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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欧盟劳动者自由流动法律制度及其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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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 要 欧洲联盟内部劳动者自由流动, 同商品、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一起, 构成了欧洲经济一体化的基本内容。欧盟从建立时起, 就注重对劳动者自由流动的法律调整。我国正处于城市化的时期, 劳动者流动正迅速发展。我们应该借鉴欧盟的经验, 加强劳动者流动方面的立法, 以确保其有序进行, 推动改革开放的健康、和谐发展。
关键词 欧盟 欧洲经济一体化 劳动者自由流动
作者简介:刘青,新疆大学法学院2012级国际法专业研究生。
1009-0592(2014)06-268-02

一、欧盟劳动者自由流动的法律制度

毫无疑问,在欧盟内部建立一个统一大市场已获得了成功。自从其建立伊始,包含商品、服务、劳动者和资本的自由流动在内的“四大自由”就成为了统一大市场的基石,目的是在共同体内建立一个“以废除成员国间货物、人员、劳务与资本自由流动障碍为特征的内部市场”(《欧洲共同体条约》第3条3款),以确保一个“没有内部边界、自由流通的市场”的实现。劳动者的自由流动是由《欧洲共同体条约》(以下简称《欧共体条约》)第39条确立并维护的,《欧共体条约》第40-42条则进一步保护和鼓励了劳动者的自由流动。

(一) 劳动者的概念

在详细阐述一个劳动者在欧盟内部被赋予的自由流动权以前,有必要事先明确“劳动者”这一词语的含义。然而在《欧共体条约》中,并未提供有关“劳动者”的明确定义 。随着时间的流逝,在欧洲法院的帮助之下,“劳动者”这一概念所包含的内容已逐渐在实践中达成了一定的共识。
由于缺乏对“劳动者”这一术语的明确界定,导致了许多与其相关的诉讼,欧洲法院在解决这些诉讼的过程中对“劳动者”的含义逐渐衍生出了一些较为宽泛和包容性的解释。例如,在Lawrie-Blum案 中,欧洲法院认为“雇佣关系的实质特征是,在一个特定的时间段内,一个人在另一个人的指导下为其提供服务并因此而获得酬劳”。在Levin案 中,欧洲法院认为从事工作的人也属于《欧共体条约》第39条提到的“劳动者”这一术语的范畴。与此同时,并非所有的工作都能使提供者享受“劳动者”的待遇。该原则在Bettray案 中得到了最好的体现。欧洲法院在该案中认为,如果一项活动仅仅是为了让一个人回到劳务市场上,仅凭Bettray提供的服务及因此而获得的酬劳并不能认为这是一项真实和有效的经济活动。
尽管对“劳动者”这一术语的理解仍无法达成一个明确而统一的认识,但无论以何种定义来界定,各成员国的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必须是“真实而有效的”⑤,其核心的特征是以获得酬劳为目的而在他人的指导下提供服务,且劳动者必须是某一成员国的国民。其所享有的权利,如定居、就业准欧盟劳动者自由流动的法律制度及其启迪相关论文由www.7ctime.com收集,如需论文.入、职业培训以及劳动者子女、配偶的相关权利等也都是平等的。

(二) 劳动者自由流动的权利

劳动者自由流动的权利除规定在《欧共体条约》中以外,许多条例和指令中也多有涉及。《欧共体条约》第39条第3款详细规定了劳动者自由流动的权利,包括:(1)接受实际提供的就业岗位;(2)为此目的在成员国领土上自由流动;(3)依照成员国关于规范其本国国民就业的法律、法规或行政措施,为就业目的在该国停留;(4)在符合委员会通过的条例中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在某一成员国获得工作后在该国领土上居留。
除此之外,有关条例、指令对于劳动者自由流动的权利也做了进一步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者在自由流动过程中所享有的离境权、入境权及职业和平等待遇这三个方面。
与此同时,《欧共体条约》第12条还特别规定了不歧视国籍原则,正是这一原则的存在才保证了上文中提到的劳动者在自由流动中的各项权利得以贯彻落实。

(三) 劳动者自由流动的限制

虽然自1993年1月1日起,欧盟内部的劳动者从理论上可以拥有自由的在欧盟内选择居住和工作地点的权利,但正如法理学中的那句名言所说: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些劳动者们所享有的权利并不是绝对的,也需要遵守一定的限制。根据《欧共体条约》第39条第3款,劳动者在自由流动过程中享有权利的同时,需受到基于公共政策、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等合法性限制。然而,《欧共体条约》本身并未对“公共政策、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概念进行解释。可以看出,这三个术语主要体现了“公共秩序保留”这一原则,该原则是国际法上的重要原则之一,主要用于保护本国利益、抵制外国法的适用,或拒绝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各国一般均依其国内法对“公共秩序”做出了相应的解释。由于作为基础条约的《欧共体条约》并未对“公共秩序”的含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对其概念进行解释的重任便落在了各成员国相应机构的身上,这就赋予了各成员国在“劳动者的自由流动”这一理由上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除了上文中提到的基于公共政策、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的限制以外,欧盟内部的劳动者在自由流动的过程中还有可能在“进入另一成员国市场”的权利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公职人员的就业限制”这一点,即成员国劳动者在各成员国工作的自由不适用于国家公职人员的就业。 之所以对这类职业进行限制,主要是因为其职权往往包含行使权利的工作或维护国家利益的工作,若由他国公民行使,极有可能侵害本国利益,更有甚者,则可能侵犯到一国的主权。

(四) 自由流动劳动者的社会保障

尽管欧盟法对劳动者的自由流动规定了一定的限制,但依然存在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主要体现在法律制度保障这方面。
法律制度保障主要包含一级立法保障和二级立法——即条例、指令和决定的保障。对于自由流动工人在社会保障方面最重要的立法是《1971年6月14日理事会关于在受雇者、个体经营者及其家庭成员在共同体内部的迁移方面适用社会保障方案的第1408/71号条例修正本》(以下简称1408/71号条例),1408/71号条例对于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空间、主体、保障的内容)、法律适用、法律适用的例外、法律协调原则等做了具体的规定。1408/71号条例论文导读:适用于受雇者、个体经营者以及学生,对于它们的定义,条例作了详尽的规定。欧盟劳动者自由流动的法律制度及其启迪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上一页12
适用于受雇者、个体经营者以及学生,对于它们的定义,条例作了详尽的规定。欧盟劳动者自由流动的法律制度及其启迪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