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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谈法律信仰培养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2610 浏览:154571
论文导读:
摘 要:法律信仰是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非制度因素,但中国社会目前并没有孕育出普遍的法律信仰,这主要是因为中国没有孕育法律信仰的思想根基和法律基础。法律信仰的培养是一个历史过程,且需要考虑法律信仰的主客体以及培养法律信仰所需要的条件。中国可以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培养政府和公民的法律信仰。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律意识;法治建设;儒家文化

一、理由提出

亚里士多德谈法治的两个条件是:已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被普遍服从的法律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前一个条件是法治的非制度性条件,第二个条件是法治的制度性条件。法治的制度性条件是被讨论的比较多的,也是致力于建设法治国家的政府所普遍关注的,包括各项法律制度的完善,保障法律实施的各项程序的建设等相关环节。例如我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法治的非制度性条件包括公民对法律的态度、认知等意识层面的认同以及实际中以法律为准绳的行为上的服从等。法治的非制度性条件在一定程度上是以制度性条件为基础的。首先,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在服从的主体方面来看,可以分为:国家在运用权力过程中服从被法律,公民在行使权利时服从法律。其次,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在服从的程度上可以分为:行为上的服从和意识上的服从。法律信仰就是在心理上在意识上对法律的高度认同和接受。
法律传统的得以延续是因为法律意识的传承。因而,法律意识是具有历史传承性的。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法律意识不会在短时间内培养起来,而法律信仰作为法律意识中更高程度的要求显然不会靠国家所谓的政策鼓励或者部分法学家的理论宣扬就可以迅速地崛起。1999年,我国将“依法治国”写进宪法,开始建设法治国家。至今已有十余年,我国称已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现实中制度上的立法空白仍然很多,法律的实施状况仍然不尽人意。除了这些制度层面的理由,还有一点让人颇为介怀——中国并没有西策略治国家所存在的法律信仰。那么中国为什么没有产生法律信仰?中国能不能产生法律信仰?在中国要培养出法律信仰需要考虑哪些理由?这些都是本文需要讨论的理由。

二、法律信仰在中国无思想根基

法律信仰源于西策略学家伯尔曼的一句话:“法律如不被信仰,即是形同虚设”。[1]中国的学者基于这句名言不断地探讨法律的信仰的重要地位和角色,当然也有批判法律信仰的声音。反对方认为伯尔曼说这句话有一个前提,或者说是一个社会背景因素,即西方国家是有宗教信仰的,在宗教的框架内谈法律信仰才是有作用的,伯尔曼实际上是呼吁重视法律与宗教的相互作用;另一方面,对法的尊重和认同应该建立在理性上,而不能建立在信仰上。[2]而前者认为信仰有多种类型并不必定是宗教信仰,法律信仰是可以被培养的,而法律信仰的培养需要有强大情感生命力的法以及多渠道的法律意识教育,即理性与感性相结合。其实中国也是有过宗教信仰的,就是儒家思想。但是儒家思想与西方的宗教是有根本的区别的,这也是中国难以孕育法律信仰的理由。
西方的宗教和中国的儒家思想虽然都将道德摆在很高的位置,但是它们有一个根本性的区别。西方的宗教如基督教认为上帝是凌驾于所有人之上的道德制定者和裁判者,其道德准则也是统治者或社会的管理者必须服从的。宗教的准则跟法律是相似的,它们都是围绕一些基本的精神制定出精准的规则,而这些基本的精神就是社会所普遍信奉和追求的精神。正是因为法律所蕴藏的精神如公平正义自由平等跟宗教的教义相似,才足以使人们对法律产生跟宗教信仰类似的法律信仰。儒家思想传承孔孟学说,他们的思想是将道德准则的制定和裁判权力授予统治者或社会管理者执行,其结果是,社会公众越信仰越崇尚人治。中国人太注重人情,在这个社会里,谈法律谈权利义务似乎是“伤感情”的。难以想象,在一个人脉关系错综复杂利益相关的社会里,会有人对法律所守护的公平正义表现出热情。这种宽泛的精神填补不了中国人精神世界里被抽掉的空白,从历史进程上看说中国人的精神传承是有断层的,这种断层直接导致法律意识的断层。所以,法律信仰在中国社会缺乏产生的思想土壤。

三、法律信仰在中国无法律基础

法律信仰是对法律的高度认同感和归属感,我国社会没有孕育出对法律的信仰还跟我国法律的现代化过程有关。法的现代化根据动力来源分为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和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指动力来源于社会本身的,在下而上自发的内部改革;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指动力来源于外部冲击,造成对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并进而引起法律文化的变革。
中国法的现代化始于清朝的修律,当时清政府为了平息内忧外患,不能不派五大臣出洋考察并下诏修律。因此,中国法的现代化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这种现代化方式不可避开地造成思想文化与法律制度的脱节。虽然经过近百年的发展,中国从外国移植来的法律已经逐渐地被消化吸收,而且我国还宣布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这种思想文化上的脱节仍然没有完全填补。这种脱节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首先表现在我们的社会仍然是一个关注“集体”而非“个人”的社会,这种集体主义导向与法律所倡导的对个体人权的保护是背道而驰的。法国1789年颁布《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美国1789年通过了人称《人权法案》的宪法修正案,而中国在两百多年后的人权保护目前状况依然为国际社会所不满。今天《宪法》规定的许多公民的法定权利,我国公民仍然无法切实地享有,更可悲的是也许我们的民众并不知道自己应该享有哪些权利,也从来不曾认为那些被称为“法律”的文字能给自己带来什么利益。不知法就没有谈守法的作用,更没有谈法律信仰的作用。
其次表现在我国的公民仍然如此崇拜“青天大老爷”。时至今日,这种包拯似的传奇人物依然是我们的民众津津乐道和苦苦等候的正义。法律的存在完全只是人们眼中的工具,而这种工具又必须屈居在人之下,这是何等的可悲。法治社会的本质是以法统治社会,法居于人之上,法是至高无上的。封建社会的官民之分依然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们的思想中,现实生活中,所谓的官员欺压民众、官员渎职枉法的消息不时地见诸报端。社会的公平正义应该是法律,也应该靠法律来实现。近几年,由于论文导读:
拆迁等行政事件,不少民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报道形象地描绘成“官逼民反”。这种描述表现出两层意思:一是在地位上行政机关在上,公民在下;二是在性质上是政府在逼着公民做错误的事。这里没有法律的事,法律被摆在不相干的位置上。在中国大多数的公民眼里,法律依然只是干巴巴的条文,只是不得已才会用的工具。这与西方把该法律视为神圣的准则是大相径庭的。如果全社会的公民都能意识到法律背后蕴藏的公平正义的力量,都愿意信仰法律给每个平等个体提供救济的力量,我国的法治进程速度会快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