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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财政法治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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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应当是由作为权利主体的集合(即公众)自行选择放弃结果,而不应由权威的政府来决定。2.私人提供公共服务的理论基础之二:有限政府人们订立契约建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自然权利,因此只有对政府权力予以有效约束,政府才能自觉成为“公共领域的仆人”。就有限政府这个命题而言,就是政府行为要有边界,政府行
摘 要:私人生产包括公共产品在内的一切产品的权利,公众也有选择提供包括公共产品在内的一切产品的权利,而具体到那些公共产品应当由政府垄断,这是形成社会公意的结果,公共权力应当执行社会公意,而不应当主动进行干预。也正因如此,财政法治使得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成为了可能。
关键词:财政法制 政府购买 公共服务
法治珍视自由、保护自由,并依据自由意志的公共选择来限制自由。因为自由,私人可以提供公共产品,也因为自由,公众可以选择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政府只是公众的人,只能按照公众意志来执行,也正因如此,财政法治使得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成为了可能。[1]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理论基础

1.私人提供公共服务的理论基础之一:经济自由

市场经济秩序之所以具有效率优势,就在于它赋予了经济主体以拥有活动的私域,并相应拥有经济自由。但是,经济自由并不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经济自由是由国家或政府作为一种提供安全、秩序和公正的具有规模效益的制度安排,是保护个人权利的最有效的工具。因此,可以说个体的经济自由是一种法治下的自由。而限制经济自由权利的法,则应当是由作为权利主体的集合(即公众)自行选择放弃结果,而不应由权威的政府来决定。

2.私人提供公共服务的理论基础之二:有限政府

人们订立契约建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自然权利,因此只有对政府权力予以有效约束,政府才能自觉成为“公共领域的仆人”。就有限政府这个命题而言,就是政府行为要有边界,政府行为的边界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政府必须承担实施法律和抵御外敌的职能;另一方面,政府必须提供市场无法提供或无法充分提供的服务。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因为认识的错误,政府提供服务时,往往会突破自己的行为边界。因此,作为一个有限政府,其行为应当做到以下四点:一是完全捆绑在“实施正当行为规则、保卫国防及征收税款以资助政府活动”这三个方面;二是将政府强制力的使用从政府提供服务中排除出去;三是强调公共领域中的政府服务,也要受独立部门竞争的约束;最后,政府尽可能从市场中退出,以免破坏市场的自发秩序。[2]

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理由:法权互动

财政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实现政府的司法权、财政行政权与相关各种权力之间的分立和制衡,防止行政权力过分集中和垄断。基于权利与权力的互动观点,公共权力应当保护私人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利,并遵从个人对这一权利的选择,只有这时,公众选择的权利才得以保护,公共权力的运转才是“合法的”,才会被社会中个人信任和服从。反之则是公共权力对个人权利的吞噬,那么势必引起个体权利对公共权力的反对甚至暴力反抗,公共权力的运转也就陷入了举步维艰境地。因此,“法不禁止即自由”,在没有社会公意的明确排除私人提供公共服务的领域,私人是有权利成为提供主体的,而政府则需要通过行使公共权力以保护这一权利,这权力行使的形式就包括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限制

私人可以提供和政府可以购买的公共服务的范围是依据公共选择而形成的社会公意来确定。因此,没有社会公意的约束,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是可以涵盖所有公共产品的生产,这其中就包括保护产权、国防和税款征收。但是从保护产权、国防和征税这些纯公共品的本身的特性来看,作为理性的公众,却是应当形成社会公意将这些公共服务排除在私人可以提供的公共服务的范围之外的。

1.保护产权

在一个联合体中,对于设立产权制度所需要负担的费用的分摊可能是不公平的,也就是所有人都会从规则的保护中获取利益,但是这种好处所需的成本却可能只能由联合体中的某一部分成员来偿付。于是,基于对规则和公平分摊产权制度所需费用的需求,政府也就产生了。如果保护产权,提供法治这一功能有私人提供,这就意味着包括议会、法庭、等保护规则和产权的公共部门被“私有化”了。市场中的主体从此也就失去了政治地位和法律作用上的平等。因为掌握提供法治这一功能的私人,其掌握了从规则制定到规则运转的绝对优势地位。那么这一私人,如果道德高尚,从公共利益出发,那么社会将退回到柏拉图设想的哲学王所统治的“理想国”,而如果这一私人只为满足一己私利,那么社会将会陷入专制的黑暗时代。而到此时,社会公众的选择权也就一去不复返,完全财政法治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成为可能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听凭提供法治的私人个人的意愿。因此,“保护产权,提供法治”这一公共服务必须由政府垄断,形成权力与权利的良性互动。
2.国防
人类历史上,不乏由私人提供国防服务的先例,更不乏私人提供国防服务而产生的血的教训。只有拥有绝对强大的私人武装的私人,才有能力提供国防服务,而如果政府将整个国防通过购买来实现。那么提供国防的私人主体,其私人武装力量将更为强大。而国防又是国家的命脉,私人提供国防服务,有难保私人不会在关键时刻反戈一击,利用自己掌握的国防力量推翻旧政权,建立自己的政权。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的末代皇帝罗幕洛被日耳曼雇佣军首领废黜,罗马帝国灭亡。这一事件无疑是对这种私人提供国防服务而存在的亡国风险最佳的阐释。因此,国防服务必须是由国家军队提供,而国家军队这种武装力量绝不可以属于某一私人或私人集团。[3]
3.征税
征税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征税权是最为典型的以权力换取权利的政治行动。如果征税不是由政府自己征收,而是委托私人部门行使征税权力。这就会有以下几个理由:(1)私人部门是没有公共权力的,那么如何保证税款能够有效征收;(2)假定公共选择了一家私人部门享有与征税相关的公共权力,那么这一个私人部门还与其他一般公众具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吗?享有公共权力本身就已经造成这一私人部门在政治地位和权力体系中凌驾于一般公众,而无法实现政治地位的平等,和公共选择的基础也就不复存在了;(3)同样假定一个私人部门享有了征税的权力,那么因为其掌握大量的税款,这一私人部门实际上也就掌控所有政府机构的命脉,那么人民依靠什么阻止私人部门利用自己手中经济优势,将政府“私有化”呢?因论文导读:深思.经营管理者.2014(10).上一页12
此,财政法治使得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成为了可能。
参考文献:
[1] 常江. 美国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及其启迪[J].政治与法律. 2014(01).
[2] 彭少峰,张昱. 迈向“契约化”的政社合作——中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之研究[J]..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4(01).
[3] 贺羽. 关于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深思[J]. 经营管理者. 20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