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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法律信仰与国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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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施以援手。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离世。小悦悦离世的直接理由是汽车司机的肇事,间接理由也许是十几位路人冷漠的见死不救。以上两则案例,以及与其相类似的案例都曾经在我们身边发生过,我们对此或震惊,或见怪不怪。案例1关于中国式过马路,体现出我们民众遵纪守法意识的缺乏;案例2对小悦悦的见死不救,体现出民
【摘要】当代社会,信仰已经从宗教的藩篱中解放出来,人们将社会信仰寄托在充分体现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上。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全社会更需要共同的法律信仰。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理由的决定》,强调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突出法律信仰的重要性。要树立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诚然需要从多方面着手,但用国民教育来传授法律知识,增强全民法治意识,逐步确立法律信仰极为重要。因此我们要加强树立法律权威、树立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和程序意识的国民教育,从而使人们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法律的正义性和权威性,进而形成对法律的信仰。
【关键词】法律信仰国民教育法治理念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理由的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可见法律信仰对法律权威的重要性,而法律权威又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当前,我国社会法律信仰的状况却还不尽人满意。下面两则案例能说明一些理由。
案例1:电视台2012年10月14日《新闻直播间》节目做了一个关于“中国式过马路”的小调查,该调查结果显示,某十字路口一小时内有近600人闯红灯。记者在“文明天下行”的媒体行动推出之后,在石家庄的一个十字路口专门进行了一小时文明观察,发现路口的行人凑够一撮就可以过马路,红绿灯基本上形同虚设。为了快速通过路口,人不让车,车不让人,车辆剐蹭行人的事故就经常发生。在贵阳市某个十字路口也进行了“一小时文明观察”,情况也是如此。
案例2:2011年10月13日下午5点30分,广东佛山的广佛五金城里,两岁女童小悦悦在过马路时不慎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并遭到后来车辆的两度碾压。七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十几个路人,都对此冷眼漠视,最后只有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离世。小悦悦离世的直接理由是汽车司机的肇事,间接理由也许是十几位路人冷漠的见死不救。
以上两则案例,以及与其相类似的案例都曾经在我们身边发生过,我们对此或震惊,或见怪不怪。案例1关于中国式过马路,体现出我们民众遵纪守法意识的缺乏;案例2对小悦悦的见死不救,体现出民众对见义勇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缺欠;这些都是民众缺乏对社会主义法律的遵从、追求和信仰的表现。

一、我们的社会需要法律信仰

信仰是指人们对自身存活中具有决定作用的存在或观念体系的确信、尊崇,并奉之为行为的准则。法律信仰,就是主体(包括个体和群体)对法律发自内心深处的信服、敬畏和遵从,并以此自觉遵守和服从法律。
法律作为社会的共同信仰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并依此来区别文明社会和野蛮社会。人类社会早期,由于生产力极其低下,部落社会的人们必须共同劳动和共同消费,由此形成了部落社会的共同信仰,这些信仰包括共同的图腾崇拜、自然物崇拜等。原始社会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产生,出现了私有制、阶级和阶级斗争,社会中的人们由于所处的地位不同,由此产生了不同的社会信仰。这时候,信仰还是宗教的专利。随着人类不断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信仰就逐步从宗教的藩篱中解放出来。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的‘信仰自由’不过是容忍各种各样的宗教信仰自由而已,工人党则力求把信仰从宗教的妖术中解放出来。”[1]
信仰的基本单位是个体,个体的信仰汇集成群体的信仰,群体的信仰汇集成社会的信仰。如果社会不能形成共同的信仰,那么,人们就会为实现各自的信仰而互相纷争,甚至战争和杀戮。人们在严酷的纷争和斗争中,逐步认识到形成社会共同信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这一过程中,人们也曾选择寄托社会共同信仰的形式:某种宗教、某种思想、某种主义、某种学说。但西方社会最终在十八世纪中叶以后,人们将千百年来的共同理念和价值追求,以及现实生产和生活的原则规定在大家都普遍认可的文本里面,这一文本就称之为法律。“人们逐渐把法律看做是信仰的精髓”[2]。“法律也是对人类理性所理解的道德准则的一种表达。……是习惯的一种派生物,一种根源于社会共同体的历史价值和规范的产物。”[3]由此,社会的共同信仰就逐步形成了。所以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说:“我们便将法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作为人类的杰作,它既带有尘世的重负,也具有天堂的引力。”[1]
“法律信仰”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也是存在的,否则,法律制度不可能较为平稳地持续数千年,从而使法律形式越来越精密,法律内容越来越完整,进而形成中华法系。但是,“法律信仰”其存在的方式和内容并非西方语境下的法律信仰。中国是具有东方传统文明的国家,其法律信仰,无论从内容和形式上来说,都与西方有很大的不同,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就形式而言,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信仰表现在现实生活中,就是民众在社会生活不去触犯法律,应尽自身责任,因为成文法律规定更多的是人们的义务;就法律信仰的内容而言,就是服从法律确认和不遗余力维护,包括家族自治在内的人治主义主张和社会秩序。
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后,特别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我们的法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法律信仰无论从内容和形式上都有了根本的变化和发展。法律逐步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我们的法律信仰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法律规则的信服、敬畏和遵从。
1998年,我国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2011年3月10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经过60年历程,已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这为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奠定了坚固的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如何在现实生活中贯彻实施呢?孟子曾经说过:“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离娄上》),亚里士多德说:“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2]。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家卢梭曾说,法律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铜表上论文导读:,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美国哲学家伯尔曼也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由此可见,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要使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现实生活中贯彻实施,民众必须遵守和服从法律,而民众服从和遵守法律,又必须以法律作为社会的共同信仰。上一页12
,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3]。美国哲学家伯尔曼也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4],由此可见,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要使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现实生活中贯彻实施,民众必须遵守和服从法律,而民众服从和遵守法律,又必须以法律作为社会的共同信仰。