为善是美德,得罪人的人都是不好的。农民对自己的定位,对生活的态度,对自我的肯定大部分取决于自己与周围人的关系,与他人的相处状态。这种朴素的生活情感存在于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多少影响到无法避开地与人发生纠纷时人们会自主地去选择不会影响到双方内心情感的方式解决理由。能不发生纠纷就尽量不发生,而矛盾纠纷总是难以避开的。
选择私了的方式解决理由,无论理由解决与否至少尽力地用对双方都比较好的方式努力过。即使最后还是要走上国家司法程序,也不能指责于纠纷的一方或双方,可能纠纷的严重程度导致无法私了,又可能是其中一方的态度和品格让对方很失望。私了解决的纠纷,对人们情感的伤害可以避开,因为私了是双方的和平合意。

(三)私了是一种价值追求的体现

上述中所说的农民的那种朴素的人际交往观念,其实来自于一种更上层的价值追求,即和谐、祥和。不想发生纠纷却不得已地发生了,于是如何把局面恢复到纠纷发生之前,或把伤害降低到最小程度是一件要发挥人们智慧的工程,恢复到内心的平和,弥补受到损害的自尊和尊严是最终的目的。要做到这些通过纠纷双方达成合意,而且是平静温和的,最好的莫过于私了了,因为大家彼此都有一定的了解,也大概明白纠纷发生的根源,私了不存在什么障碍。如果纠纷发生后,受伤害的一方毫无顾忌地对施害方进行恶意报复,则在一个纠纷中增加了不确定性因素。难以想象如果秋菊的丈夫踢回村长同样的部位的后果③。
和谐不是说永远不会有矛盾发生,而是矛盾纠纷产生后可以得到良性的解决,且能使人们在生活中得到更多的有益经验,为更加复杂的生活事实指明方向。人对幸福生活的追求热情永远不会消逝,并且会要求更多的生活可能,而这依赖于稳定祥和的生活环境。私了纠纷,在广大的中国农村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这也反过来证明着人们的价值追求。私了是在目前生活水平下所能利用的最佳解决方式。

三、私了与法律的关系分析

(一)看似冲突,实则融合

把一件纠纷私了结束的,这整个过程能看到的就是纠纷双方的谈话,以及无关第三人在一旁作个见证,别的东西和事物就没有了。这个过程不涉及到国家法律的哪条哪款,没有法官也没有书记员,即使偶尔有一张半截的白纸黑字说明着有过纠纷和解决纠纷的重要事项也不是正式的任何一种法律文书。这个过程也给人以这样的感觉:私了是不需要法律的。私了给予人们的感觉可以解释为法律不管生活中的小事,也可以解释为法律在特定的生活背景里会隐藏起来,惰于发挥其作用。这些解释都是合理的,却是不建全面的,或者说是太表面化了。私了与法律的这种表面上的不相容和冲突是假象。私了没有刻意规避国家法律④,而是比较隐蔽地遵循着论文导读:间法.法制博览,2013年4月.董雪兵,朱慧.基于理性、效率与制度的法经济学研究——第八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综述.经济研究,2011年第1期.陈柳钦.法经济学的动态演化及其中国的发展.2011年(第九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论文集..论民间法的作用与运用.法制与社会,2010年2月.王军.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浅析“秋
社会中的法和国家的制定法。尊老爱幼,夫妻和睦,欠债还钱,赔礼道歉,这些在国家的法律中能一一找到对应。私了也不是胡乱进行,同样有相关的程序与步骤,其中普遍存在的第三方见证人有重要的角色定位,如同法律中的证据,保证着私了结果的公正性公开性。
私了并没有与法律发生实质性的冲突,而是采用了侧面的策略去展现法和法律,体现着法律的内容与权威。

(二)法律须尊重民间解决纠纷的习惯

民间私了纠纷在中国有很长的历史,是古代中国文化思想影响的结果。传统文化思想婶婶植根于民众的生活中,完全剔除是不可能的,且传统中的优良因子也不该被抛弃。一个国家的法律须一定程度上反应该国家的历史文化习惯,脱离于国家民族历史与民族精神的法律是没有生命力的⑤。私了在解决众多纠纷的方式中是比较独特的,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也不乏糟糕至极的例子,而这需要法律进行适当的调整。个别通过私下恶劣的手段解决纠纷的案例不是人们心中所希望赞同的,法律该发挥其引导、惩罚的作用;而其他多数实际有效解决纠纷的方式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尊重良好的风俗习惯是法律权威与效力得到体现的最佳方式。

四、小结:与效率有关的私了

效率,成本付出尽可能最少,收益尽可能的最大化。私了比之正规的司法程序经济成本较少,这是有效率的第一个方式;因为生活环境与生活习惯的影响,人与人不能闹得太僵,即使是有矛盾也应该和平解决,以便往后的在往后的生活中还能保有正常的良好的人际关系。如果纠纷十分严重且闹上法庭吵得“脸红脖子粗”,这对矛盾双方的人格形象不利,也会为外人所不齿。因此,人们对朴素情感的需求也易使其选择私了的方式去解决所发生的纠纷,这是民间纠纷私了的法律理性相关论文由www.7ctime.com收集,如需论文.尊严。长期生活于一个地方的人们会对共同生活的环境有一定的要求,要求别人同样也会要求自己,共同塑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是义务,这种义务不是来源于法律规定而多是自发的。这种义务也就使人们形成一个更高的价值追求,共同的价值追求会促使人们选择更有智慧和实用的方式去解决不可避开的矛盾纠纷。因而,内心情感的需要与安宁价值的追求可以得到,私了的收益就变得清晰可见。
人们对收益的确定与判断不仅仅是经济上的钱与物,而是人格尊严得到保护,受损的尊严得到弥补,有时候是“面子”6没有丢。这些已无法用所谓的经济价值来衡量了,人们也不愿意用金钱去对比这些头脑中的事物,用金钱来计算的话会使人产生一种被侮辱了的感觉,这种感觉是很不好的,有可能会是另一个纠纷的兆头。在考虑民间纠纷解决的效率理由时,有关人们情感的部分很难以被发现和计算,甚而是无法计算的,只有在充分理解了人们的生活习惯和内心感觉时才能做出比较正确的判断;而这个判断很有可能是不稳定的,因为任何一个细节都可能使内心的情感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感情是一件难以琢磨的事。
在用效率去分析中国的世纪法律理由时必须慎重,一个小小的环节有偏差都有可能导致截然相反的结论;过分迷信西策略理界关于法经济学的理论并不能真正揭示中国的实际情况,每一个国家的社会现实都是不容易完全描绘的,只能在踏实的理解实情的基础上去解释中国的法律理由才是真正有益的。(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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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① 参见百度百科解释,此释义最符合本文所指的纠纷类型.
② [美]理查德·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第二版),蒋兆康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书中有关于各种法律类型的经济分析,囊括多个法律部门,是典型的法经济学著作.
③ 源自电影《秋菊打官司》.
④ 参见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关于法律规避的论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版.
⑤ 见萨维尼的《论立法和法理学的现代使命》,萨维尼关于法的“民族精神”理论。
⑥ 参见梁治平的文化与法律的研究专著,《法辨》与《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社会学研究有关该理由可见费孝通的《乡土中国》关于乡土社会中人际往来的一些不言自明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