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查重: 大雅 万方 维普 turnitin paperpass

关于法律视角看“虐童”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750 浏览:6529
论文导读:
摘要基于现今社会虐童事件的频繁发生,对儿童的安全进行法律保障刻不容缓。参考国际上对儿童安全理由的认识,提出关于我国儿童安全法律保障的相关立法方面更具体化、可操作性较强的倡议。以“防治”制度与“惩戒”制度相结合的方式,从根本上达到保护儿童的目的。
关键词儿童安全;虐童;刑法入罪;法律
A
儿童是一个有着特殊的年龄及心理状态的群体,他们所有的一切还处于萌芽状态,其健康的成长,是稳定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祖国未来经济、文化、环境建设良好发展的必要因素。幼时的心理疾病与阴影很有可能会导致成未来的反社会分子,具有严重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忽视儿童安全理由只会让人享受一时的宁静,而后的暴风雨会导致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

一、目前我国对于“虐童”行为的处理方式

2012年10月,浙江温岭幼儿园一名女教师的700多张虐童照片在网络上疯传,照片中“揪耳朵”“胶粘嘴”“头倒垃圾”等残暴行为不禁让我们震惊:原来这些孩子们过得竟这般不堪。女教师颜艳红将“保护儿童”这一话题推到广大社会舆论面前,人民群众对此行为的谴责声连绵不绝。在此之后,虐童事件频频,新闻媒体对保护儿童的相关报道屡见不鲜。2012年10月山西太原蓝天蒙台梭利幼儿园女教师一小时狂扇女童70余耳光;同月湖北武汉女教师因小学生未按时完成作业而将其脸部猛撞墙壁数次,此教师还曾获校优秀教师荣誉;2013年5月贵州金沙县杨世海以“开水烫头”“鱼线缝嘴”等残暴手段其女儿;同月海南万宁某小学校长被爆携六名开房。
而对此事件的处理结果也不尽人意:浙江温岭幼儿园涉事女教师颜艳红仅被行政拘留15天,五名家长起诉要求经济赔偿未果,另一名参与拍照的女教师童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处罚;山西太原案件的涉事女教师仅被行政拘留15天;贵州金沙县杨世海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而其湖北武汉涉事女教师以及汉南万宁小学
校长等相关涉事人均因“无法可依”“证据不足”等理由逃脱法律的制裁。
可见,虐童行为在我国已不为罕见,对于“虐童”行为的处理方式也不能为受虐儿童的家长们所接受,一片斥责声音的背后隐藏着一系列的理由。

二、针对“虐童”行为的处理方式中所存在的理由分析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没有“虐童罪”一项,只有罪,而罪的犯罪对象是家庭成员。因此,对于上述行为,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罪量刑,多定为寻衅滋事罪或故意伤害罪等。然而以寻衅滋事罪刑拘又稍有牵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只有第293条寻衅滋事罪规定的四种情节之一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符合上述人员的行为特征,但寻衅滋事罪的一个必要客观条件是其行为达到扰乱社会秩序的效果。倘若以“故意伤害罪”量刑,其客体要件的衡量必定导致放宽行为的尺度,即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权,是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轻微的殴打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关于儿童的法律法规倡导性规定过多,导致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老人、妇女、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这些禁止性规定司法实践程序操作中十分苍白无力,同时也使法律对社会、对群众的警示惩戒作用发挥不到极致。

(三)现今教师水平普遍偏低,各教育机构对幼师道德修养、师资水平的考核不予重视

大多学校都关注教师的“硬件”条件而忽略了其职业修养。九年义务教育中并不涵盖幼儿阶段,市场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以盈利为目的的私办幼儿园在招聘教师时,忽视专业素养与职业道德,不加培训就上岗,甚至有的私办幼儿园的教师没有《教师从业资格证》,幼儿园也敢予以聘用。这些不能良好管理情绪的教师们对学生乱发脾气,暴打施虐。

(四)我国对法律相关知识的普及力度不到位

中国几千年文化传统下“不打不成器”、“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打式”教育理念深入人们的脑髓,老师们大多以此策略管教学生,甚至有些家长也以打骂的方式来教育孩子。往往有时候掌握不好尺度就是典型的案例。如文章上述提到的杨世海,其殴打女儿的理由是“不知道该怎么教育孩子,只知道打。”网络调查显示:1 / 3的少年不知道自己在犯罪,1 / 4的家长不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1]成年人不清楚法律的底线是什么,少年们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抛开道德,法制教育的缺失使得这些人们不知道什么应该做,如何做,什么不应该做。

(五)缺乏儿童保护的相关组织建设

在美国,各个州、市都有相应的“儿童保护协会”、“儿童保护服务站”;在香港设有“防止儿童会”这些组织机构会时常提供帮助、服务、调查个案的详细经过因果、定期组织家访有儿童的家庭、互相宣传有效的教育方式策略、普及国家法律常识,对发现行为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对儿童保护方面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确保了政府部门责任义务的实现。众所周知的电影《刮痧》中,就体现了美国完整的儿童保护体系。在匈牙利,儿童福利及保护体系随着1997 年《儿童保护法》的实施而完全重构。地方政府负责为儿童福利、教育等提供基本的支持,这就是匈牙利的分散模式。[2]而在我国则恰恰缺少这样的儿童保护组织和完整的儿童保护体系,对儿童受虐现象没有完善的监督机制,也无法推动相关立法的建设与补充。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guojilw/lw24526.html上一论文:探究完善消费者反悔权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