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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隐名股东法律理由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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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 要 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隐名股东理由的研究,完善我国隐名投资的法律制度,为隐名投资提供有效的保障。根据我国的立法目前状况,提出对于这些理由的相关法律完善措施。最后初步引入股权信托制度加以改善现今隐名投资的法律纠纷理由。
关键词 隐名股东 实际投资人 显名股东 立法目前状况 股权信托制度
作者简介:张彤,北京建筑大学,研究方向:公司法。
1009-0592(2013)12-097-02
隐名投资作为现代经济中保护实际投资人一个重要的法律行为,其发展带来了相应的法律纠纷。其形式多样性,辨别复杂性以及主体广泛性使得我国的法律对于隐名股东的规制显得尤为紧迫,为了保持社会利益的平衡、公司的稳定发展,保护隐名股东的投资权益,笔者在此篇文章将重点研究隐名股东制度的相关法律理由。

一、隐名股东的概述及成因

(一)隐名股东的概念

隐名股东是指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者其他理由,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以他人名义出资。豍一般情况下,对公司实际出资的隐名股东不具有实质股东的外观要件,却实际享有股东权益。在公司登记中,其他股东成为具有对外公示效益的名义股东。隐名投资人可能是出于某些投资策略需要,也可能为了规避法律对投资主体身份的限制,这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讨论实际投资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

(二)现实成因

我国隐名股东的大量出现,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大量涌现而产生的。出于为国家利益和经济的安全考虑,我国现行的或已经作废的法律法规对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等方面做出了一定的限制。根据隐名股东的不同投资目的,现实成因组要为为规避法律法规的隐名投资。
一是规避法律法规及政策对于投资主体的限制:现实中,由于公职或专业领域人员掌握具体权力,社会关系广泛,此类职位的特殊性给投资带来了很多优势:大量的信息和发展政策由他们掌握,他们可以预知政策的形势发展,甚至利用职权将利益中饱私囊。他们来投资经营活动往往能够取得可观的收益,促使部分相关人员为谋求私利,隐名设立公司或持有股份。此种现象较普遍地存在于煤矿等能源型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其他社会经济领域也屡见不鲜。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规定和禁止了此类特殊群体不得以他人名义私自投资设立公司、私自谋取非法利益,但仍然不能避开一些借用他人名义从事证券交易,隐名持有上市股份的违法行为。
二是规避法律法规及政策对投资领域的限制。我国法律在一些关系到国民生计理由和基础产业等领域对外商投资有严格的限制,目的是为了保证我国基础产业的独立发展。在农、林、牧、渔业,采掘业,以及大部分加工制造业领域,我国法律均对外商投资做出了限制性规定,而在交通运输及有点行业、金融保险业中的公司甚至是禁止外商投资的。许多外国投资人为了规避我国的法律,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成为隐名股东。

二、我国隐名股东的立法目前状况

(一)对隐名股东的概念及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

最高院颁布的《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到二十九条对于实际投资人和名义股东的法律纠纷做出了规定,法律中仅承认隐名股东享有依合同中约定的投资权益,在其转为实名股东之前是否享有股东表决权、知情权、查阅股东名册等股东权,并未做出相应的规定。然而,现实中却大量存在着这一现象。隐名投资行为不仅满足了投资者隐名的投资需求,同时也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公司吸收闲散资金的理由,有助于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关于此类纠纷的解决,目前也是众说纷纭没有统一的理论依据,所以我国立法上应对明确隐名股东的概念及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加以完善。

(二)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与第三人发生纠纷时规定不明确

当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债权人同时主张债权时,优先保护哪个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存在着法律空缺。同时,善意第三人与公司发生债权纠纷时,由于存在隐名投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的身份资格认定、股权纠纷等因素导致了各自承担权利义务的不明确,使第三人的债权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也应该在立法中进一步得到完善。

(三)对于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隐名投资行为没有惩罚措施

在前面章节中讨论了隐名投资的成因分为规避法律和非规避法律两种。规避法律限制的隐名投资包括对投资主体、投资领域、股东人数和投资比例进行规避等多种情形。由于没有有效的法律制裁,导致此类非法投资行为日益猖獗。如果对这些违背国家强行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不加以否认的话,会助长以权谋私的腐败之风。比如:公务员的隐名投资行为、证券内幕交易。所以在立法方面,应对隐名投资中关于违反法律禁止行为的情况做出具体的惩罚办法。

三、完善我国隐名股东制度的立法倡议

(一)确立隐名股东的概念及权利义务

《公司法解释三》虽已对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实名股东、第三人之间的出资或股权处分等纠纷如何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隐名股东成为实名股东之前,是否享有公司法上的股东身份则未作明确规定。
我国立法上应明确隐名股东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并且进一步规定显名股东超越权限时,应当向隐名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委托持股协议对授权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由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通过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司法机关应当考察双方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根据公平原则作出裁判。在隐名投资人成为实名股东之前,其在公司中的股东诉讼与表决权、知情权、查阅公司帐目等一般股东权利也应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二)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法律理由刍议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第三人纠纷的制度完善

