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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方向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157 浏览:18155
论文导读:施,法治观念也逐渐深入人心,人们越来越多地依赖法律来解决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冲突。民众对法律的需求使得法律专业一度成为极为热门的专业,我国的法学教育得到了空前大发展,很快就出现了法学毕业生人满为患的表象,但另一方面能够满足社会需求的法律人才仍有很大缺口,出现这一矛盾的主要理由在于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的产品
摘 要: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各行各业对不同层次法律类人才的需求都在不断增加,尤其是城镇、乡村基层执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需要补充大量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律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为社会培养高素质、技能型、应用型的法律人才。高职高专法律教育要瞄准这个需求,突出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应用型,培养出符合各方要求的人才。
关键字:高职高专 司法考试 法律教育
随着依法治国方针的贯彻实施,法治观念也逐渐深入人心,人们越来越多地依赖法律来解决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冲突。民众对法律的需求使得法律专业一度成为极为热门的专业,我国的法学教育得到了空前大发展,很快就出现了法学毕业生人满为患的表象,但另一方面能够满足社会需求的法律人才仍有很大缺口,出现这一矛盾的主要理由在于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的产品没办法满足社会的需求,法学教育与法治社会的需求严重脱节。

一、我国法学教育的基本情况

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办学秩序混乱,在层次上不仅有法学本科、硕士、博士三个基本层次的学历和学位教育,而且还有法学大专、中专教育,还有3+2的5年制大专。同时还有自学考试、党校、函授、电大、远程教育等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同时并存的多种法律教育办学形式。这些形式多采用自学为主、集中面授的方式学习,教师多是外聘老师,为了节约开支,一门课有时面授时间仅一天甚至几个小时就发试卷考试,而这类学生平时工作很忙,学习只是为了拿文凭,真正学习的少之又少,以至于拿到了还不知法律为物,更别谈实践应用了。如此一来,我们的法学毕业生总体数量惊人,而质量却堪忧,以至于有的法学教育形式仅仅成了社会在职人员拿文凭的捷径。
高职高专院校法学教育夹杂在其中,面对着公办高校本科法学教育“高规范、高理论性”和自学考试、党校、函授、电大、远程教育等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法律教育“高速度、低质量”的压力,在夹缝中的中国高职高专院校法学教育困境何在?出路何方?

二、高职高专法律教育遇到的理由

(一)高职高专法律教育与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出现不兼容的现象

我国司法考试制度于2002年改革之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了A、B、C三个层次。A类: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A类资格证书全国通用。B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主要是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有关适用本科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将任职、执业学历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因此,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的人员,按照法律这一特别规定的精神,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或执业,以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这也是立法允许在这些地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初衷。至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人员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后,又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其任职和执业选择,应由所在的法院、检察院系统和律师管理部门规定并掌握。 C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考试成绩为320-359分的应试人员,以及在民族地区,确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诉讼而得到照顾的以民族语言文字应试的人员。此类人员包括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和大学本科以上两种情况。之所以对这些地区的应试人员实行合格分数线放宽,其目的也只是为了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因此,取得此类证书的人员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和执业。部分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律师助理的招聘公告中都明确要求本科以上学历并要求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而书记员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律相关工作人员甚至一些法院、检察院的司法的招聘公告中大部分也要求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给高职高专法学类毕业生从事法律职业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据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统计,2011届本科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最低的是法学和动画,而高职高专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比本科毕业生还要低。

