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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香港内地个税税制差异及借鉴作用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1552 浏览:95890
论文导读: 内地现行的个人所得课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比如:对工薪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采取定额扣除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采取会计核算办法,扣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对劳务酬劳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采取定额和定率两种办
【摘要】近几年,随着我国内地居民收入水平、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矛盾日益尖锐,作为和居民收入利益密切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存在的理由也越来越突出。本文通过对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制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对改革和完善内地个人所得税制具有一定借鉴作用。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香港个税 个税改革
内地经济近年来不断取得发展,但是居民收入水平、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矛盾日益尖锐,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相对高收入群体的税负明显不公平,近年来虽然对个人所得税采取了一些改革措施,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理由。因此,香港低税率、高扣除、轻税的个税制,对内地的个税制度改革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内地与香港个税税制的比较

(一)从税制模式角度

内地实行分类所得税制,采用源泉课征法,计征简便,节省征收费用,按所得性质的不同采取差别税率,有利于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但是,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的反应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造成应税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缴税或少缴税,而应税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缴税的现象。同时也为纳税人分解收入,化整为零达到避税、逃税的目的提供了可乘之机。
根据香港1947年制定的《税务条例》,按照以收益类型设置税种的策略,将个人所得征收的税项分为薪俸税(如同内地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利得税、物业税。香港的个人所得税在按前三种税种分类征税的同时,也允许纳税人选择将各种所得合并计算的综合征税办法,以调整所得税的负担。

(二)从税收来源角度

内地的个税征收来源既按属地原则又按属人原则征收。我国对于个人所得税主要征收对象在于满居住我国境内一年者。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也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香港《税务条例》规定,税收管理坚持属地原则,使征税面大为变窄。据此,不管收入取得者是否属香港居民,只有在香港赚取或获得的收入才须纳税,纳税人在香港境外获得的收入,只要不属于来源于香港,也无需纳税。这种严格限于境内所得征税的税收原则,使香港成为一个著名的“国际避税港”,推动了香港的经济发展。

(三)从费用扣除角度

内地现行的个人所得课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比如:对工薪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采取定额扣除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采取会计核算办法,扣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对劳务酬劳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采取定额和定率两种办法扣除等等。由此可以看出内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采取简单的“一刀切”,对纳税者的实际承受能力考虑较少。造成人均收入高低不同的家庭缴纳相同的税收,甚至人均收入低的家庭比人均收入高的家庭缴纳的税收还多,造成税负不公。
而香港则是针对赡养人口、婚姻状况、年龄等因素作了详细的规定。
香港的薪俸税规定了名目繁多的扣除免税项目,如为取得入息而支付的若干费用、折旧免税额、认可慈善捐款、亏损、培训教育费用等。另外,还根据每个纳税者的家庭情况(如单身、已婚、子女、兄弟姊妹、父母等许多因素[ 顾露华,吕倞,《陆港两地个人所得税公平度比较示》,《国际税收》,2013年第4期。]),分别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如表1所示),考虑较细。这种扣除既考虑了纳税人为取得应税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及相关的教育、住房等因素,又考虑了纳税人本身的状况、子女的数量、家庭人口的情况,相对充分地考虑到每个纳税者的实际负税能力,比较公平合理。
表1 香港生计费用扣除表
项目 免税额(港币)/年
基本免税额 108,000
已婚人士免税额 216,000
子女免税额(每名) 60,000
供养父母或祖父母免税额(每名) 36,000

(四)从税率设计角度

内地针对各项所得的税率设计,导致同为个人劳动所得,却因收入来源渠道不同,产生较大的税额差异。如勤劳所得与资本所得税负不同。股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资本所得适用20%的单一比例税率。而工资、薪金所得、经营类所得、劳务酬劳等适用的税率有时会高于20%,特别是工资、薪金的最高税率为45%,出现勤劳所得的税负高于非勤劳所得税负的现象。
香港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其中,薪俸税采用15%的标准税率或2%-17%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可以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薪俸税,但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的薪俸税,不得超过以扣除费用前的总所得乘以15%标准税率计算出来的税额。利得税和物业税都采用标准税率15%。总体上税率不高,各类收入的税负基本平衡。

二、香港个税税制对内地个税改革的启迪

尽管香港与内地在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体制上存在的巨大差异,导致无法简单复制香港个税制度,但香港个税征收制度至少可以给内地个税改革带来以下两方面的启迪:

(一)将征税对象由按照个人征收改为按照家庭征收

我们征收的税收范围是城市收入人口,而这数字的背后,又紧密相连的是城市收入人口的家庭,所以税收不应以单独的个体为出发点,而应以家庭平均收入为一个基点,更能客观的反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有效的避开因家庭人口数量的不同,获得收入的人数不同以及家庭必要的生活费用不同等因素而税收负担上的差异,充分体现税收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二)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征收管理

个税的调节对象应该是高收入群体,国内应制定相关政策,把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主要倡议措施:一是要综合运用日常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等征管手段,以非劳动所得(主要是财产性所得和资本性所得)为重点,继续加强对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以及高收入行业和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二是要继续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
参考文献:
[1]顾露华,吕倞.陆港两地个人所得税公平度比较示[J].国际税收,2013,(4).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gzyjlw/lw22930.html上一论文:阐释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根据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