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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完善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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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 要】就业歧视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理由,其侵害了广大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机会,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结合具体国情,尽快出台《反就业歧视法》,该法应当明确“就业歧视”的内涵与就业歧视行为的法律责任,完善受害者的法律救济途径;同时建立与完善反就业歧视的执法规则与司法规则,如设立禁止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建立劳动公益诉讼制度等。这样才能全方位完善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构建和谐就业环境。
【关键词】就业歧视;法律规制;立法完善
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5-0027-01
就业歧视是一个普遍的国际理由,具体到我国,现实生活中的就业歧视现象比比皆是: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身高歧视、户籍歧视……我国的就业歧视理由有其自身的地域性与历史性。就业平等观念的严重匮乏、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司法救济的力不从心、行政管理机构的作用不够等等理由,使我国的就业歧视理由日益严重。规制就业歧视、推动平等就业的任务迫在眉睫。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全方位完善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构建和谐就业环境。

一、建立与完善反就业歧视的立法规则

1、尽快出台《反就业歧视法》,明确“就业歧视”的内涵

平等就业、禁止就业歧视,是我国《宪法》、《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但是,我国关于就业歧视的相关规定却过于原则性,笼统性。正因为这种立法上的缺陷,使得现实中消除就业歧视面对一系列的理由。为了防止进而彻底消除就业歧视,建立平等就业环境,我国有必要在现行《劳动法》的基础上,依据《宪法》,借鉴国外及国际条约在消除就业歧视方面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反就业歧视法》。

2、明确就业歧视行为的法律责任

就业歧视理由并不是现阶段才出现的。比如性别歧视,这是几千年来,我国在歧视方面形成的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在就业领域的体现。用人单位,往往遵循一种不合理的传统,做出了歧视行为,但却不认为自己的行为违法。因此,应当明确规定发生就业歧视行为的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并且细化判定标准、具体惩罚、制裁条款。例如,规定处罚的种类并量化。

3、完善受害者的法律救济途径

我国目前对于就业歧视受害者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体现在传统的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考虑到彻底消除就业歧视还需要很长的时间,笔者倡议在实践中完善关于就业歧视方面的救济途径,主要包括经济性救济、禁止令、补偿性和惩罚性赔偿金、强制性措施等,另外这些救济方式的执行方式也应作出专门性规定,这样才能双管齐下遏制就业歧视的蔓延。

二、建立与完善就业歧视的执法规则

1、设立禁止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

所谓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可以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从而为劳动者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美国、英国等国家都设有公平就业委员会此类专门针对就业歧视的机构。我国也有必要重视国际上这一反就业歧视,推动平等就业的新趋势,设立独立的专门机构“平等待遇委员会”。这类专门机构的主要工作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执法,一方面是监察。执法方面的工作主要有:对用人单位进行反歧视教育,为就业者提供维权培训,处理就业歧视理由和劳动关系持续期的歧视理由,代表被歧视的受害人直接提起诉讼等。监察方面的工作主要有:监察用人单位、行业的招聘原则、升职标准等,调查相关劳动争议,并将调查情况向社会和政府公布。只有在专门机构和法院的双管作用下,才能更好发挥各自的权力,最终解决就业歧视纠纷。

2、规定劳动者对就业歧视行为投诉的行政途径

我国目前的行政机构繁多、法令庞杂,劳动者想要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就业歧视理由,需要走很多的弯路,花费大量的时间,但结果往往也差强人意。因此,我国的相关法律应该规定劳动者对就业歧视行为投诉的行政途径。规定劳动者认为自己受到了就业歧视后,可以向哪个政府职能部门投诉,投诉的时效,政府受理并且处理这种投诉的期限、程序等。

三、建立与完善就业歧视的司法规则

1、设置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在就业歧视案件中,不管用人单位实施歧视行为是否有主观故意,可以肯定的是证明歧视的证据,尤其是书面证据很少会留下。为了保护处于劣势的劳动者的权利,欧美国家在立法或司法上对举证责任的承担做了特殊的规定。如在英国,原告在诉讼中只需要提出被告具有歧视行为的表面证据,一旦原告提出了表面证据,而被告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歧视行为的话,法庭将支持原告的主张,从而将举证责任交由被告承担。我国应该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只要劳动者能证明自己在就业时,或者在工作的过程当中受到了不公平待遇,用人单位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必须能够证明之所以采取此行为是基于一个合法的而非歧视性的理由。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为自己辩解,致使抗辩不成立,法官将推定该歧视存在。这种举证责任上的分配设置可以对劳动关系各方的利益做一个法律上的力量平衡。

2、建立劳动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是指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有关团体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时,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检察机关、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等)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就业歧视行为,表面上看是针对个体的,是侵犯了求职者个人的利益,但是实质上,这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威胁和侵害到整个弱势群体的基本存活权。因此,在禁止就业歧视领域设立“公益诉讼”非常必要,一方面可以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群体的平等就业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能很好的遏制目前泛滥的就业歧视现象。
四、结语
我们必须要有长期与就业歧视作斗争的思想准备。因为我国今后一段较长时期都面对着巨大的就业压力,使得就业歧视理由更加复杂化。作为一个长期的社会理由,我国需要长期努力,坚决与就业歧视作斗争。我们的目标是,制约就业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完善倡议相关论文由www.7ctime.com收集,如需论文.歧视,使其不会蔓延,使就业歧视者得到应有的法律重罚,也给深受就业歧视危害的就业者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权利补论文导读:文献:颜三忠,洪萍.就业歧视及其立法规制.江西社会科学,2004,(12):163-165薛华.论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制与社会,2011,(11)肖力群.完善我国反就业歧视立法探析.苏州:苏州大学,2009蓝蓝,冯楚建.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若干理由探究.科技与法律,2012,(1):81-92作者简介:高文婕(1986—),女,山西太
偿与救济机制。
参考文献:
[1]颜三忠,洪萍.就业歧视及其立法规制[J].江西社会科学,2004,(12):163-165
[2]薛华.论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1,(11)
[3]肖力群.完善我国反就业歧视立法探析[D].苏州:苏州大学,2009
[4]蓝蓝,冯楚建.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若干理由探究[J].科技与法律,2012,(1):81-92
作者简介:高文婕(1986—),女,山西太原人,西北大学201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