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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中国城市化中环境理由及法律规制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2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556 浏览:17030
论文导读:低回报的特点,大多数的公民和社会组织不会投入进行环保科技的研发和应用。根据宪法和行政法原理,政府是公益的代言和保护者。政府环保激励机制以政府推动、市场驱动和社会行动为原则。政府通过经济激励奖励制度,能够调动公民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吸引资金投入环保科技发展的市场,带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发,为环境保护提供技术
【摘 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化在带来现代文明的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理由。如资源过度采伐、生态破坏、化学污染等的环境理由频发,城市化具有持续性、创新性等特点,相应的环境会因为城市化的进行发生变化,从而面对不断地新的理由。但是在研究学习环境法过程中,我们发现从环境法规制角度研究城市化造成环境理由的理论较少、比较缺乏,实践操作中大多是有了理由才想策略,故而研究我国城市化中环境理由及法律规制理由具有重大现实作用。
【关键词】城市化;环境理由;环境保护规划
文章编号:1673-0380(2014)01-0159-01

一、我国城市化进程对环境的影响

城市化是一个国际现象。城市化是社会的生产力的变革所引起的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居住方式转变的过程,表现为人口从农村向城市积聚,农村地区逐渐演化成城市地区;城镇数量不断增加、人口不断膨胀、用地规模不断扩大;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居住水平发生由量变到质变的提高;城市的价值观念成为社会文化的主体,并在农村地区不断扩展。但城市化在带来现代文明的同时,造成了严重的环境理由。严格说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开始于建国之后,上海、北京、深圳等一些大都市逐渐建立。但是,新中国并没有摆脱西方国家的先污染后治理的模式。改革开放后,国家开始有意识的进行环保工作,但显然并没有放在其应有的位置、依然有大量的环境事件发生。当前,我国主要有下列的一些环境理由:环境污染,水污染;生态破坏,耕地减少、森林破坏,草原退化、水土流失;资源短缺,水、矿产、土地资源都严重缺乏。

二、环境法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面对的挑战

城市化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也为人们生活创造着新的生活方式。尤其是最近十年,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进行着。相比于这样规模的城市化进程,我国的环境法制显得力不从心,暴露了许多亟待解决的理由。

(一)城市化中环境理由的责任主体不明确

我国的环境法制的不健全,环境遭到污染后,并没有畅通的渠道追究责任者,来恢复已经破坏的环境。众所周知,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是没有建立真正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环境公益诉讼不仅可以发挥法院在环境公益补救中的积极作用,还可以鼓励社会公众对政府环境行政的监督,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它也被认为环境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遗憾的是,我国尚没有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缺失。

(二)城市化中公民的政府责任和环保意识严重缺乏

我国关于政府环保责任和公民环保意识的规定在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但这样的规定过于原则,从执行的实际情况看也不乐观。在我国城市化的整个过程中,大量事实证明,政府为了发展经济,降低了项目准入门槛,时常干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造成不该上的项目破土动工;我国公民在生活中生产过程中,过分注重于收入的增长和便己原则,多数人对环保并没有意识,是我国的环境保护面对着有一个重大难题。

(三)科技的进步隐藏着严重的环保风险

在我国这三十几年的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城市化不断推进,总会有新的科学技术的应用,和新型科学实验的进行,在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埋藏着严重的环保风险,使我们总会面对着一些新出现的环境理由。如何应对由于新技术和我们环保的不周到带来的环境理由,成为了一个严重的课题。

三、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如何完善环境法制

(一)城市化,应加强事前环境法规划制度规制

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中,对城市化环境保护的制度主要规定在《城乡规划法》和《环境影响法》两部法律中,并且两部法律的侧重点并不相同,也不是关于城市化环境保护理念作用上的规划制度。前者主要侧重于城市空间和土地资源的利用,带有的更多是经济色彩;后者虽然是环境保护作用上的事前规划制度,但是侧重于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的对环境影响的评价,不是环境保护规划作用上的环境保护。这里的环境保护规划是指在城市化的进程中,不但要对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对环境有影响的部分行进环境影响评价和保护,更要侧重于环境建设,即制定一部环境保护规划,使城市化过程中的任何一部分都有环境保护理念的存在和环境保护制度的支撑。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城市化的操作一样,让环境保护和城市化建设一并进行,既不影响城市化的速度,也可以保证城市化过程中的环境质量。

(二)环境法应加强鼓励环境保护科技的发展的激励制度

不断地科技进步,也会带来新的环境理由,需要科学技术的支撑来治理。环境保护领域是一个公益性很强的行业,具有高投入和低回报的特点,大多数的公民和社会组织不会投入进行环保科技的研发和应用。根据宪法和行政法原理,政府是公益的代言和保护者。政府环保激励机制以政府推动、市场驱动和社会行动为原则。政府通过经济激励奖励制度,能够调动公民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吸引资金投入环保科技发展的市场,带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发,为环境保护提供技术支持。环境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应该明确环境保护激励奖励制度责任主体和实施途径,将责任落实,奖励基金确定。经济发展靠市场,环境保护靠政府。政府的行政作用往往发挥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在环境保护领域,正需要政府的调控和指导,奖励制度就是其中的一部分。

(三)完善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由于近年来国家的重视,环境法制已经取得了较为长足的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建成了比较完整的环境法体系,但是尚无的是环境资源纠纷处理法。我国环境法制完善,还有一个重要制度就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创建。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在于通过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我国目前环境纠纷大多是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的,在很多情况下,环境遭到了破坏,却没有承担环境破坏的责任主体。司法实践中,我国的一些地策略院开始尝试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创建了环境保护法庭,专门处理环境诉讼,起了良好的作用。建立环境诉讼公益诉讼制度,能够在城市化过程是环境纠纷得到很好的处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结语:纵观人类世界的城市化过程,总伴有着各类环境理由的出现。城市化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随之应对城市化带来的环境理由也会是一个长久的主题。应论文导读:,2008年版,第6页。上一页12
对环境理由,就要了解城市化得内涵和环境法的关系,注重环境保护建设,提高预见性,加强治理性,避开在出现环境理由后不知如何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另外,出现环境理由后也要理智处理,让相关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环境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保护我们的环境势在必行,因此我们应携手共建我们美好的家园。
参考文献
[1]吕忠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0-25页。
[2]张梓太,环境与资源法学,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3 页。
[3]张敦福,中国区域城市化道路研究,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