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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农民财产权及其法律保护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3407 浏览:156324
论文导读:
“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结项成果。
【文章摘要】
城市化进程中,源于政策的不当制约和整体市场化进程迟滞,导致农民权益尤其是财产权益保护的缺位,长期以来抑制着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契机,以宏观政策为导向,整理农民财产权,深化农民财产权体系构建,势在必行。改革的目标便在于,通过立法安排和制度设计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
【关键词】
农民财产权;土地流转;法律保护
1 农民财产权发展目前状况
农民财产权,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农民对其物质财富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常见的表现形式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即在一般物权领域之外,农民基于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处分(一定程度上的权利转移)而享有的物质性收益抑或经济性利益。
改革至今,我国社会整体发展良好,“三农理由”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但现实中仍存在理由:1、土地产权主体模糊。很多地方,土地权利登记制度滞后,权属关系不清,实际利用中常引发争议。2、政策与立法的冲突。长期以来政策和立法严格限制农村土地流转,抑制了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当前政府倡导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有限的放开农村土地利用和农民财产权流转,但试点成效参差不齐,依然缺乏国家立法肯定与规范。3、土地征收方面:补偿权主体缺位,征地客体狭窄,正当法律程序缺失,变相加剧了农民私转土地。土地是农民最主要的资源,其承载的功能不断增加,伴随一系列新的需求日益产生,亟待法律认可与规范。
2 加强对农民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当前“三农”理由,核心是农民财产权理由,而土地是农民财产权的主要载体,因而,深化农民财产权保护的核心是解决好农民土地财产权理由。

2.1深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

2.

1.1 土地承包经营权态势

实践中,现阶段农村土地流转方式多样主要有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信托等方式。其中后三种为为当前改革新视点。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今后农业经济发展的方向即“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加快农业的组织和制度创新,再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2.

1.2 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与完善

1、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优先性。作为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优先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经设定就需要有排斥其他人的效力,包括产生排斥其他集体成员,甚至集体成员的共同意志与行为的效力”。2、打击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制约建设用地总量,特殊保护耕地。要协调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推动农地流转之间的关系,将符合“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的流转认定有效,对损害农民权益的认定为无效。3、加快新流转制度立法。政策的支持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断呈现新的形式,如土地信托,有利于土地流转和农民增收,解决现阶段土地抛荒理由,应被法律肯定。4、统一农地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是明晰产权的保障,土地产权是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核心,必须按照产权明晰和政府工作要求,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2推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完善

宅基地,指农村居民因居住生活而建造房屋等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包括住房、辅助用房与房前屋后庭院用地等。作为农民私人的合法财产,农民对其房屋有权依法进行买卖、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等。而房屋天然依附于土地,农民要对房屋行使处分权,必定涉及其房屋所附着的宅基地。现行立法承认农民房屋所有权,却又禁止宅基地流转,客观上导致农村住房受宅基地的牵连而流转不利。
农民住房产权流转与财产代际移转隐忧应受重视。第一、重申农民宅基地使用权,赋予其处分权和继承权。立法上存在“房地一致”的原则,当农民房舍所有权转让时,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与其一并转让。法律既然承认农村居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本着物尽其用、产权完整的原则,就应当赋予用益物权人处分权,并保障宅基地使用人的宅基地继承权,以推动物权处分和财富继受。第二、完善宅基地利用制度。可尝试实施宅基地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的制度。在坚持耕地保护、合理规划和一户一宅的根本原则基础上,在集体成员内部放宽宅基地流转,在集体组织之外引入优先购买制度。如设置一定的前置条件(如受让人资格),在交易许可管制下对其进行市场准入管理,推动相邻集体组织之间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同时加快土地整治,减少宅基地闲置荒废,增加土地存量。

2.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化路径选择

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成为必定,为实现两种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地、同权、同价”,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合法性乃是立法对现实的回应。现阶段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化的路径主要有协议、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等,不转变所有权,要在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或入股等。

2.3.1土地来源制约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的初级性和隐性特征,以及国家土地利用政策中社会公平、保护耕地的制度目标,使在集体建设用农民财产权及其法律保护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资源配置中,政府的作用被置于突出地位。为避开过度冲击,形成合理市场总量,逐步、稳妥放开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实属必要。在土地来源上,必须依赖于科学的土地利用规划和监管体系。基层政府一方面要加强集体土地整治,解决“一户多宅”、超标准占地、违法违规用地等遗留理由,一方面要加强监管,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生态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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