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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论康德道德哲学三块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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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康德认为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责任也是有理性东西善良意志的内在体现,有理性东西实施道德行为的保证是自由,不仅仅是个体自由,也是群体自由,这使康德的道德哲学脱离纯粹理性,走向实践理性,其最终旨归在于保证人是目的。由此,康德建立了一个自己的道德王国。【关键词】康德;道德哲学;责任;自由;目的;有理性
【摘 要】康德认为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责任也是有理性东西善良意志的内在体现,有理性东西实施道德行为的保证是自由,不仅仅是个体自由,也是群体自由,这使康德的道德哲学脱离纯粹理性,走向实践理性,其最终旨归在于保证人是目的。由此,康德建立了一个自己的道德王国。
【关键词】康德;道德哲学;责任;自由;目的;有理性东西
在康德看来,哲学的主要分支有三个:物理学、逻辑学和学,他还认为,“约束的根据既不能在人类本性中寻找,也不能在他所处的世界环境中寻找,而是完全要先天地在纯粹理性的概念中去寻找。即摒弃一切经验成分,先天地寻找规律。” [1]康德的道德哲学便是此般想法的产物,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一书中,责任、规律、自由、定言命令等概念构成了其道德哲学的基石,以此为基础,康德构建了一个自己的道德王国。

1、责任:道德意志的内在动力

一个有强烈道德感的人通常会处事分明,严于律己,道德是先天存在的,还是后天浸进的,这是康德道德哲学体系中没有提到的理由,但一观《道德形而上学原理》,里面多是对道德感的论证,论证其先天条件与最高原则,并且论证直接以人来举例,可见康德的道德哲学虽是在探讨纯粹思想的特殊活动与原则,但其价值偏向还是适应于一切偶然的此在者,可称是一种哲学人类学。“在人类的条件下,在我们必须为反对违法的冲动和作斗争的条件下,善良意志就表现在为了责任的行为中。” [2]考察人的善良意志必须首先考察责任这一概念,在康德看来,责任是一切道德价值的源泉。
责任有很多种,保障个人幸福是其中一种,保障群体幸福也是一种,但当我们有意识地保障个体自身的幸福之时,很可能并非出于责任,善良意志的前提是出于责任,道德价值则存在于出于责任的意愿中。和责任相反的意愿是爱好、偏向,或直接或间接的爱好与偏向行为都不足以构成出于责任的现实基础。康德对于责任与道德之关系的考察引申出了三个命题:第一,“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第二,“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它所被规定的准则。”第三点可以看做是以上两命题所得出的结论,“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由此可见,康德所认为的道德价值与行为效果关系不大,却与行为准则即意愿原则有关,这里的责任是一种行为依据,其背后也有着自己的主体依据,即理性。
康德众口传诵的名句:“两样东西,我对它们越是坚持不断的深思,越是以更新更大的讶异和敬畏充满了我的心灵,这就是我头上星斗森罗的天空,和在我胸中的道德规律。”把规律视为研究对象是康德学说的一个特色,学是关于自由规律的科学,这样就把自由规律与物理学的中心对象——自然规律等量齐观了,拔高了责任的神圣性和道德的崇高性。那么,道德规律是什么样的规律呢?康德并没有做出定义式的回答,而是通过赋予其根本特性来试图厘清概念,即普遍必定性,指的是对一切有理性的东西都具有普遍效力,这种说法类似于中国儒家哲学中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尊重道德规律从而包含更多有理性东西的内在觉醒。
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责任,而出于责任才产生了道德行为。

