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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论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完善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0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124 浏览:23607
论文导读: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比较普遍,如何从法律制度上完善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是本文主要深思和解决的理由。【关键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倡议我国政府一贯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但是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父母随意打骂孩子、教师随意体罚学生等侵犯未成年人权益行为普遍存在,特别是近期小学校长性侵女童,幼儿园教师
【摘要】我国政府一贯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但是由于社会环境的影响和法律机制的不健全,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比较普遍,如何从法律制度上完善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是本文主要深思和解决的理由。
【关键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倡议
我国政府一贯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但是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父母随意打骂孩子、教师随意体罚学生等侵犯未成年人权益行为普遍存在,特别是近期小学校长性侵女童,幼儿园教师儿童等新闻屡见报端,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深思,如何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是历史赋予我们的重要使命。

一、未成年人权益法律保护的含义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为未成年人。我国目前有近4亿未成年人口,是世界上未成年人口最多的国家。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存活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四项基本权利,这也符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对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规定,较好地体现了与国际公约接轨的立法思想。按照我国法律体系,未成年人既享有人身权、财产权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又享有一些特殊权利,如获得抚养权、获得卫生保健权、获得教育权等。虽然政府比较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但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还是比较普遍的存在。

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目前状况及其不足

毋庸置疑,长期以来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已经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努力,1991年我国就已经就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在1999年又颁布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随后又有一系列有关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解释的出台。这些法律及司法解释使未成年人的存活和发展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然而,我国立法及司法中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与做法仍存在以下不足:
(一)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内容简单、逻辑性差,且多分散在各个部门法中,缺乏系统性
首先,一些法律法规规定过于简单,不够具体。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解释中,大多条款均为原则性的规定,造成实施起来弹性太大。其次,立法不够全面,一些理由存在立法空白。由于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原来没有过的理由现在极有可能显现出来,原来制定的法律如果不及时予以修正,则必定会出现立法滞后。最后,我国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大多法条均是禁止性和肯定性条款,并缺少违反该强制性规定应承担何种责任的罚则条款。

(二)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现有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和执行性

首先,立法滞后,相关法律法规缺少协调和衔接,可操作性差。其次,配套实施细则没有跟上,致使有些法律规定形同虚设。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被监护人或不尽监护人职责的,可以剥夺其监护人资格。但理由是,剥夺了父母监护资格的被监护人由谁监护?这项规定由于与实践脱节并且缺少细化规定,而成为纸上条款,并不能达到立法之初的目的。

三、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的几点倡议

(一)确立实体保护与程序保护并论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重原则,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在实体法上确认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是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关键步骤,实体法中明确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措施,有助于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但是,一部完善的程序法是保障实体法能够公正的必要前提。有权利就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我国在着力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实体法时,同时完善相应的程序法是实现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根本保障,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

(二)刑事法上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完善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在刑事领域主要体现为保障少年犯的合法权益以及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首先,设计一些不同于成年人的诉讼程序。如讯问未成年人时,除有碍侦查,或有损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都应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到场;对犯罪未成年人,除确有行凶、逃跑、,可能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以外,不予刑事拘留;家庭有取保条件并能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可不采取逮捕措施。其次,检察机关应实事求是,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原则,充分运用好不起诉权。检察机关应对那些犯罪情节轻、社会危害小,又有悔罪表现,有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未成年人都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最后,倡议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成立回访考查帮教组织。对各自作出决定的或依法归自己管理的未成年人犯,定出回访考查制度,落实措施,定出责任。杜绝处理后无人过问的现象。

(三)民事法上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完善

首先,建立和完善家庭监护人监督制度。目前在我国,家庭监护还被很多人认为是一个家庭的内部事务,只有在恶性事件发生以后,社会才会给予关注。在几次恶性事件发生过后,我们不难看出,其根源是我国监护制度出了理由。因此,我们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对监护人的监督制度。子女与父母之间不但是一种血缘关系,也是一种法律关系,父母对待子女的行为应当置于有效的法律监督之下。其次,界定未成年人个人财产的范围。实践中,我们所关注的多是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和社会权利的保护,却很容易忽略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的保护。实际上,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的行为广泛存在,只不过由于其隐蔽性和非暴力性,加之传统观念对人们的影响,很少有人认为这样的行为是侵权行为。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财产不受侵犯,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可实践中的理由是,何种财产是被监护人的个人财产?对此,法律有界定的必要。笔者认为,以列举的方式把未成年人个人财产范围明确下来,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也有助于司法操作,是我国立法当行之举。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guojilw/lw2116.html上一论文:谈全球治理与跨国法律体系:硬法与软法的“中心—”之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