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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新情况、新理由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2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5777 浏览:62982
论文导读:
摘要: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于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逮捕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不仅细化了逮捕条件,还从制度设计上推进了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在限制逮捕必要性裁量权、防止逮捕权滥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迈出了跨越性的一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逮捕条件的变化,对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特别是审查逮捕工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经过近半年的实践,新法适用引发的新理由逐渐浮现,本文通过对逮捕条件修改的理解,结合批捕工作遇到的实际理由,提出了应对新理由的策略与倡议。
关键词:逮捕条件;必要性审查;新理由;应对

一、 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关于逮捕条件的变化

针对96年刑事诉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新情况、新理由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讼法关于逮捕条件规定的不足,结合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旨,新刑事诉讼法对于逮捕条件做了较大修改,使逮捕适用条件更加细化、完善。新刑事诉讼法第79条以明确列举的方式细化了96年刑诉法第60条规定的“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策略,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的五种情形:(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或者逃跑的。

这样修改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和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两个层次细化了逮捕适用条件。在上述五种情形中,(三)、(五)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危险,(一)、(二)、(四)是指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这样就把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和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危险明确规定下来,更加明确地表达了“非逮捕而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社会危险,而应当逮捕”的立法原意。也突出了逮捕必要性要件在审查逮捕环节的重要地位。
可以说,逮捕条件的细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随意性,符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这一刑事诉讼中重要的价值追求。逮捕条件的修改有针对性地弥补了96年刑诉法关于逮捕规定过于粗放的不足,将逮捕必要性细化,逮捕适用的审查也更加严格,能够有效减少无逮捕必要犯罪嫌疑人羁押情形的发生,强化人权保障,并且一定程度上实现司法资源的节约。但同时也应当看到,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于实务部门的司法实践影响相当之大,逮捕条件的修改给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特别是审查逮捕工作提出了新的理由与挑战。

二、 逮捕条件变化对审查逮捕工作带来的新理由

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元月一日开始正式施行,经过近半年的实践,逮捕条件的修改对于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的影响日渐凸显,依照新法规定开展审查逮捕工作主要遇到了以下几个新理由。

(一)逮捕必要性证明标准理由

依照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开展审查逮捕工作,首先遇到的理由就是对逮捕必要性新标准的把握。新刑诉法采取列举式的方式来规定逮捕的条件,尽量做到便于对照操作,但无论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还是“可能对被害人、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抑或“企图或者逃跑”,均是对犯罪嫌疑人主观的判断,是一种预期可能性。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发生新刑诉法列举的社会危险性和继续发生社会危害,实践中往往只能通过相关间接证据的分析来推断,这就对侦监工作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提出了可能性判断标准“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但这种表述仍旧比较模糊,因为事实上,认定这种“可能性”很难像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那样,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予以证明。因此,对于逮捕必要性的证明应当达到何种标准,“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具体如何操作,是新法实施后,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要理由。

(二)对逮捕必要性证据收集的理由

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逮捕率居高不下,一直以来都是饱受诟病的一大难题,此次刑诉法修改,使逮捕必要性条件更加明确,适用标准更加严格,能够一定程度地减低逮捕率。而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对犯罪嫌疑人的约束力较弱,被适用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逃避、妨碍刑事诉讼的风险较高,甚至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违法犯罪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而无论机关出于利于继续侦查的考虑,还是检察机关出于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考量,都更倾向于适用逮捕。因此,机关在侦查中有意识地着重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有逮捕必要的证据材料,忽视甚至回避无罪、罪轻、无逮捕必要的证据材料,这种证据收集的倾向性直接表现在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的提捕案卷材料中,而检察机关除了书面审查机关移送的提捕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这两条主要途径,很难收集到更多的是否有逮捕必要性的证据,这就给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必要性的审查与考量增大了难度。

(三)保证诉讼的风险理由。

即在检察机关侦监部门以“无逮捕必要”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嫌疑人发生了逃跑、打击报复被害人等影响诉讼顺利进行的社会危险,或者发生再次实施新的犯罪的社会危害等情况,如何处理的理由。实践中,“有逮捕必要”标准较难把握,风险较大,如果侦监部门适用“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捕决定,一旦发生犯罪嫌疑人外逃、或再次危害社会等情形,检察机关承受的压力很大。对于办案人员而言,一旦出现“错误不捕”或者被害人出现过激行为,办案人员如被追责,则会打击办案人员开展无逮捕必要不捕的积极性;如果不被追责,则办案质量又有下降的风险。侦监部门在推行“少捕、慎捕”过程中,实处于两难境地。

(四)不捕案件增加引发的执法办案风险提高

新刑诉法对逮捕条件的修改,在实践中确实有效地降低了逮捕率,以某检察院为例,今年1-5月作出不捕决定案件数是去年同期的4倍,其中超过5成为“无逮捕必要”不捕,而案件总数与去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降幅为16.3%,可见逮捕条件的变化在减少不必要逮捕方面效果显著。但由于不捕案件的增加,特别是“无逮捕必要”不捕案件的大幅增长,引发了大量的被害人对不捕决论文导读:不够了解,固有的“构罪即捕”的观念很难转变,被害人一方获悉不捕决定后,往往不能理解,到检察机关询问理由、给检察机关施加压力、闹事以宣泄不满情绪,甚至有的被害人及家属扬言。而侦监部门办案人因不捕案件增加,而花费大量精力对不捕案件被害人进行说理释法,也占用了较多的司法资源,对正常的业务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定不满的情况,造成执法办案风险上升。主要理由在于,当事人及其家属对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新变化不够了解,固有的“构罪即捕”的观念很难转变,被害人一方获悉不捕决定后,往往不能理解,到检察机关询问理由、给检察机关施加压力、闹事以宣泄不满情绪,甚至有的被害人及家属扬言。而侦监部门办案人因不捕案件增加,而花费大量精力对不捕案件被害人进行说理释法,也占用了较多的司法资源,对正常的业务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新情况、新理由由优秀论文网站{#GetFullDomain}提供,助您写好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