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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汇丰银行自担责任与我国许霆案之法律经济学比较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0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2837 浏览:48896
论文导读:元和1.8万元,并携款潜逃。最终广州中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各界人士纷纷将两个案件进行比对,同人不同命,各种新型的事物不断挑战着传统的司法理念。本文从法律经济学角度,运用效率标准来分析两者的法律适用后果。关键词:汇丰银行承担责任,许霆案,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法律经济学1006-026X(2013)12-0000
摘要:据英国《每日邮报》网站2012年5月19日报道,英国汇丰银行一台ATM机发生故障,在顾客取款时会吐出双倍数额的,此消息不胫而走后,很多人赶来提款。事后汇丰银行方面称他们可以不用归还多余的钱。而于此类似,在中国最为轰动的便是许霆案,2006年4月21日,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分别取出17.5万元和1.8万元,并携款潜逃。最终广州中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各界人士纷纷将两个案件进行比对,同人不同命,各种新型的事物不断挑战着传统的司法理念。本文从法律经济学角度,运用效率标准来分析两者的法律适用后果。
关键词:汇丰银行承担责任,许霆案,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法律经济学
1006-026X(2013)12-0000-02
要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分析,不得不运用到“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而此标准的实际上是总财富最大化的标准。“财富最大化”是波斯纳的成名作《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法律经济分析理论的精髓。波斯纳致力于,将人们从互相交换中各自获得利益的简明经济理论和与经济效率有关的市场经济原理应用于法律制度的研究,他认为法律应该在任何行为领域引导人们从事有效率的活动。即,法律应有利于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从而推动社会财富的增加。如果权利赋予的成本过高抑制效率,那么权利就应该赋予最珍视它的人手中。这也是本文使用法律经济学比较分析的主要目的。

一、从中国许霆案深思到现行法律体制

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分别取出17.5万元和1.8万元,并携款潜逃。最终广州中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于许霆案中法律的适用曾引起法学界的争论,笔者将其概括为以下五种简单描述,并且将许霆的行为状态分为二个阶段:第一阶段许霆发现ATM机故障多出钱;第二阶段许霆利用ATM机故障伙同朋友郭安山恶意支取,而后许霆携款潜逃。
(1)无罪。无罪的理由既是参照了罪刑法定原则,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许霆的行为并不属于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的新型危害社会行为,他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下面会作详细分析,许霆行为不属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情形。
(2)不当得利的民事行为。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需要注意的是,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利益的状态,不是由于受益人对受害人做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的疏忽、误解、错误。此时不论受益人是善意或恶意,都已构成债的关系。比如:由于银行业务员的疏忽,多支付给顾客,不论顾客是否知情的情况下,顾客都构成不当得利,应基于债券关系返还多支付的。
此时我们能清晰的认定,许霆行为的第一阶段,当许霆发现ATM机故障多出钱时,由于ATM机自身的错误属于受害人的,他所获得的钱属于不当得利的民事行为,构成债权,此时的多出款项应会归还银行。
(3)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策略,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使被害人产生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自愿交付财物,但此时强调对象必须是自然人,而不是机器。所以许霆行为不属于诈骗罪。
(4)侵占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此罪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先合法持有,再非法占有,如:因代管合法持有财物,拾得遗忘物,获得埋藏物。许霆取得ATM机因故障出的钱,并不是属于合法持有,所以也不符合侵占罪。
(5)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即行为人自以为秘密的在财产保管人或所有人不知的情况下取走财物,不论客观是否被发现或者被暗中注视(如监控录像)。
许霆案中虽然银行存在过错,而银行的过错仅在于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ATM机的故障,因而使ATM机的处于一种疏于管理的状态。但即使银行疏于管理,仍在ATM机中,银行并没有丧失对的占有权,也不是无主状态。此时我们来看许霆行为的第二个阶段。他不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伙同他人秘密取得,最后又携款潜逃,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就如房门大开,小偷拿走财物一样属于盗窃,不会因为主人的疏忽成为小偷无罪的理由。因此,许霆的行为由第一阶段的不当得利民事责任,到第二阶段的刑事责任的转变。
同时我们还应明确ATM机的性质,ATM机实际上相当于虚拟的柜台工作人员,它具备自动存、取款、转帐、交易等银行柜台业务的基本功能。而且,ATM机内的资金来自银行,本身即是银行的资产,同时,该机的业务流程也系由银行设定与管理,显然是银行业务的一种延伸,ATM机本身亦为金融机构所有和管理,是金融机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有鉴于此,完全应认定ATM是金融机构。在确定了许霆属于盗窃金融机构后,他的量刑只能在无期徒刑和死刑中选择了。我国刑法的264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盗窃金融机构之所以被处以严厉的刑法的一个理由是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它属于可盗窃资产的价值密集区域,同时潜在的罪犯通常都是技术高超难以被抓获。刑法的威慑力可以激励潜在罪犯以较轻犯罪或不犯罪来取代较重犯罪,这也是给予更严厉处罚的目的和最本质的价值取向。
在现行《刑法》制定以及后来 1997 年大修时,在我国,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都是单一国家所有,金融机构的性质决定了其财产都要当做国有资产对待。那么这个盗窃金融机构被严厉处罚的另一个理由便是侵犯了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财产。从宪法,民法通则,到刑法,无一例外的对“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做了各种表述。在制定这些法律的时代,由于意识形态和社会形态,此类法条符合国情也有利于建设。我汇丰银行自担责任与我国许霆案之法律经济学比较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国目前的银行除了四大国有银行,余下的90多家都是国家或地区政府控股的,国家金融市场逐步开放,各类金融机构也融入生活中,在金融机构论文导读:转变为民事主体的时候法律依旧对盗窃金融机构处于严厉处罚便是欠妥当的了,如何修改法律以保障法律的权威更值得商榷。汇丰银行自担责任与我国许霆案之法律经济学比较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上一页12
转变为民事主体的时候法律依旧对盗窃金融机构处于严厉处罚便是欠妥当的了,如何修改法律以保障法律的权威更值得商榷。汇丰银行自担责任与我国许霆案之法律经济学比较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GetFullDomain}提供,转载请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