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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中国司法会计鉴定功能定位及证明机理

最后更新时间:2023-12-2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9538 浏览:35753
论文导读:
摘要: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门以证明技术策略为研究对象的证明科学。其主要功能是证明理由而并非发现理由。但长期以来,鉴定人是如何对会计专门性理由做出主观判断并得以出具鉴定意见的证明过程被忽视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审计查账策略被当作了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策略和技巧。在今后的理论研究中,应当以“证明”为主导,将司法证明过程及证明机理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的主要研究对象,密切关注对涉案会计事实证明具有实质作用的逻辑推理与论证策略,积极法会计鉴定司法证明的科学化进程。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司法证明;逻辑推理;论证
1001—5981(2014)02—0056—04

一、理由的提出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理由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活动。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全面深化,司法公正日益成为法治建设的核心要求,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实现司法公正,司法鉴定作为一种证据调查的科学策略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司法会计鉴定是依据客观存在的涉案会计资料进行检验、鉴别,对会计专门性理由做出主观判断的司法证明活动。在现代汉语中,证明又称为论证,是指根据已知的命题或判断,通过逻辑推理,来断定另一命题真实性的活动。众所周知,司法证明是为司法裁判服务的证明。与一般的证明活动不同,司法证明活动主要存在于各种法庭审判过程之中,它是以证据为起点,经由多方共同参与的推理和论证,进而获得事实认定结论的活动。严格作用上说,司法会计鉴定中的涉案会计事实证明属于司法证明的次级证明,也有学者把它称之为“附属性证明”。附属性证明是司法证明的一个重要分支,是一个相对于庭审过程中的实体性证明和程序性证明而言的较低层次的证明,属于证明中的证明。它是为了解决实体性证明和程序性证明的先决理由而进行的证明活动。
司法会计鉴定作为司法证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其本质属性而言,首先,司法会计鉴定具有科学性。它是鉴定人运用科学原理和会计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理由加以证明的活动,必须遵循科学的普遍规律;其次,司法会计鉴定具有主观性。它是鉴定人对鉴定检材进行鉴别、分析、推断后得出的主观判断意见。在认识方式上,主要表现为一种逻辑上的推理与论证,必须符合逻辑的一般规则。最后,司法会计鉴定具有证明性。司法会计鉴定活动作为一种服务于法庭的诉讼行为,从受理、检验、论证到终结的全过程更应强调程序法律和证据规则对司法会计鉴定约束的特殊性,必须遵循司法证明的基本原则。
然而,长期以来,学者们对司法会计鉴定的司法证明过程及其证明机理缺乏足够的关注,普遍认为证明机理属于纯粹的经验和技巧理由,将其排除于司法会计鉴定科学研究之外,对司法会计鉴定的理论研究主要停留在如何运用审计查账策略查明经济犯罪事实等经验层面的总结,忽视了对司法会计鉴定司法证明过程的关注,对于司法会计鉴定“二次开发”具有实质作用的逻辑推理与论证等一系列证明活动却未能引起我们的足够认识,司法会计鉴定活动严重偏离了司法证明应有的轨迹。在未来的理论研究中,如何将司法会计鉴定研究引向深入,真正实现司法会计鉴定司法证明的科学化,从根本上取决于对司法会计鉴定功能定位及证明机理的深入研究。

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门以证明技术策略为研究对象的证明科学

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以涉案会计资料证明涉案会计事实的司法证明活动,其主要功能是证明理由而并非发现理由。虽然在实践中,鉴定也会发现一些理由,但这仅是偶然发生的情况,并非它的主要功能。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门以证明技术策略为研究对象的证明科学,司法证明过程及证明机理应成为司法会计鉴定的主要研究对象。

(一)司法证明是一种认定事实的重要手段和证据策略

长期以来,由于受到我国传统证据法学对司法证明过度泛化解释的影响,司法证明被界定为“司法机关或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或阐明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根据这一界定,“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就是一个证明过程”。这种将司法证明推行至包括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在内的整个刑事诉讼法调整的诉讼活动的解释,其实质是将司法证明错误的等同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其实,司法证明仅仅是认定事实的重要手段和证据策略之一。司法证明要求司法会计鉴定所回答的理由是涉案会计事实是如何证明的,其证明过程、原则要求和证明标准如何?并非如何发现、查明涉案会计事实的。查明与证明的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查明是证明的基础,证明是查明的目的;但是证明并不等于查明,查明也不能代替证明。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鉴定一直被定位为一种“侦查行为”,鉴定权成为公权力,“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被视为侦查行为。2012年,随着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为确保司法会计鉴定的中立性,我们必须转变观念,将服务于法庭的司法鉴定与发现事实真相的侦查活动区别开来,鉴定的使命是证明,而不是发现。如果鉴定人想让法官采信你的鉴定意见,你就必须在庭审过程中就专门性理由开展法庭证明活动,帮助法官认识涉案会计事实本身。如果我们不能清楚回答涉案会计事实是怎么证明的,也就无法从根本上将鉴定意见的正当化落到实处。由于受司法证明过度泛化解释的影响,司法会计鉴定的作用范围也被盲目扩张了,把从会计资料中国司法会计鉴定功能定位及证明机理相关论文由www.7ctime.com收集,如需论文.中搜寻涉案会计事实及资料也纳入到了鉴定的范畴,这在客观上弱化了鉴定证明的主要功能。到本世纪初,更多的学者开始放弃传统证据法学将司法证明予以泛化的思路,而更多地强调司法证明作为一种逻辑策略的属性和特征。如江伟认为:证明“在近、现代的诉讼制度中,指证明主体在证明责任的作用和支配下,运用证据这个证明策略求证或探知证明客体的抽象思维活动和具体诉讼行为,简单地说,证明就是认知案件事实的理念运动和具体过程的统一”。

(二)司法会计鉴定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司法证明是鉴定的主要功能

司法会计鉴定原本是以获取的检材为依据,以证明为路径,以出具鉴定意见为目标的动态过程。但目前我国学者对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的研究,主要局限于围绕“证据论文导读:极易造成“两张皮”现象:“一方面,在有关证据的研究中,证据被置于证明活动之外,成了一种纯客观的、静态的、已经确定无疑的东西,忽视了证明活动中证据的主观性、动态性、多变形。另一方面,在有关证明的研究中,证明成了单纯的分析、归纳、推理、判断的活动,忽视了证明活动受制于诉讼法定程序的典型特征,诉讼证明几乎被等同于纯
”本身从静态层面展开分析。如司法会计鉴定证据与诉讼证据的关联,鉴定证据的形式与要求、鉴定证据的分类、鉴定证据的运用规则等理由。证据法学理论认为,“证据论”与“证明论”并列为证据法学的两大部分,这种在客观上将证据与证明割裂开来的研究状况,对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研究极为不利,极易造成“两张皮”现象:“一方面,在有关证据的研究中,证据被置于证明活动之外,成了一种纯客观的、静态的、已经确定无疑的东西,忽视了证明活动中证据的主观性、动态性、多变形。另一方面,在有关证明的研究中,证明成了单纯的分析、归纳、推理、判断的活动,忽视了证明活动受制于诉讼法定程序的典型特征,诉讼证明几乎被等同于纯粹的认识活动而失去其规范属性”。中国司法会计鉴定功能定位及证明机理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中国司法会计鉴定功能定位及证明机理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