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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述对权进行法律规制几点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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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窃取,此时的权代表的是大地主、大军阀的利益,崇尚暴力,不受法律的约束,成为了统治的暴力工具。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因为的个人意志转变,此时的系统维护的是帝国主义和封建买办的利益,但客观上这一时期的行政职能的发展逐步的系统化,正规化。从1898年近度的新举措开始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
摘要:是一种特殊的群体,特殊主要表现在其身份具有双重性、地位和作用具有无可替代性,理解及权的由来,厘清权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发展情况是我们在新时期对权进行法律规制的前提。
关键词:权;法律规制;人权思想
1671-864X(2014)08-0065-01

一、及权的由来

一词是由“警”和“察”构成的,“警”包含着戒备、警告、机警的含义,“察”则具有观察、调查、选拔、明察之意,“警”和“察”放在一起则具有侦查的作用。在我国,一词出现在宋代,到清朝的时候被称为巡捕,关于概念的最早解释源于《清朝续文献通考》中乃内治安要政的记载。
1894年的中日甲午战争,促使清朝政府开始深思自强的道路,这个时期对于权的理论也开始增加,具体的表现有1898年湖南采用西方的制度简历了湖南长沙保卫局,这一举措是近度的开始。直到1905年清政府才在设置了统管全国警政的巡警部,这是最早的机构。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才废除了“巡捕”的称谓,正式的称为。
现代作用上的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随着国家集权的发展,细分为各种具体的警种,但都执行着维护政权,防止危害国家的行为的发生的目的。权是伴随着的出现而产生,是执行国家公权力的机关,也被称为国家的暴力工具,是一个拥有武装的机构,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打击违法犯罪的目的,这个目的自产生就一直未曾转变,虽然在历史上各个时期的权力不尽相同,但都拥有执行公权力的权利。作为一个群体具有双重的身份,这就意味着权也同时包含执行职务的权力以及作为公民所拥有的的权利。执行职务的权利是国家赋予了作为公权力的执行者,具体的执行打击犯罪职能时所拥有的区别于其他部门的权利;是一个群体,但同时也是一个个体概念,本身属于公民,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当然享有,但作为特殊的公民,在享有公民权利的同时必定也要因其身份的特殊性承担更多的义务,在这个作用上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等的。

二、权的发展阶段

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在历史上更多的承担着打击犯罪的职能,侧重点也是惩罚犯罪,同危害国家政权的行为作斗争,这一点在封建社会体现尤为明显,这个时候的是完全为统治阶级维护集权的统治服务的。从法律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将权与人民权相对应。但在封建社会,人民的概念也是模糊的,更无从谈起人民权利,在这一时期就意味着权是基本不受限制的,享有特殊的权,在人治的社会中权也即是统治者权力的体现。
随着封建社会的瓦解,人民得以从封建统治和压迫之中得以解脱,人民权利的觉醒自然意味着权受到了限制,的职责虽然没有变化,但在国家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后,对体制的研究也纳入了中华民国的议事日程。但因为辛亥革命的果实被窃取,此时的权代表的是大地主、大军阀的利益,崇尚暴力,不受法律的约束,成为了统治的暴力工具。
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因为的个人意志转变,此时的系统维护的是帝国主义和封建买办的利益,但客观上这一时期的行政职能的发展逐步的系统化,正规化。从1898年近度的新举措开始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期间,中国的近代性质和职能并未转变,始终是维护帝国主义和统治的工具,与人民群众是对立的。
新中国成立之后,承担着维护新生政权的职责,代表的是人民群众的利益,进入新时期新阶段,的职责也从单纯的打击犯罪向既惩罚犯罪又服务群众转变,这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

三、对权进行法律规制的几点深思

在新时期新阶对权进行法律规制的几点深思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段,政府的职能在向有限性政府转变,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也在逐步推进,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提出让我们的思想发生了转变,权力的大小是与一个国家法治的水平成反比的,权也是与人民权相对的,人民权利观念的不断提升,必定会限制权的实施。这就要求我们转变观念,从更好的为人民服务的角度出发,对厘清和明确新时期权的范围和职责。

1.明确权的范围。

权不单指执行职务的权利,执行职务时代表的是国家公权力,所以必须保证职责的实现所必须的权力保障。作为公民出现时,权与公民权是一致的,此种情形之下,权与人民权并不是相对的关系。我们深思在宪政视角下对权进行法律规制,必须首先明确权的范围。区分公权力与公民权的范畴是我们合理规制的前提。

2.转变警权观念。

随着有限政府的发展,政府权力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权也必定受到影响,我们应在不妨碍执行公权力的同时,适当的转变的执法办案理念,限制机关的某些权力,将不危机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部分管理职能进行释放,机关本身的力量是有限的,不能搞空泛的警务化建设,必须整合和重新理顺权的范围,哪些是必须由机关承担的,哪些是可以由政府其他部门去实施的,该举措不仅释放了警力,而且将更加强化的专职能力,同时也能实现管理部门的职能整合,更好的服务公众。

3.明确的职责。

依据我国的相关规定,所占的比例应为总人口的万分之十。但实际中因为各种理由,警力不足是一个普遍现象。现在强调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同时要求机关创建服务型,为人民服务毋庸置疑。但我们也应该清醒的看到, 的专职是打击犯罪、保卫人民。在警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过多的强调服务职能必定会分散更多的警力,有限的资源既要搞好专职又要兼顾服务,如何才能两全其美值得我们深思。笔者认为,为人民服务毋庸置疑,这是义不容辞的职责,但人民群众在享受优质服务的同时,更想看到的是社会治安水平的提高,是犯罪率的下降,是生活环境的安全。必须明确的职责,在干好专职的基础上,增强服务的理念,提高服务的水平,唯有如此,才能更好的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人民的安居论文导读:乐业。参考文献:世界参考资料.北京:中国人民大学.1995.10.注:该文章是中国人民大学校级科研创新项目《从宪政视角下浅析我国权的规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为2013skx01-4上一页12
乐业。
参考文献:
[1]世界参考资料[J].北京:中国人民大学.1995.10.
注:该文章是中国人民大学校级科研创新项目《从宪政视角下浅析我国权的规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为2013skx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