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查重: 大雅 万方 维普 turnitin paperpass

论构建弱势群体保护宪政法律秩序几点倡议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0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2046 浏览:146399
论文导读:障,使宪法真正成为“权利保障法”。因此,充分发挥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保障的功能和义务,应当是基本权利的固有内涵,是宪法规范的基本功能与宪法规范作用发挥的基本目标。宪法应明确规定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根本性原则,具体内容还应由相关的部门法来具体化。

(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目前,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违

当代中国正处于深刻的社会转型时期,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理由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重大理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目前我国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仅体现在行政保护、立法保护、社会保护等方面,还应具有宪政法律秩序保护,本文将从宪政法律秩序保护的角度提出倡议,来完善我国的宪法保护机制。

一、宪政法律秩序对保护弱势群体的必要性

(一)宪政法律秩序的科学内涵与价值基础

1.宪政法律秩序的科学内涵。关于宪政法律秩序一词,目前中国法学界乃至世界法学界尚没有一个界定清楚的概念被人们接受,只有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中出现过类似于宪政法律秩序的“宪法秩序”一词(该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自由发展个性权,但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和触犯宪法秩序或道德规范。)不过,结合秩序的寓意和一般社会学含义以及宪法实施的本质,给宪政法律秩序以定义,应该是科学的、合理的。学者肖北庚就从该视角定义宪政法律秩序,宪政法律秩序是人类政治实践演进到一定条件下产生的、集中反映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以体现与保障人权为己任的宪法与其它法律、社会因素互动中产生的宪法主体鉴于宪法直接有关的社会关系的现实状况。
2.宪政法律秩序的价值基础。从主体构成上看,宪政法律秩序体现的是人民是国家的统治力量。从主体行为上看,宪政法律秩序的本质在于,主体行为的发起、选择和评价,不是依君主或个别人的意志为依据,而是以法律为依据。法治是区别宪政法律秩序与其它政治秩序的又一重要标志,是宪政法律秩序价值基础的实质。人类几千年的发展历史最终选择了法治作为一个国家的治理手段,是因为现代法治不仅仅把正义作为自己的追求目标,还把平等和自由也作为衡量一部法律是否正义的标准。正义是人类永恒不变的追求,一个法治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直接关系到这个国家制度是否正义。

(二)宪政法律秩序对保护弱势群体的不可替代性

保护弱势群体是个系统工程,我国政府也已认识到弱势群体保护这一理由在当今社会的重要性。目前在我国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有行政、立法、社会、宪政法律秩序等各种保护,在这种种方式中,宪政法律秩序保护处于不可替代的位置。

(三)宪政法律秩序对保护弱势群体的作用

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弱势群体的权利纳入宪法司法保护是因为宪法司法保护是非常有力的。实践一再表明,宪法的有效实施仅靠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不够的。宪法维护是必不可少的利器。司法机关维护了宪法的尊严,无疑会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因为“各国经过多年的经验,认为宪法虽是政治法,但是要靠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来维护宪法,却很困难,所以需要司法来担当护宪的任务。”

二、对构建弱势群体保护的宪政法律秩序的倡议

(一)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法律保护体系

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法律保护体系,并针对不同的弱势群体制定不同的倾斜保护政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治的发展,弱势群体对自身权利的保障不应仅仅局限于普通法律,更应通过宪法,使宪法所确认的各项基本权利得到全面、充分的实现和保障,使宪法真正成为“权利保障法”。因此,充分发挥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保障的功能和义务,应当是基本权利的固有内涵,是宪法规范的基本功能与宪法规范作用发挥的基本目标。宪法应明确规定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根本性原则,具体内容还应由相关的部门法来具体化。

(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目前,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违宪审查制度,因而,公民很难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获得权利救济。宪法规定的内容涉及对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具有根本性的影响,如果宪法不能进入司法程序,直接成为法院审理的依据,那么一旦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没有相关的部门来保障时,就必定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宪法规定的内容不能在司法领域得到贯彻实施,就不可能树立宪法的权威,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也只能是一句空话。我们应该重新审视现行的司法制度,探寻建立普通法院司法审查机制的合法性与可能性,赋予普通法院以司法审查权,使得公民的宪法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只有通过国家权力特别是司法权力的保障,才是真正作用上的保障。

(三)增强弱势群体在法规制定过程和执行过程中的参与

其实强调权利平等和社会公正的一大要义是需要弱势群体“参与制定游戏规则”,并促使现有的规则趋于更合理、更公平。由于长期无法参与有关游戏规则的制定,越来越多的弱势群体出现了对主流社会的认同危机,长此以往,权利贫困集团被日益边缘化,对主流价值出现逆反心理。并且,他们表达自身利益要求的方式常常是非制度化的、突发性的,这种方式很容易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另一方面,如果有关弱势群体保护的决策实际上由强势群体进行的,这种决策在有效满足弱势群体方面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只能依赖决策者的善良愿望。因此,弱势群体理由是政府、弱势群体以及非弱势群体之间的复杂的互动行为,弱势群体本身也应该是行动的主体之一。

(四)贯彻落实法律援助制度

没有权利的救济,权利的保障往往是落空的。现实生活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屡屡被侵犯,却常常因为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无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法律援助条例》,制定了针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救助措施,关键是如何落实,避开形式主义。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这一制度,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及时、高效地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同时,也应加强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他们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参考文献
[1] [日]木下太郎编,康树华译.九国宪法选介[M].群众出版社,1981.
[2] 肖北庚.宪政法律秩序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 翁岳生.法治国家之行政法与司法[M].台北:月旦出版公司,1997.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gjxfxlw/lw46976.html上一论文:论英文合同的文本特征及汉译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