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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多元路径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9009 浏览:132995
论文导读: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及其持有人权益的途径呢?知识产权制度是目前应用范围最广的保护无形财产的制度体系,其本身也已经发展得很成熟,更何况,要解决专利的不当授予必定涉及到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对知识产权制度加以改善之后,还是可以解决很大的一部分理由的。从保护生物遗传资源本身来说,应维持现行对生命形式知识产权的限制
摘要: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作为一种决定人类存活与可持续发展的根基性要素与战略性资源,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尽快研究策略对其加强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已经毋庸置疑。鉴于生物遗传资源理由的复杂性,任何一项单独的机制可能都不足以对其进行充分保护,因此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应采取多元路径,整合采用知识产权、特别权利、合同约定、事先知情同意、习惯法、集体主义策略论等,以综合发挥他们的优势和作用。
关键词:生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多元路径
1003-854X(2014)06-0125-07
生物遗传资源作为地球上一种极为重要的自然财富,在人类文明演进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伴随着各国农业、医药、化工、环保等产业对遗传资源依赖的日益加重,生物遗传资源已成为一种特殊资源,其占有数量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作为一种决定人类存活与可持续发展的根基性要素与战略性资源,尽快研究策略对其加强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已经毋庸置疑。鉴于生物遗传资源理由的复杂性,任何一项单独的机制可能都不足以对其进行充分保护,因此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应采取多元路径,整合采用知识产权、特别权利、合同约定、事先知情同意、习惯法、集体主义策略论等,以综合发挥他们的优势和作用。

一、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合理制衡

近年来随着生物技术的不断进步,美国、日本和欧盟不断扩展和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强化对生物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允许对生命形式申请知识产权。1995年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这种强化趋势的集中体现。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了这些国家生物产业的迅速发展,为其进行生物开发提供了充分的激励。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可以对惠益分享发挥一定的推动作用,诸如通过确保生物开发者的投资回报和利润以推动惠益的产生、分享由利用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润或许可费、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共同享有知识产权所有权,推动向遗传资源提供国转让相关生物技术以及提高遗传资源提供国的谈判实力。
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鼓励创新,它的私权性质造成了对生物多样性的一些不好影响,譬如,知识产权保护的扩展造成了一种垄断局面:大部分农业种子被极少数拥有足够资金、技术和资源的大型跨国公司所制约。这种垄断权制度试图并导致一种农业体系的统一。而这种农业体系是损害环境的、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知识产权促使极少数“精英”品种取代传统品种。在关于植物品种的知识产权日益加强的同一期间内,大量传统作物品种消失了。另外,现在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生物遗传资源持有人权益方面通常站到“生物海盗”(biopiracy)一边,充当了“生物海盗”的帮凶。因此,从目前的状况来看,知识产权制度对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利弊参半。那么,我们是不是就此要完全抛弃通过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及其持有人权益的途径呢?知识产权制度是目前应用范围最广的保护无形财产的制度体系,其本身也已经发展得很成熟,更何况,要解决专利的不当授予必定涉及到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对知识产权制度加以改善之后,还是可以解决很大的一部分理由的。
从保护生物遗传资源本身来说,应维持现行对生命形式知识产权的限制。例如,目前我国禁止对动物品种和植物品种授予专利,但允许微生物获得专利,同时允许对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保护权保护。这样排除了大部分生命形式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也为我国生物技术及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机会。这一限制应当继续保留。同时,实践中,我国应对微生物专利实用性标准的判断以及权利要求的说明采取相对从严掌握的政策措施,对有限的生命形式专利也进行合理限制。
从保护生物遗传资源持有人权益的角度来说,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专利、商标、版权、植物育种者权、商业秘密和地理标志等类型的知识产权间接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但是这些途径都有一个前提,就是生物遗传资源持有人对生物遗传资源进行了开发利用并能产生商业利益,这对一些生物遗传资源持有人来说存在能力、金钱和风险等很多理由。而另外有些生物遗传资源可能在现在的社会状况下并不存在商业开发的价值。因此,这些制度只能起到一些辅助性的作用。另一方面,应规定申请知识产权时披露生物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的来源和/或事先知情同意的证据。例如,增加在申请专利和植物新品种权时披露其成果所利用的生物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的来源以及事先知情同意证据的要求,同时应明确,不遵守披露要求将导致拒绝授予或者丧失获得的知识产权。

二、“传统资源权”等新型权利的创设

为了有效保护生物遗传资源而修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是必要的,但对知识产权制度细枝末节的修改是远远不够的,完全或主要依靠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也是行不通的。吴汉东认为,在国际上,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应致力于制度创新,对传统资源采用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有别的保护机制,避开倾覆知识产权制度根基的法律变动。近些年来,国际和国内针对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提出了一些新的权利类型,比如“传统资源权”、“生物与生物遗传资源权”等,名称有差别,但都是为了弥补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传统资源方面的缺失。这些权利中以“传统资源权”的提法较为广泛和典型。
传统资源包括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是指可能包含神圣、仪式、遗产和美学等价值的动物、植物和其他物质要素。⑦传统资源权(Traditional Re-soHrce Right)是由非政府组织——生物多样性全球联盟最早提出的概念,该组织在1988年发表的《贝伦生态社会主义宣言》中指出,“原住民一直在管理着99%的世界基因资源”。而人类的经济、农业和健康条件依赖传统资源,而且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该组织的有关专家经过多年调查研究认为,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被用来限制和剥夺了原住民的权利,因此,他们要超越知识产权来深思理由,提出了传统资源权这一新概念。“传统”这个术语指与土地密切相关的原住民和当地社区珍爱的经验、信仰、习惯、知识及文化遗产;“资源”是指其最广泛的作用,即所有的知识和技论文导读:
术、审美及精神品质、有形的和无形的资源,他们被当地社区认为是现在和将来几代人维持健康和完整生活方式的保证:“权利”指对全人类和集体组织基本的不可剥夺的保证,从中他们选择必要的参与达到和维持他们自己、他们的前辈和他们的子孙后人的尊严。传统资源权利是一个综合权利概念,包括交迭的和相互支持的权利的集合,主要有人权、自决权、集体的权利、土地和领土权、宗教自由权、发展权、隐私权、优先允许权、环境的完整、知识产权、邻接权、签订合法协定,例如合同和契约的权利、文化产权、保护民间传说的权利、保护文化遗产的权利、文化景观的认同、习惯法及惯例的认同和农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