2、自由:道德意志的可能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对自由的论述主要集中在第三章《从道德形而上学过渡到纯粹实践理性批判》上,“意志是有生命东西的一种因果性,如若这些东西是有理性的,那么,自由,就是这种因果性所固有的性质,它不受外来理由的限制,而独立地起作用;正如自然必定性是一切无理性东西的因果性所固有的性质,它们的活动在外来影响下被规定。”,从这一对自由的消极阐明中,康德引申出了自由的积极概念,“自由尽管不是得之于自然的、意志所固有的性质,但并不是无规律的,而是一种具有不变规律的因果性。”,相对于自然的必定性来说,自由是自律性的,意志本身所固有的性质便是它自身的规律。
道德对于人类有着约束力,对一切有理性的东西来说均是如此,道德本身就是从自由所固有的性质引申出来,那么,自由便是一切有理性的东西的意志所固有的性质,谁能够按照自由观念而自主决定行动,那就表示他在实践方面是真正自由的。康德如此来论证自由与实践理性的关系,他主张:“我们必须承认每个具有意志的有理性的东西都是自由的,并且依从自由观念而行动。我们想,在这样的东西里有种理性,这就是实践理性,具有与其对象相关的因果性的理性。”理性在这里保障了自由的存在空间,自由也摇身一变成了自由意志,完成从抽象到具体的转化,主体可依照自由意志做出符合理性的行为。但实际上人的行为经常也会受到感性的影响,与理性背道而驰,感性与理性在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中是个不能分离的连体婴儿,一方面,人属于感觉世界的一部分,通过直觉、想象等感觉因素来直接到达意识,另一方面人也是理智世界的一部分,单看看我们目前所拥有的各种科技成果便可知了,这是感觉世界不会直接提供给人类的财产。离开感性,理性无法思维,离开理性,感性也没有存在的必要。于是,一个有理性的东西必须从两个角度来认识自己:“第一,他是感觉世界的成员,服从自然规律,是他律的;第

二、他是理智世界的成员,只服从理性规律,而不受自然和经验的影响。”

康德以此来说明自由的概念:“自由即是理性在任何时候都不为感觉世界的理由所决定。”从而,康德的自由与理性规律,具体表现在道德哲学领域便是道德规律联系到了一起,自由须以道德规律为基。

3、目的:道德意志的归宿

康德的道德哲学以有理性的东西作为阐释主体,有理性东西的内在觉醒是出于尊重规律,产生责任感,这是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力,并因自由意志的可能而产生道德行为,关于种种道德行为的最终指归,康德也说得很明确,那就是人。有理性的东西本身就是作为目的而存在,也因为被作为目的而受到尊重,他们有着自己的行为原则,也为一定的行为原则所支配,但归根到底还是作为目的.康德由此道出实践意志的第三个原则:“每个有理性东西的意志的观念都是普遍立法意志的观念。”法律的制定者们自身必须服从法律,正是因为有理性东西的意志都是普遍立法意志的观念,所以才确保了我们的服论康德道德哲学的三块基石由论文导读:的理由。“意志的自律是一切道德法则所依据的唯一原理。反之,任意选择一切的他律不但不是任何义务的基础,反而与义务原理,与意志的道德性,相对反对。”可见,意志自律是服从理性的自律,意志固然可以为自己立法,但也要在理性的范围之内,这就意味着有理性东西的相对价值,但人是目的这一看法却保证了有理性东西的绝对价值。由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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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话题已被哲人们谈论了成千上万次,关于道德如何实现,人们都会有自己的不同看法和论证,康德的道德哲学以人是目的为最终旨归,建立了一个与工具王国相对立的目的王国。作为有理性的东西,人通过责任被规律所束缚,这是理性的题中应有之义,但人们怎样能实现以自身为目的的最终目的呢?这里存在着一个意志自律的理由。“意志的自律是一切道德法则所依据的唯一原理。反之,任意选择一切的他律不但不是任何义务的基础,反而与义务原理,与意志的道德性,相对反对。”可见,意志自律是服从理性的自律,意志固然可以为自己立法,但也要在理性的范围之内,这就意味着有理性东西的相对价值,但人是目的这一看法却保证了有理性东西的绝对价值。由此可得出人是目的的实践价值,一方面,个体是群体中的一部分,受群体道德律所约束与规定,不能随心所欲,但在形式本身是自由的,个体都是目的,都是最终归宿,这也是意志自律与道德律的辩证关系之处。
康德曾说:“犬儒主义的纯净无欲和苦行僧式的禁欲主义对社会并无任何益处,这是对美德的歪曲,使美德变成令人反感的东西。”的确如此,康德的德性论以责任、自由和目的为基石,太过纯净与崇高,看似虚幻缥缈,但实实在在却是有理性东西的所长和人之为人的幸福所在。
注释:
[1] 康德. 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37.
[2] 康德. 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