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查重: 大雅 万方 维普 turnitin paperpass

简论论社会转型中法律意识培养理由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2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6430 浏览:71059
论文导读:在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定义,而各个学者由于观察角度的不同,所得出来的结论也不同。在20世纪80年代,学者们大多持“社会转型是指中国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型社会转变”的认知理念。20世纪90年代以后,社会转型主要是指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所有制结构从单一的
【摘要】1978年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无论是经济、社会、文化还是政治等各方面均发生了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学界称之为社会转型期。在社会转型期必定会导致一些社会重要关系的重组,其间就不可避开由不协调、矛盾以及冲突。面对着众多社会理由,在我国推行法治就必定要作为中国社会的重要主题。进行法治建设,就要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公民能够学法、守法、用法。这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无疑是一副强力催化剂和坚固的保障。
【关键词】社会转型,法治,十八届四中全会,法律意识
中国第十八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简称十八届四中全会)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本次四中全会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理由,将会对我国社会今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关于社会转型的界定

社会转型的概念在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定义,而各个学者由于观察角度的不同,所得出来的结论也不同。在20世纪80年代,学者们大多持“社会转型是指中国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型社会转变”的认知理念。20世纪90年代以后,社会转型主要是指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所有制结构从单一的公有制向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发展,治国方略由人治向法治转化,社会环境从封闭型逐渐向开放型转化,以及中国社会高度统一的一元结构向国家和社会二元结构过度。随着近年来国家各项相关文件的出台以及相应措施的落实,我国社会转型已不再局限于之前任何时期的定义或概念。笔者认为现时的社会转型应该坚持以人为本转型;经济发展方面,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转型;社会治理结构方面,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转型。

二、我国社会转型中不和谐现象

社会转型期的现实中的种种矛盾与理由,是我们建立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立足点和出发点,离开现实理由谈法治、谈和谐社会的理论都是空谈。下面我们先了解我国现阶段的几方面不和谐现象:(一)贫富分化加剧,很大一部分群体未共享经济发展的利益。据联合国2004年报告,中国在在2001年基尼系数0.447,最穷的1/5人口占总消费4.7%,最富的1/5人口占总消费的50%,贫富比差为10.7,中国贫富差距已明显超过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据中国社科院2005年社会蓝皮书,2004年中国基尼系数超过0.465,2005年逼近0.47,而把基尼系数降到0.3~0.4区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二)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覆盖率较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缺乏整体规划,进而导致利益部门化。同时,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领域还存在许多立法空白地带,社会保障纠纷的解决也需要法律支持,而我国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处理社会保障纠纷理由时,难以找到适用法律依据的情况亦大量存在。另一方面,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信息化建设落后,居民没有全国联网的社会保障号码,而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信息采集工作几乎处于停滞状态。
(三)当前我国司法体制存在较多弊端,难以保证公平正义的顺利实现。其理由首先表现在,司法机关不能独立行使司法权,司法行政化色彩浓重。虽然我国已将司法独立原则确定为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撑而有流于形式之嫌。其次,司法效益低下。由于体制上的理由,法院超期结案的事件时有发生,其生效判决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执行,易使当事人对判决能否公正心存疑虑,也可能使当事人在遥遥无期的等待中失去对法律的耐心,做出激化矛盾的行为,使法律权威受到极大贬损。另外,司法人员素质较差,司法腐败严重。

三、在新背景下加强社会法治意识的培养

笔者认为,在此次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相当有作用的,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在此新的背景下避开流于形式的普法运动推进社会法治意识的培养呢?笔者认为,我们应该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应重视角色法律意识的培养。根据法律需要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看,角色法律意识的培养主要包括公民角色、职业角色、家庭角色和诉讼角色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公民是现代社会中最普遍也最为基本的社会角色,职业角色关系着每个人的谋生立世,又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建设,家庭角色与人类的繁衍发展分不开,而诉讼是人类自己发明的运用法律手段和平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常规的有效的形式。为此,无论如何,我们是不能忽视角色法律意识的培养。
(二)重视农村法治工作,进行农村法律服务,培养农民法律意识。波澜壮阔的农村法制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并布满荆棘的版块。笔者认为,在当前情况下,农村需要靠立法来确定一套有效的民间调解制度,这是农村最能接受也较有效的手段。另一方面明确村委会无权规定、设立的事项,废除与国家相冲突的乡规民约。其次,推行司法机构的法治化,加快基层司法机构的司法独立,提高基层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再者,加强农村法律咨询工作,大力发展农村律师工作与农村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
(三)注重完善市民法律意识结构,针对薄弱环节重点强化。我国正处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初级阶段,市民的法律素质虽然有了很大的提升,但仍然存在着结构上的不完善。依法治国首先要求依宪治国,我们必须在提高公民普遍法律意识的同时也要强化公民的宪法宪政意识。其次在培育公民民事维权意识的同时也要强化其公益维护监督意识。再者,维护法律的实体正义,历来离不开程序正义的保障。因此,我们应着重培养与提高公民的现代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律意识,它的重要性绝不亚于对实体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提高。
参考文献:
[1]李纲:《中国社会转型与代价选择》,载《社会科学辑刊》2000年第1期
[2]孙育玮:《走向法治的法理深思》,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
[3]汪太贤、艾明:《法治的理念与方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作者简介: 王效明(1990,10 –),男,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乔利利(1990,6 –),女,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gjzscqlw/lw49955.html上一论文:浅论中国对外籍罪犯监管法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