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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轻罪不捕直诉法律深思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0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0762 浏览:143976
论文导读:倡议。关键词宽严相济审查逮捕不捕直诉策略一、轻罪不捕直诉在我市实行的目前状况2005年~2007年上半年,宁德市两级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免于刑事处分、宣告缓刑案件分别占判决总数的85.49%、89.23%、8

6.68%。而近三年,检察机关以无逮捕必要适用不捕直诉人数分别为39人、43人

摘 要 审查逮捕工作是检察业务的重心之一,也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主要环节。在审查批捕工作中推行轻罪不捕直诉是贯彻这项政策的具体体现,对“教育、改造、挽救”刑罚功能的发挥有着积极的作用。本文笔者结合侦查监督工作实践,针对当前宁德市两级检察机关实行轻罪不捕直诉的目前状况、分析其理由,并提出具体的策略与倡议。
关键词 宽严相济 审查逮捕 不捕直诉 策略

一、轻罪不捕直诉在我市实行的目前状况

2005年~2007年上半年,宁德市两级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免于刑事处分、宣告缓刑案件分别占判决总数的85.49%、89.23%、86.68%。而近三年,检察机关以无逮捕必要适用不捕直诉人数分别为39人、 43人、 26人,仅占受案人数的

1.67%、66%、2.3%,由此可见,不捕直诉适用率过低。

二、轻罪不捕直诉适用率低理由

上述目前状况,与当前在审查逮捕环节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社会背景的现实不符。究其理由,主要有:一是部分办案人员扭曲逮捕的目的,执法理念尚未根本转变。长期以来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以“重打击犯罪”的观念指导执法办案,而以限制人身自由代价的逮捕措施自身具有惩罚的特征,人权保护意识淡薄。 二是“有无逮捕必要”确实难以正确把握。虽然现行刑诉法中规定了逮捕的三个法定条件,但逮捕、不逮捕的条件规定不具体。实践执行中难以准确把握。三是不捕直诉存在风险,“求稳怕错”心理作祟。若发生了犯罪嫌疑人外逃、或再次危害社会等情形,检察机关承担的压力是巨大的,是故“宁捕勿放、求个稳当”。四是社会帮教措施和社区矫治工作滞后,不捕后是否再犯,没有可预见性,缺乏监督管理措施,一部分人若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势必对宽缓的刑事司法政策产生消极影响。五是公、检、法三家衔接沟通机制不健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三家对法律适用、罪重、罪轻、事实的认定以及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甚至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都存在着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对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没有达成基本一致的认识。

三、策略与倡议

1、转变执法理念,正确认识适用逮捕目的,注重人权保障。结合当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该严当严,该宽则宽,宽严有度。同时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为契机,切实转变“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确立权利保障观念。
2、完善检察机关内部配合和制约机制。转变“重对机关监督,轻对自侦部门的监督”落后执法理念,牢固树立对机关和自侦部门的监督一视同仁的理念。既要认真履行对自侦案件的审查逮捕职责,依法及时逮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不决定逮捕。
3、准确把握逮捕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标准(试行)》的要求,规范审查逮捕工作,准确把握逮捕条件:一要着眼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审查。要排除仅有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无其他已查证属实证据辅证的案件事实;排除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证据存在重大矛盾又难以排除的案件事实;排除没有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又未形成证据锁链的案件事实;等等。二是要结合案情、证据,注重对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与适用刑罚预测性进行客观评价,综合全案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有无存在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附加刑的可能。三要强调对“有无捕的必要”综合分析。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对把握“有无逮捕必要”明确规定综合考虑个案因素来审查,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进行认定无逮捕必要性。
4、认真审查、做好不捕直诉的风险评估工作。无论是机关、海关等部门提请批捕的普通刑事案件,还是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决定逮捕的案件,均应认真阅卷审查,听取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与无罪辩解,核实证据,做到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支持,且证据都查证属实,能相互印证。拟作不捕直诉的应重点调查了解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从犯罪嫌疑人是否会在传讯时到案、是否有可靠的担保人或担保财产、考虑犯罪动机和目的、主观恶性、认罪态度,是否存在毁灭、伪造证据、转移赃物、串供的可能等方面的进行不捕风险评估;同时可询问被害人,征得其对适用轻缓政策的意见,已达成和解协议,核实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若有受威胁或胁迫,视情节轻微,决定是否适用不捕直诉。
5、加大力度做好社会帮教和社区矫治工作。一方面,要大力配合学校、社区、家庭和关心下一代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开展帮教矫治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掌握的丰富法律资源的优势,采取“送法下乡、送法到校、送法进社区” 、新闻媒体宣传等多种渠道,以案析理,进行法律宣讲、解读,重点在于预防重新犯罪上。同时,要调动一切可调用的社会资源,如退休老干部队伍等热衷帮教活动的社会人士,齐手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另一方面,要采取具体有效的监管教育措施,对贯彻从宽政策回到社会上的犯罪嫌疑人建立帮教档案,跟踪监督,坚持做到每月通过电话或约见的方式与其保持联系,在思想上、行为上、生活上、社交等方面进行全面矫治,严防犯罪嫌疑人流失或脱逃。
6、构建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转变不恰当地制约不捕率的做法。应构建科学的检察工作考评机制,合理设置考评项目及标准,重点考察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要针对案件事实、证据、情节的审查分析、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等,综合评价所作出的不捕决定正确与否。对正确的决定,即使再高的不捕率也应鼓励,而不应人为设置制约,确保不捕权依法、大胆的行使。
参考文献:
[1]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轻罪不捕直诉的意见.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3]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作者单位:宁德市人民检察院)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hjfxlw/lw47045.html上一论文:浅谈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完善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