(二)师资严重不足

数量足、质量高的教师队伍是培养高素质学生的基本保障。老师在法学教育当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容忽视,特别是对于自学性、主动性较差的高职高专院校专科生来说更不可估量。法学著名的教育家梁慧星教授认为,无论处在什么层次上的法学院,它们都是法学教育的组成部分,都应有共同的规格和最基本的要求。这个规格与要求其中一条是至少有20名专业教师,其中半数以上要有法学硕士或博士学位,副教授以上的教师要有7至8名,这是经全国法学教育反复研讨而定的最低标准。当前高职高专学院法学教育的师资队伍一般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教师队伍,大多来自公立学校在职或退休教师。二是专职教师队伍,以应届毕业的研究生为主。这在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及年龄结构上均不合理。外聘教师水平参差不齐,教学形态各异,没有归属意识,教学时间和科目难以安排;专职教师呈年轻化,缺乏实践经验,大部分无法将法律实务性极强的特征充分表达给学生,不免让学生觉得课程枯燥,与预期中的法律及法律职业相去甚远。教师流动性大,走马观花的轮换使得学生难于应付变化过快的教学方式。

(三)高职高专法律毕业生就业压力大

一方面,受自身教学资源和学时的局限,高职高专法学教育很难满足社会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求。再加上,对市场人才需求反应的敏感度不够,与人才市场和用人单位的信息沟通不顺畅,联合培养机制不健全,学生的应用能力普遍欠缺,且专业口径往往过窄,容易造成受教育者知识技能单一,难以适应社会对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又处于经济结构转型期,就业市场供大于求,企业又盲目追求高学历。这些因素都导致高职高专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就业困难重重,压力很大。

三、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出路

(一)重新定位当前法学教育

重新定位当前法学教育,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明确人才培养的目标是培养理论型研究人才还是培养职业型应用人才。大学本科法律教育的职能就是让学生获得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须具备的能力,最终目的在于对有志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进行科学而严格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熟练地处理社会中各论文导读:岗位职业变动始终融为一体。它不仅能够解决贴近理由,更能够解决融合理由。职业教育是做的教育,必须与工作、与职业融为一体,专业建设、课程设计以及整体的教育,都要与工作实践、职业岗位变动连在一起。参考文献:麦可思中国大学生就业研究课题组.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211.谢
种错综复杂的矛盾。因此,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只能是职业教育,而非通识教育。法学是世俗的学问,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法律的适用。早在1880年,著名法学家霍姆斯就讲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在于经验。”基于高职高专学院法学专科学生的知识背景及法学教育水平,高职高专学院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只能放在职业型应用人才上,也只有以突出应用型人才为导向才符合高职高专学院法学教育的实际。

(二)发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

在高等教育跨越式发展中,高等职业教育成为一个新的亮点,云南高职教育快速发展就是一个缩影。把“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作为重要的突破口和着力点,从中把握需求、汲取力量、培养学生、服务发展,进而凝炼和彰显高等职业教育的特色,提升高等职业教育水平。它既涉及到办学模式,又涉及到人才培养模式。高职院校姓“高”,是高等教育的重要部分;更姓“职”,是职业教育的领军方阵。姓“职”,是高职院校区别于普通高校的最大特点。姓“职”,就必须走“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道路。这是社会的要求,是学生及家长的要求,更是高职教育自身特点所决定的。
走“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之路,不仅能使高职院校办学始终贴近工作实际,贴近职业岗位,贴近社会实践的变动,更重要的是能使高职教育与工作变化、岗位职业变动始终融为一体。它不仅能够解决贴近理由,更能够解决融合理由。职业教育是做的教育,必须与工作、与职业融为一体,专业建设、课程设计以及整体的教育,都要与工作实践、职业岗位变动连在一起。
参考文献:
[1]麦可思中国大学生就业研究课题组.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211.
[2]谢沐.司法考试政策调整后的地方高校法学教育改革思路[J].科技信息,2009(21):36.
[3]金秀琴,李志国.高职高专法学教育课程模块、梯次设计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25.
[4]高秋萍.构建法学应用型人才[J].德育研究,2007(9):29.
[5]杨云霞.法学教育培养什么[J].前沿,2002(8):19.
作者简介:
唐浪(1975—),女,汉族,云南昭通市人,讲师,法学学士,单位:云南工商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
石磊(1985—),男,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助教,法学硕士,单位:云南工商学院,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方向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7ctime.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