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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新闻记者在隐性采访中应增强法律意识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1820 浏览:95845
论文导读:
[关键词]隐性采访;法律意识;新闻记者
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我国的新闻事业也在不断地发展壮大,各种新闻媒体不断涌现,这就加快了新闻媒体市场竞争的局势,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情况下,新闻记者到现场采取隐性采访新闻事件策略,获得第一手新闻素材。以其掌握的新闻线索常常是具有真实、鲜活、生动而又能够广泛吸引广大读者眼球的显著特点,常被新闻媒体的从业人员所普遍应用。新闻记者的隐性采访活动,被人们俗称暗访,通常是指新闻记者因实际工作的需要,在不暴露新闻记者身份或扮演其他行业从业人员身份的情况下,采用多种获取新闻信息的手段进行秘密采访的一种采访方式,是新闻记者进一步挖掘新闻事件深度的一种常用的策略。

一、隐性采访是新闻记者在新闻采访活动中饱受争议的焦点

新闻的隐性采访并不是一种新生事物。在国际国内的新闻史上有许多著名的案例,新闻现场的隐性采访,是对被采访者新闻记者隐藏自己的目的和身份的一种采访行为,近年颇受新闻记者、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接受和青睐,隐性新闻采访的魅力和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然而,当代社会中,随着新闻事业的发展和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环境,这种采访方式,在受到新闻记者赏识和应用、广大人民群众青睐和接受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争议。因为新闻的隐性采访,是一种冒极大风险的新闻采访方式。目前,在我国的新闻工作实践中,新闻的现场隐性采访,很大程度上被用在对那些不良的社会现象和不讲道德的无耻行为进行无情的揭露和深刻的批评,进一步引导人们弃恶从善的价值取向,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使新闻报道普遍带有对社会生活中的不良行为做出道德的评判的色彩。现实生活中的人们普遍习惯于通过是非、善恶、美丑等评判标准和传统观念来进行深刻分析后做出正确判断。也就是说,这种新闻记者在现场隐蔽性的多方位观察和迅速反映,与新闻当事人缺少有效沟通和核对的环节,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引发道德的质疑、矛盾的激化,法律纠纷等理由的出现。
就新闻的隐性采访而言,世界各各个国家在立法的过程中,都没有任何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赋予新闻记者在新闻报道中隐性采访的特殊权利,但也没有任何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禁止新闻记者在新闻现场的隐性采访活动。新闻现场环境中新闻记者的隐性采访活动之所以存在,就是依据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禁止这一新闻采访方式,所以新闻现场环境中新闻记者的隐性采访活动。是没有普遍作用上的法律保障的。在世界范围内,有的国家如:在美国的大部分州,未经许可非法“偷拍“都认为是犯罪。进入新世纪,我们国家的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的过程中,禁止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商业机密等。这种规定既适合于公开的新闻记者新闻采访报道方式,同时也适合于新闻记者现场采访中的隐性新闻采访方式。在《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明确规定:“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誉和正当要求”。这是否可以理解为不提倡新闻的隐性采访方式,因为新闻记者现场采访中,在隐性新闻采访的条件下,根本谈不上尊重被采访者的声誉和正当要求的理由。于是,新闻记者新闻采访中的隐性采访活动,始终存在着法律法规与道德观念的种种矛盾冲突之中,始终成为新闻战线最受争议的焦点理由。所以新闻记者在新闻采访中应用隐性采访的策略时一定要慎之又慎。

二、新闻记者在新闻采访活动中隐性采访的法律意识

1.新闻记者在新闻采访活动中的隐性采访,根据新闻记者介入新闻事件的程度和策略可采取一是观察式隐性采访,是指新闻记者以一个旁观者的身份。不动声色地搜集新闻事件的全部过程。在这种采访过程中,新闻记者只是以旁观者、记录者的身份出现,不会产生较多的争议和影响。但必须强调的是注意一般性违法行为或属于道德品质方面理由的事件,图片或镜头中涉及的个人肖像,应全面做技术方面的处理;撰写文字中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能不公开的一定尽量为被采访对象保保守秘密。二是介入式隐性采访,是指新闻记者在新闻采访活动中有意隐瞒或转变自己真实的身份,作为新闻事件的当事人直接介入新闻事件的过程中,并采取偷拍偷录等方式获取新闻线索。在这种采访过程中,新闻记者的身份是双重的身份。即是新闻事件的采访者,又是新闻事件发展过程中的直接参与者。这样的采访方式,由于新闻记者以双重身份的角色出现在新闻事件中,往往会产生行为规范不相容的局面,最终导致新闻事件中的矛盾冲突加剧,导致新闻报道失实或新闻报道不够客观公正。在新闻采访活动中,隐性采访带来的争议的焦点普遍因为介入式采访引起。所以有必要对隐性采访的操作过程做应有的限制和必要的规定。
2.新闻记者不能引诱他人违法违规。在法治社会中,一切社会行为都要纳入法治的轨道,同时包括对各种社会违法行为、犯罪活动、不良现象进行舆论监督时,我们必须要有强烈的法治观念。在新闻记者现场采访的过程中,采访的目的要明晰正确,采访的手段也要光明磊落,新闻记者在现场采访中不能只注重采访结果而不注重采访手段,为了揭露和抨击社会上违法犯罪行为,而不顾及法律与法规,以违法手段对违法行为。这就说明新闻记者的行为实际是“在某种程度上等于在诱使人们犯罪,有些有犯罪企图而没有犯罪行为的人可能由此真的走上犯罪道路。”一旦形成上述结果,新闻记者就会被采访者抓住把柄,人家认为你作为新闻记者故意设置圈套、布置陷阱、深入引诱,最终导致不良后果,引起新闻纠纷和负面影响,使新闻记者将处于不利的尴尬境地。因此,隐性采访应遵守新闻职业道德规范。
3.新闻记者在隐性采访中不能扮演党、政、军人员。新闻记者在隐性采访中不是所有的社会角色都可以充当或扮演,特别是新闻记者不能假扮各类党、政、军人员进行隐性采访活动。因为新闻记者如果假扮这样的身份,会严重干扰党、政、军等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会给这些部门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和影响。
总之,新闻记者在新闻现场采访的过程中,隐性采访只是新闻采访的一种策略,是在新闻采访报道过程中达不到预期效果的情况下,对显性新闻采访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新闻工作者只有在用尽了一切合法的、毫无争议的手段之后,才可以考虑是否用相对说来值得研究的手法来采访新闻。”如果滥用新闻的隐性采访,将会对新闻工作者和广大读者朋友造成严重的后果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编辑/刘佳)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hshlw/lw23029.html上一论文:简论著作权交易中的法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