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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以法律和法学视角讨论国际经济法含义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1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370 浏览:20107
论文导读:
摘 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扩展。当代的国际经济法应该是一个多元化开放的视角,本文重点介绍一下法律以及法学作用上的国际经济法。确切的说,国际经济法有两方面的涵义:一个是法律部门作用上的国际经济法,另一个则是法学学科作用上的国际经济法。只有在明白了这两方面作用的情况下,才能将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完全诠释。那么,就其法律部门作用上的国际经济法来说,并不存在真正作用上的国际经济法,只能说它是经济法的一个分支,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而就其法学学科作用上来说,它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并且是和国际公法、私法学并列的。
关键词 国际经济法 含义 法律部门 法学学科

一、法律部门与法学学科的关系

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很多学者都会忽略二者的非对应性,从而导致在诠释一些法学概念时会出现混乱,特别是对于犹如国际经济法这样的新兴概念,这样最后导致的结果就是概念层面上的循环论证,在需要解决的实际理由方面却没有发挥真正的作用。
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本质不同。法律是同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有确定性,属于一个规范体系,而法学学科则属于思想范畴,具有理论性。
(二)范围不同。法律范围较法学小,法律只能依据现行的立法进行分类归纳,而法学学科不同的是它包括法理学、犯罪心理学等,不是与现行立法完全对应的。
(三)地域属性不同。法律部门的划分是按照国家立法机关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而法学学科不仅是本国的,还可以跨国,主要作用是总结各国在法学中的共同原则和价值。

二、国际经济法的部门法属性

国际经济法源于英国,按照其中文的解释,大致可分为三类。国际的经济法、国际经济的法以及经济的国际法。这三个解释刚好构成了三种独立的不同的学说,各有各的作用。但是,这三种解释对国际经济法下的定义都是从调整对象的角度,而法律部门的划分绝不仅仅从这个角度,应该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策略这个角度。

(一)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多样性和异类性的特点

对于一种国际贸易关系来说,往往涉及关于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国内民、商法、关于国家对贸易进行管理和统筹的法规以及关于国际贸易的国际法规范三个法律方面的理由。说的更加确切一点,如果将这些国际贸易关系扩展到今天的跨国关系,概括起来就是纯国际经济关系、私人与私人之间的涉外经济流转关系与国家与私人间的涉外经济管制关系三大类。由此可见,国际经济法中所谓的调整对象既有国际关系又有涉外民商法律关系,还有行政管理的关系。国际法的提出是建立在了国家与国家主权原则上的利益协调,国内法则具有局限性和地域性。因此,如若在法律部门的划分上打破了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界限的话,结局就会造成法律体系的混乱。跨国经济关系既然可以从现行的法律部门进行分类调整,那么就没有必要成立国际经济法这个法律部门对这些分门别类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了。但是也不能否认上述社会关系有着不同程度的联系。有学者认为跨国经济法律理由反映的是国际经济法律法规的特性以及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此其不具有调整对象的性质,因此不会构成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策略具有复杂性

国际经济法调整策略的复杂性是由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多样性和异类性衍生而来的。所谓的法的调整手段是指对社会关系的规范、引导和纠正,并且独特的调整策略会成为衡量法律法规总称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标准。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策略包括直接和间接两种策略。在国家和国际组织处理社会关系时,所采用的调整策略大多是直接法,一旦涉及私人间的关系时,就会采用间接法。而且,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内,这两种策略没有明显的主次关系,因此国际经济法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法律和法学的视角讨论国际经济法的含义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

三、国际经济法的学科属性

(一)跨国经济关系具有复杂性和关联性

从二战后,国际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因此也就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跨国经济法律理由。国家之间的贸易增加,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冲突也越来越激烈,单凭国际公法、私法已经对跨国经济理由起不了多大作用了,因此需要多个法律部门合作。所以,就必须打破国内和国际法以及公法、私法的界限,成立一个全新的综合性的国际经济法法学学科。它为了迎合国际经济的发展,在研究对象上与公法和私法进行重合,这样会充分体现学科之间的开放性和包容性。

(二)跨国经济法律法规中存在共同的法学理论

一门学科之所以会成为一门学科,重要理由在于研究对象有共性,在这些共性之中会产生共同的理论。跨国经济法律关系需要国内法和国际法的配合,它们之间有着共同的经济性和国际性,因此形成了共同的理论。又由于国际经济法具有其独特的研究体系,因此也派生出很多分支,正是由于这些分支的存在,使得国际经济法法律体系越发的完善。
从法律部门的作用来看,国际经济法是不存在的,一般都是依据其调整对象的同类性和调整策略的独特性来加以区分的。要想打破本已完善的法律部门来调和各个调整对象之间的共性是不可取的,只有让国际经济法成为独立的法学学科,充分展现其开放性和包容性,才能在未来走得越远。
参考文献:
[1]周子介.以法律和法学的视角讨论国际经济法的含义[J].法制与社会,2010(1).
[2]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J].中国国际法年刊,1983(1).
[4]胡健星.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以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的划分为视角[J].法制与经济,2009(2).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gjzscqlw/lw7881.html上一论文:探讨论家庭暴力与妇女人权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