1.优先保护向显名股东追偿的善意第三人

当同时有多个善意第三人分别向隐名股东和显明股东主张权利时,为了维护商事行为的秩序和交易安全,根据公示、外观主义原则,法律应该优先保护具备形式要件的显名股东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如果第三人在明知隐名股东存在的情况下,仍与显名股东进行股权交易的话,则不受此项制度保护。

2.给予向公司追偿的善意第三人选择权

当公司债权人主张权利时,显名股东或隐名隐名投资人由于股东资格认定纠纷的拖延性,时常会给公司债权人带来损失。此时,应在法律中规定,给予公司债权论文导读:通公司法.北京:人大出版社.2010.上一页12
人选择由显名股东或者隐名投资人作为公司股东承担偿还债权的权利,以避开其导致给公司债权人造成其他损失。

(三)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度完善

在具体的商事交易中,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不影响各类交易安全,出于维护公司的稳定和交易安全性,笔者认为不宜直接认定无效,如果发生财产方面的法律纠纷,可以按照《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到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当出现规避强行禁止性法律为目的并且损害他人利益时,应明确对此类投资主体的惩罚措施。否定此类隐名投资主体的股东资格引起公司资本的减少时,为了避开对公司的存活和经营造成损失,笔者倡议可以采取以下手段:

1.显明股东代替隐名股东成为实名股东

当显名股东具有出资能力且对公司具有投资意愿时,应优先让显名股东取得隐名股东的股权成为公司的实名股东。这样可以既不引起公司资本的减少,也利用了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等外观优势。

2.公司其他实名股东取得隐名股东的股权

当显名股东放弃取得隐名股东的优先认购权时,可考虑公司的其他实名股东是否愿意取得该隐名股东的股权。如果存在多个股东愿意购买,则遵循各自持股比例进行购买的一般原则。

3.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

为了确保公司的资本的稳定性,尽可能减低隐名股东退出股权给公司和第三人造成的影响,将隐名股东的股权以转让的方式变卖给其他投资者。

4.依法定程序减少公司资本

当隐名股东的股权无法进行转让时,为了维护公司及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应按照公司法关于减资程序的相关规定,及时采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至于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的隐名股东获取的股权收益,笔者认为应处以没收的惩罚。

(四)引进股权信托制度的展望

在股权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将个人财产或股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在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下,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再投资和管理。此类行为与隐名投资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相似。受托人对于股权信托中的股份财产收益,归属于委托人自身或其指定的其他受益人,受益人取得收益的条件由委托人确定。将股权信托作为解决隐名股东理由的法律制度具有下列几项优点:
一是委托人的权利与保护隐名投资人的权利要求相似:(1)知情权。即委托人有权对信托财产具体的管理操作进行了解,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此外,委托人还有权利查阅与财产相关的帐目以及股权信托的其他文件。(2)制定信托管理策略权。由于管理信托财产时会出现不可预见的事由导致信托目的或者利益有悖于股权信托约定,此时委托人可以要求转变信托财产的经营策略。(3)撤销权和求偿权。当受托人没有按照股权信托的约隐名股东的法律理由刍议相关论文由www.7ctime.com收集,如需论文.定,对信托财产以私有目的进行处分或者违背了其对委托人的忠实勤勉义务,造成委托人的重大损失时,委托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申请撤销该处分行为。(4)解除信托权。当受托人对于信托财产有管理不当或者没有按照信托约定经营信托财产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依协议解除股权信托关系。
二是受托人的义务也同样可以规范显名股东的义务:(1)受托人应对委托人及信托财产忠实规范。(2)受托人有谨慎处理信托财产的义务。(3)受托人擅自转信托行为的效力待定。我国信托法规定,如果受托人擅自将信托财产转让他人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后果承担责任,若第三人明知行为有损委托人的,委托人可行使撤销权。(4)对受托人股权行使的限制。一般情况下,由于公司的重大决策涉及到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当受托人行使信托股权时可根据信托文件中相关限制性规定加以规范。借鉴了英美法系的股权信托制度,使我国《信托法》在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权利义务之间,有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制。我认为,引用发达国家的股权信托制度以完善我国的隐名投资行为具有重大的借鉴作用,将来可以发展出具有我国特色的股权信托制度。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最高院颁布的《公司法解释三》对于实际投资人已经有了初步的肯定和规定,但隐名股东的法律制度仍然存在着立法缺陷,笔者认为股权信托制度的引进是将来解决隐名投资等法律理由最有优势的一项制度。但是需要通过实践不断的完善才能更好的解决我国隐名投资带来的纠纷。
注释:
百度百科网:隐名投资名词释义,http://baike.baidu.com/view/3483540.htm。
时建中主编.公司法原理精解、案例与运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17页.
张翠萍.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保护.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8页.
王宏财.论我国隐名股东法律制度的完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7页。
宋俊博.股权信托法律理由及实务.山东大学法学院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第5页。
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17页.
梁上上.论表决权信托.法律科学.2005(1).
参考文献:
[1]时建中.公司法原理精解、案例与运用.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2]卞耀武.当代公司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3]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4]施天涛.公司法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5]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6]纪朝辉.隐名股东的股权信托制度探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7]邓峰.普通公司法.北京:人大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